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申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需要滿足條件:你和你的共同申請人(配偶或者其他人)必須至少62歲,必須擁有產權住房,且該住房為你的第一居所。在申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之前,你的房子可以有以該房為抵押的貸款,也可以沒有貸款。如果你的房子有貸款,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將首先替你償還現有的貸款。
❷ 住房貸款與反向抵押貸款有哪些區別
反向抵押貸款,是以擁有住房的老年居民為放款對象,以房產作為抵押,在居住期間無需償還,在貸款者死亡、賣房或者永久搬出住房時到期,以出售住房所得資金歸還貸款本金、利息和各種費用的一種貸款。這種貸款可以是一次性或者在一定時間內按月發放,也可以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根據借款者的需要自由支付,貸款可用於日常開支、房屋修繕和醫療保健等,沒有限制。
住房按揭貸款,用來購買住房房,用房屋的產權做為抵押物,由銀行提供資金給貸款人,貸款人按月向銀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直到全部還清。
❸ 抵押借款 保證借款,抵押保證借款 擔保抵押反擔保借款 四類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借款指以公司的財產作為抵押而獲得的借款;
保證借款指有其他公司或法人作為借款擔保人而獲得的借款;
抵押保證借款指需要保證人擔保、設定財產抵押而獲得的借款。
擔保抵押反擔保借款乙(貸款方)因為需要錢而向甲(銀行)貸款,但甲因乙的抵押物不符合要求,或單位流水少等原因,拒絕給乙貸款,或給乙的貸款金額很少。因此乙就找來丙(擔保公司)作擔保,向甲借款,希望甲能放款或增加貸款金額。
❹ 什麼是房屋反向抵押貸款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家庭貸款,允許年紀超過62歲的老年人將房子資產的一部分轉換為現金。你苦心經營多年而買下來的房子,現在可以為你提供回報了。轉換出來的現金可以用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信用額度的方式或者按月領取的方式取得。借款人不用每個月還款,並且只要借款人不搬出居住的房子、賣掉房子或者最後一位共同借款人還健在,所借的款項就不用償還。在貸款期間,房子的戶主仍然是借款人。
❺ 誰能解釋一下反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的含義和具體操作.
反向抵押貸款是根據其在美國的英文名稱Reverse Mortgage翻譯過來的,在英法等歐洲國家類似的產品被稱為Collateralized Annuity。在中國,中房集團董事長孟曉蘇最早提出開發該產品的建議,稱其為反向抵押貸款。我們可以通過簡單比較其與房地產貸款含義的不同來認識該產品。普通的房地產貸款是指個人客戶以自己的將要購買的房產作為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得一筆相當於所購房產部分價值的款子,用於購買房地產。然後客戶再逐次將本息返還給金融機構,如無法還清則金融機構有權以各種方式處理房產,以補償客戶未償還的欠款。而反向抵押貸款則是指個人客戶以自己已有的房屋作為抵押,從金融機構獲得一筆或多筆款項,主要用於生活或其他費用,客戶可以選擇在死亡前通過出售房產或其他資金來源返還所借本息,或選擇死亡時將房屋的所有權轉給金融機構。如果約定客戶死亡時其房產歸金融機構所有,則客戶不需要給付任何還款。
下面是詳細資料。
❻ 商業銀行如何做好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的評析
反抵押貸款目前正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中國企業聯合會副會長、中房集團總裁孟曉蘇博士,根據美國金融界針對部分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推出的反抵押貸款的模式,在我國首次提出《建立「反向抵押貸款」的壽險服務》的倡議,這一建議立即引起了房地產界、金融界和政府等社會各方面的關注。中國保監會、建設部向國務院提交的研究報告中,對反抵押貸款在中國的推行,也給予了積極充分的評價。我們在有關「售房養老」的一系列論文中,也提出「以房養老」的新理念,倡導在我國建立將個人房產引人保險領域和老年保障體系並進行業務運營。 