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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是否成功擔保人是否知情

發布時間:2022-11-18 06:27:02

㈠ 貸款成功後會通知擔保人嗎

一般是不會,雖然合同要求需要借款人擔保人貸款人每人一份,但是銀行一般不會通知。

貸款擔保人不知情

貸款擔保人不知情,但你要說得出充分證據,才能證明擔保是無效的

㈢ 在貸款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擔保公司在墊付貸款時,有沒有義務告知貸款人

一般情況下是要看你們簽訂的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在貸款人到期不還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有義務替貸款人償還到期貸款。他是沒有告知義務。
他有權利追償貸款人,他所墊付的貸款,並附加利息。

㈣ 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是否擔責

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不擔責。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該規定。

何時認定保證人應當明知借新還舊?

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中如何判斷「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需要依據具體情況,也是法官行使裁量權的重點和案例研究的焦點。我們對其中幾種典型情況進行了歸納和總結。
1、保證人事先承諾允許變更用途
很多保證合同或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承諾允許債務人變更借款用途。例如約定「對借款方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本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約定「除展期及增加借款金額外,無需徵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在變更後的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償還舊貸款可以視為是使用貸款的一種方式,而此類約定等同於保證人事先許可債務人所有的用款方式,當然也包括借新還舊情況。因此,雖然約定中沒有直接指向借新還舊,但是可以代表保證人對這一情形的認可,即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務人關系密切

為他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通常基於利益的對換或密切的聯系。第二種情形下,法院有理由認為保證人對債務人的一切商業行為應當是明知的,甚至是參與決策過程的。此時可以推定保證人明知以貸還貸。根據以往裁判思路,密切聯系包括:保證人與債務人是關聯企業、保證人與債務人有上下級主管單位關系、保證人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同一等情況。
相反,第一種情況下,保證人提供擔保可獲取對等的利益,此時保證人對債務人並無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債務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證人明知借新還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於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㈤ 貸款擔保人可否向銀行詢問貸款情況

不可以, 只有借款人本人可以,不過如果做的是抵押貸款, 別人拿你的房子做的抵押, 你有權去詢問, 只要帶你的身份證去銀行就可以

㈥ 車貸擔保人怎麼知道審核成功

可以詢問被擔保人車貸的進度,就可以知道審核是否成功。
如果辦理了車貸,銀行打電話回訪時詢問擔保人的信息的話,那借款人據實回答就行,仔細將擔保人的姓名、身份等真實信息講清楚即可。
注意回答的關於擔保人的內容要和自己申請車貸時填寫的信息一致。不然的話,銀行很可能會因為資料信息不符而懷疑真實性,甚至懷疑客戶在騙貸,也就很有可能會拒絕批貸。

㈦ 銀行放款時需要告知擔保人,及需要擔保人在場嗎

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㈧ 擔保人不知情,借款在前,擔保在後,擔保責任是否有效

你好,如果只是對借款時間存在誤解,或者債權人未告知准確借款時間,而借款時間對於擔保人提供擔保沒有決定性的影響,一般是不會認定保證合同無效的。

㈨ 以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是否擔責

法律分析:債務人借新貸還舊貸,保證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擔責。除非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㈩ 銀行貸款在什麼情況下要有擔保人是否一定需要擔保人的簽字同意才能生效

一、存在一下情況需要擔保人:
1.無抵質押物
2.需要的資金比較大,抵押物估價不足
3.還款能力不足
4.外地人在本地貸款
5.綜合各種資產負債信息,徵信信息評估風險項較多
6.本身做的貸款品種就是保證類
二、銀行放貸款時擔保人需要知道,同時需要擔保人簽字, 否則不在法律文書上簽署名字,沒辦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也不會承認,一旦有事擔保人也不會承擔責任。 所以,作為擔保人必須在協議上簽署自己的名字,甚至要畫押,這是履行擔保人義務的最基本條件。
三、擔保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條 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當擔保人有何權利?
根椐中央銀行指南,擔保人有下列權利:
1.可持有一份擔保合約及其他有關證件。
2.只要借款人同意,可獲知向金融機構借貸款額。
3.可控告借款人,如需為前者償還欠金融公司之債務。擔保人通常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4.可限定只擔保一項特定借貸。若數年後,借款人慾增加借款額,他必須作出新借貸申請,至少也須獲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新貸款。
5.除非借款人違約沒攤還借款,金融機構才可向擔保人追債。
6.金融機構必須將還債要求信送達擔保人後才可向後者追債。
( 註:所有擔保人都應被告知上述權利,不管有關權利是依據1967年破產法令或有關借貸機構接受貸款擔保之中央銀行指南。)
五、如下情況下,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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