何謂「反向抵押貸款」?根據孟曉蘇的觀點並結合國外大量相關資料,可以解釋為它是一項主要適用於達到一定年齡、擁有一定房產的老人的人壽保險業務。它的操作過程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屋產權抵押給保險公司或相應的金融機構,對房屋的現值、將來增值及折損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根據評估值和老人的平均壽命進行計算之後,按月將現金發放給老人作為生活費補貼,到老人身故之後,保險公司取得房屋產權。 傳統的住房分期抵押貸款,通常簡稱為按揭。這是買房者在支付給賣房者一定的房款後,其差額款通過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取得貸款支付給賣房者,再由買房者在一個較長時間內分期償還給銀行。其放貸對象是年青、有固定收人的購房者。反抵押貸款則有較大不同,是指居民以自有產權的住房作為抵押,定期向金融機構取得主要用於日常養老生活費用的貸款。其放貸對象是無固定收人而又有自有住房產權的老年人,貸款到期則以出售住房的收人或直接以該住房資產還貸。這種貸款可以是一次性取得,但大多是按月或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根據借款人需要做自由支付。貸款本金和利息總額隨分期放貸、時間延長而逐步增長。這種貸款之所以叫」反抵押貸款」,在於它的現金流方向與傳統抵押貸款正好相反。其原因是它是以房產為抵押,借方(房主)從貸方(抵押貸款機構)取得現金,而不是傳統的住房抵押貸款現金從房主流向銀行等金融機構。 反抵押貸款在美國開辦已有較長時間,這一模式借鑒引人我國,也將只是一個時日選擇的問題。在傳統的「兒子養老」、目前的「票子養老」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個新的「房子養老」的新模式,得到了相當多人的鼎力支持和積極關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不是很健全,而獨生子女政策推行積極效應固然已很明顯,但其負面影響也在逐步顯現,老齡化、老人高齡化問題正以比國外快得多的速度在迅速出現。所以,這一新的貸款或壽險模式在我國的實施,不論是從實施的迫切性還是從社會意義上看,都是更甚於其他經濟發達國家。我國更有必要推行這種新的養老模式,並使其在養老生活中真正發揮相應的作用。 二、兩種住房貸款形式的異同評析 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兩種形式的區別,可以大致列示為: 通過對上表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有較多的相同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兒個方面:(1)都是需要資金者以其擁有的住房的產權為抵押物,來獲取所需要的款項;(2)在將該住房的產權做抵押後,原住戶仍有使用和居住的權利,繼續擁有並長期居住;(3)都體現了一種借款人與銀行或其他特定機構之間借款與還款的債權與債務關系;(4)都需要考慮借人歸還、計息付息等作為貸款的基本內容。 但同時抵押貸款與反抵押貸款也有較多的不同點,這正是本文要給予著重說明的。它表現為: 1.貸款機構普通住房抵押貸款的開辦機構只能是銀行,而反抵押貸款的開辦機構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壽險公司或專門成立開辦這一業務的其它特定機構。如美國政府對反抵押貸款的承辦機構,就特別規定道:「聯邦住房管理局授權的合法貸方,擁有開展反抵押貸款的排它性權利」。而「合法貸方」則主要指任何銀行、信託公司、國家銀行聯盟儲蓄銀行、儲蓄和貸款協會、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儲蓄和貸款協會、信用聯盟、聯邦信用聯盟和任何授權的抵押銀行,以及其它由聯邦住房管理局特別授權的經濟實體。借鑒美國這一做法,我國將來推出這一業務後,也可以允許銀行、壽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為開辦反抵押貸款業務的特定機構。各種基金會尤其是住房基金、養老基金管理機構、社會保障部門和某些有實力的房地產開發商,也可經特別允許後參與這一業務的運作。 2.借款者。普通抵押貸款的借款者,按制度規定只能是中青年戶主,老年戶主如年逾60歲以上的人員不具備申請貸款資格。即使是年齡在50歲的人員,貸款章程也特別規定其整個貸款期限不得超出10年,即60歲之前必須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事實上,老人也有較強的融資需要,只是考慮貸款歸還的資金來源問題,老年人顯然不具備這一能力,故此相關政策也不允許這樣做。反抵押貸款則不同。如美國《聯邦銀行法》中的《聯邦不動產法》的第280條款,在有關借款人的資格規定中,「借方」是指擁有符合條款規定的抵押房產,年齡不小於60歲的公民,而該公民的收人不能超過該州的中等收人水平。而相對應的280-a條款中,則將「借方」的資格規定為「擁有符合條款規定的抵押房產的,年齡不小於70歲,收人不能超過該州的中等收人的80%的老年公民」。這一規定的含義是明確的,借款人的年齡必須在60歲或70歲以上。我國的反抵押貸款的推出中,顯然對借款人的年齡必須有最低不高於60歲和2歲的年限規定,而借款人的經濟住房狀況顯然應當放寬一些,只要有可供抵押的房產,且房產具備一定的價值,又樂意參與這一業務者,都應當允許參與這一業務事項。 3.業務屬性。普通住房抵押貸款是一種簡單的融資行為,體現了借貸雙方的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的經濟關系,完全可以遵循市場機制予以運作。反抵押貸款則因涉及到養老問題,是對年老而又貧弱的老人的一種生活資助和所擁有房產價值的特別安排,是一種養老的新途徑,是強化社會保障的新形式。這又體現了一種政策行為,還附有濃重的公共福利的色彩:兩種業務的屬性不同,遵循的指導思想及具體的制度規定等也應當有所差異。反抵押貸款不僅是一種融資行為,還體現了一種福利資助的屬性。發放貸款的特定機構,如將其歸結為政策性銀行那樣的政策性機構更為合適。 4.住房狀況。住房同樣具有「生命周期」,即從住房的初始設計、建造,長期使用居住,到最終的報廢清理、拆遷或重新建造的一段長期間。這即謂住房的生命周期。抵押貸款通常處於住房使用居住的前期或中期,而反抵押貸款的開辦,則大多處於住房使用居住的中期和後期。申請住房抵押貸款者,都是為購買住房而申請貸款,比如購買初始建造的新房或者二手房。而申請反抵押貸款者則多是借款人已經居住多年的舊住房,是對使用後期的住房的資產價值做重新盤活整理。 5.經營性質。普通抵押貸款業務的開辦中,業務經辦機構是希冀在此中取得盈利的,即通過發放貸款取得相當的利息收人,以實現盈利。而反抵押貸款業務的開辦,則因信息不完全、時限不確定等,而蘊含著太多的風險。機構開力、這一業務是很難指望從中實現盈利。另外,考慮到借款人都是年事已高的貧弱老人,面對著長期的養老生涯,還款資金又是其賴以存身立命的住房。所以,這項業務的開辦固然要考慮「以收抵支,略有結余」,但卻很難指望可從中獲利,事實上業務經辦機構也不應當憑藉此項業務的開辦,在老人身上賺取大錢。 6貨款目的。借款人向銀行或特定機構申請貸款是為了籌措和使用所需要的資金。普通抵押貸款的目的,是人們在購買住房出現資金短缺時,向銀行申請貸款以融資,是籌措資金以購買住房。反抵押貸款則是老年戶主為滿足自己晚年生活資金籌措的需要,以房產為抵押,從抵押貸款機構處取得現金,是對自己擁有住房資產的產權和價值的一種特殊安排。也可以說是貸款機構接受老年住戶以住房為形式的抵押,然後在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向借款人(老年住戶)發放貸款。 7.貨款發放歸還方式。普通抵押貸款的發放方式,是借款者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後,銀行接受借款人以住房為抵押的申請,將合同規定的款項一次性貸放給購房人員,然後再在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收回貸款本息。反抵押貸款則是由老年戶主作為借款人,將己經擁有完全產權的住房抵押給銀行或其它特定機構,然後在合同規定的整個貸期內,分期分批的取得合同規定的款項,作為養老期的生活使用。待貸款到期(實質上大多為借款人死亡)之時,再用住房作價或用貨幣一次性地全部歸還借款本息。反抵押貸款在居住年限或者說老年人生存年限內無需還款,其特點是分期分批放貸,最後一次性收回貸款本息。 8.還貨手段。普通住房抵押貸款業務中,借款者從銀行借入的是貨幣並用於購買住房,用於歸還貸款的也是貨幣。反抵押貸款業務中,借款者從銀行借人的是貨幣,到期歸還銀行的也可能是貨幣,但在大多數的情形下,能夠作為還貸手段的只能是老年戶主擁有的住房。這時貸款機構要對該反抵押的住房給予估值、計價、測算並對外出售轉讓,用出售的價值來抵付以前已經發放的貸款本息。所以,反抵押貸款的歸還,最終可能是貨幣,也可能是用該抵押貸款的產權和使用支配權的完全轉移來歸還。 9.還貨期限。普通抵押貸款的還貸期限,是借貸雙方事先約定並在貸款合同中予以明確列示,期限是事先規定好,並按約實施的。即使會有提前還貸或推遲還貸事項發生也屬較少。而反抵押貸款的期限可以是定期的,但大多數情況下卻是以申請借款的老年戶主的死亡為貸款到期日,而這一事項顯然是事先無法預期的。 10.經營風險。普通抵押貸款的實施中,可能會發生某種風險,如借款人歸還貸款中可能發生的某種違規違約事項,而導致的貸款無法及時足額歸還等。但這種狀況並不為多,即使發生違約,對貸款銀行也不會造成太多的損失。目前,我國開辦的各種貸款中,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率是最低的。貸款機構的收回款項,一般而言是有把握的,最少是有該幢房屋作為抵押,而房屋的價值在一般情況下,是持升值狀態,變賣還款應當是無問題的。反抵押貸款的業務實施中,則需要涉及到住房價值波動風險、長壽風險、抵押物風險、支付風險、道德風險、購買力風險、政策風險等諸多風險。對開辦此業務的特定機構而言,也會有支付風險、變現風險等需要予以考慮。所以,反抵押貸款業務推行中的風險,要遠遠大於普通抵押貸款。 11.財稅政策激勵。住房抵押貸款的實施,完全是貸款銀行同申貸人之間的一種商業行為,國家相關經濟政策對此以大力倡導和鼓勵,但沒有必要在財稅政策上給予特別的優惠。反抵押貸款則有不同,申請貸款者都是年逾60歲或更高年齡的退休老人,且經濟收人較低,申貸是為了籌措資金用於養老,對此事項國家理應給予種種政策支持,比如給予稅收減免、財政貼息、費用稅前列支等多種優惠。 12.住房產權。普通住房的抵押貸款是住戶將住房的產權,以抵押的形式向銀行一次性取得貸款資金,並用來購買住宅。反抵押貸款則是老年住戶將住房的產權,以反抵押貸款的形式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特定機構,以取得晚年養老生活所需要的資金。住房的產權在前者表現為抵押的形式,用貸款得到的現金取得住房的產權;後者則表現為反抵押的形式,是用住房的產權來取得現金來用於滿足養老對資金的需要。就貨幣資產與住房資產的置換而言,兩者的表現是完全相反。
❼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概念
反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 , RM)是住房價值轉換(Home Equity Conversion ,HEC)產品之一,是一種以住房為抵押的借貸,並以此為核心,拉動養老、保險、房地產等多項活動。其對象為有住房所有權的老年人。老年人在不必搬離住房情況下,通過反向抵押貸款將住房資產轉換成現金,作為房屋的維修、日常生活、長期護理或其他費用等,所有債務(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將在住房出售、房主永久搬離或借款人死亡時支付,借款人也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自願償還所有款項 。
反向抵押貸款與傳統抵押貸款比較
在某種意義上反向抵押貸款相當於傳統抵押貸款的一種「倒轉」,房主每月從貸款人那裡得到貸款而不是向銀行支付貸款來購買住房。傳統抵押貸款是以貸款人的收入和信用為償還保證的,而作為抵押品的住房只是作為還貸的一種額外的保證,其債務總額一般隨著時間遞減,同時住房凈資產在上升;而反向抵押貸款是以住房自身的價值為保證的,並不需要收入或信用保證(故對收入低、信用差借款者也適用),其債務總額隨著時間而遞增,同時住房凈資產減少,只有在住房被出售、房主不再居住或是其死亡時才被償還,在這之前,借款者擁有住房所有權。另外反向抵押貸款是一種不具有追索權的貸款,只能以住房資產來償還,如果住房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借款者不需要支付兩者間的差額,因此貸款人可能面臨債務不能全額償還的風險。反向抵押貸款與傳統抵押貸款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必須出示收入證明,住房只是一種技術上的擔保,而對前者,並不需要收入證明,而又無追索權,故不需要償還超過住房資產部分的債務。
反向抵押貸款不需要收入及信用證明,從理論上看設計這種抵押貸款比較簡單,但考慮到在中長期中,未來經濟變化引起房地產價格的變化是非常的不穩定,在5年中升降40%也不罕見。另外加上借款人的剩餘居住年數等的隨機性,反向抵押貸款的設計是相當復雜的。
❽ 以房養老要小心哪些法律問題
2014年6月17日,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將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界定為「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
所謂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佔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並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後,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於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我國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大體歸類上屬於人壽保險中的生存保險。所謂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指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兩全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具體又分為生存保險、死亡保險、生死兩全保險。其中生存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在約定保險期內生命維系作為保險事故的保險。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保監會曾於2005年批復同意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作反向抵押貸款產品,但幸福人壽在實際經營中並無此種保險業務。
應當說,融合了不動產抵押制度與生存保險制度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與現行法律規范體系存在諸多的不協調,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法律環境尚不具備,而法律環境的不完備,必然使保險公司和潛在投保人在保險合同建立和履行中存在風險。
具體而言,不論保險公司或投保人,都應對以下問題給予特別的關註:
盡量以老年夫妻作為共同投保人
《意見》規定,投保人應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規定老年人夫妻能否共同作為投保人的情況。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60歲以上的老年夫妻共同生存的情況非常普遍,如果僅由夫或妻一方投保,則在投保人死亡後,另一方可能面臨喪失房屋處置權的不利局面。從周延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角度考慮,應盡量使老年夫妻作為共同投保人,只有在夫妻均身故後保險公司才取得抵押房屋的處置權。
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設立反向抵押
《意見》規定,老年人需對設定反向抵押的房屋具有完全的產權,這里包含了三層意思:
一是要求老人年對房屋享有產權,而非使用權,或受限制的產權。城市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軍產房、公租房等,此類房屋老年人不享有所有權僅享有使用權,除非政策允許或者產權人同意,否則不能設定抵押。至於經濟適用房,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產權人在出售經濟適用房時,國家享有優先回購的權利,而國家優先回購權系基於公共利益設定,應優先於保險公司房屋處置權。
第二層意思是老年人對房屋必須享有完全產權。目前老年人名下的住房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家庭共同財產,應當明確不宜以共有的房屋設定反向抵押,尤其在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老年人之一以共同房產設定抵押,其去世後保險公司對房屋的處置可能導致仍在世的一方生活困難。
第三層意思是房屋不存在法律規定禁止設定抵押權的情況,尤指宅基地上房屋。根據《物權法》的184條規定,除法律另行規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可見農民即使對宅基地房屋享有所有權,也不能以此設定反向抵押。
投保人享有什麼權利
在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關系中,投保人的權益主要根據保險合同確定,其中最重要條款應包括:
1、對抵押房屋的權利條款,即按照抵押權的一般理解,投保人仍應保有對抵押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權益和有限的處分權。
所謂有限處分權是指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對於老年人而言,其對房屋享有擔保利益和處分利益,與保險人建立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關系是實現房屋擔保價值的體現。但隨著時間推移,房屋漲價及老年人身體狀況如因大病需要變現出售抵押房屋,此時老人能否保有處分利益就變得至關重要。對此保險合同雙方均應給予足夠的關注。
2、房屋升值利益歸誰所有。
老年人身故後,房屋由保險人處置,此時如房屋存在升值利益如何分配?《意見》根據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將保險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於投保人。
老年人如希望在身故後將升值利益歸於子女繼承,則需要與保險人簽訂非參與型的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
此外,雙方還應關注保險人處置房屋的方式。採用不同處置方式可能將對雙方權益產生較大影響,具體方式包括變賣、拍賣、評估後折價歸保險人所有等。通常講,通過拍賣或者評估後折價確定的價格相對客觀,更能保證房屋價值利益的最大化。需要說明的是,因我國法律禁止流質,故雙方不得約定在老年人去世後房屋直接歸保險人所有。
3、不受追索的權利。
老年人去世後,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保險公司不得以老年人的其他財產追償,也不得再向老年人家屬追償;
4、保險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保險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具體到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至今仍有疑義,考慮到合同履行期限長,保險公司合同風險較大的特點,保險人完全可以通過約定的形式排除投保人此項權利。投保老年人慾保有此項權利,應關注條款並積極與保險公司協商。
5、養老金請求權。
老年人投保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應特別注意養老金的取得方式,就國外模式,大體有一次性領取、定期分批領取、定期分批及一定授信額度內領取相結合的方式。養老金領取方式關繫到養老金的現金投資利益歸誰所有的問題,雙方對此均有需求,更需要謹慎對待。
如實披露很重要
《保險法》第16條規定了投保人就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情況對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在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合同關系中,投保人需要注意的告知義務至少可以包括三個方面:即人的告知、物的告知、自身財產情況的告知。
所謂人的告知即被保險人身體情況的告知,因老年人長壽風險系住房反向抵押養老險中保險人的主要風險之一,老年人應就自身的健康情況,既往病史如實向保險人披露,以便於保險人據以確定合理的養老金數額。物的告知主要是用以抵押的房屋情況的告知,包括房屋權屬、質量、原有抵押、司法查封、土地使用權期限等情況。自身財產情況的告知主要是指老年人就自身收入、未清償債務、訴訟糾紛情況的告知義務。
上述情況雖看似與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無關,但確是保險人判斷能否承保的重要因素,很難想像出於風險規避動機的保險人會接受已經陷於資不抵債的老年人的投保要約。
老年人在保險合同簽訂中應當恪守上述告知義務。如因投保人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保險人解除保險關系的,老年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清償貸款和利息的風險。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怎麼辦
我國城鎮建設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雖然《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在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可行的諸多研究中,對於保險合同履行中 超 過70年 , 保 險 合 同 效 力 怎 么 看待,如何履行仍然是人們關注焦點。那麼在《意見》試點期間這個問題是否存在呢?
通過對《意見》的分析,可以看到,土地使用權期限的問題仍然存在,但影響不大。這主要是因為《意見》對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期間僅確定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結合我國的商品房始於80年代以後,故現有商品房的使用期限至少還在35年以上,即使按照35年計算,試點期間60歲以上的老人平均預期壽命需要達到95歲以上才會出現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情況。
相關鏈接
美國三種主要的反向抵押貸款類型
1.聯邦住房管理局有保險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這項貸款又稱房產價值轉換抵押貸款(H E C M)。通過美國國會的認可,反向抵押貸款的回收額會超過住房價值,以及貸款意外受損時的賠償。用戶可選擇一次性獲得貸款、每月支付、在一定信用額度內按需提取。借款者需定期支付反向抵押貸款保險費、貸款相關的費用。期限屆滿時貸款停發,抵押住房在住戶搬遷或死亡後才收回用於還貸,居住期間的利息照常累計。
2.聯邦住房管理局無保險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這種貸款的特點是期間固定,即貸方定期支付貸款金額,借方在約定期限內還貸,無需保險費。這種貸款發放名額有限,入選者需要有一定的收入來源。無保險的反向抵押貸款適合於短期的大量資金需求,所支付的金額要高於有保險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固定的償還期限要求還款金額具有充足性,因此借款人用於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必須穩定。
3.放貸者有保險的住房反向抵押貸款。
這種貸款的保險由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對象資格無需政府認可,住房未來增值的收益由發放貸款的機構與住戶共同享有。貸方定期提供貸款,或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個可提前支取的信用額度。貸款利率可固定、可變動,抵押保險費、咨詢費等附加貸款成本也可以波動。
❾ 什麼是房屋反向抵押貸款
「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是指:擁有房屋產權的老年人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金融機構,由相應的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年齡、預計壽命、房屋的現值、未來的增值折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後,將其房屋的價值化整為零,按月或按年支付現金給借款人,一直延續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投保人可以提前支用該房屋的銷售款,借款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將繼續獲得房屋的居住權並負責維護。當借款人去世後,相應的金融機構獲得房屋的產權,可進行銷售、出租或者拍賣,所得用來償還貸款本息,相應的金融機構同時享有房產的升值部分。
反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 , RM)是住房價值轉換(Home Equity Conversion ,HEC)產品之一,是一種以住房為抵押的借貸,並以此為核心,拉動養老、保險、房地產等多項活動。其對象為有住房所有權的老年人。老年人在不必搬離住房情況下,通過反向抵押貸款將住房資產轉換成現金,作為房屋的維修、日常生活、長期護理或其他費用等,所有債務(包括本金、利息及費用)將在住房出售、房主永久搬離或借款人死亡時支付,借款人也可以選擇在任何時候自願償還所有款項。
反向抵押貸款與傳統抵押貸款比較
在某種意義上反向抵押貸款相當於傳統抵押貸款的一種「倒轉」,房主每月從貸款人那裡得到貸款而不是向銀行支付貸款來購買住房。傳統抵押貸款是以貸款人的收入和信用為償還保證的,而作為抵押品的住房只是作為還貸的一種額外的保證,其債務總額一般隨著時間遞減,同時住房凈資產在上升;而反向抵押貸款是以住房自身的價值為保證的,並不需要收入或信用保證(故對收入低、信用差借款者也適用),其債務總額隨著時間而遞增,同時住房凈資產減少,只有在住房被出售、房主不再居住或是其死亡時才被償還,在這之前,借款者擁有住房所有權。另外反向抵押貸款是一種不具有追索權的貸款,只能以住房資產來償還,如果住房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借款者不需要支付兩者間的差額,因此貸款人可能面臨債務不能全額償還的風險。反向抵押貸款與傳統抵押貸款的根本區別在於後者必須出示收入證明,住房只是一種技術上的擔保,而對前者,並不需要收入證明,而又無追索權,故不需要償還超過住房資產部分的債務。
反向抵押貸款不需要收入及信用證明,從理論上看設計這種抵押貸款比較簡單,但考慮到在中長期中,未來經濟變化引起房地產價格的變化是非常的不穩定,在5年中升降40%也不罕見。另外加上借款人的剩餘居住年數等的隨機性,反向抵押貸款的設計是相當復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