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抵押擔保 > 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理詞

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理詞

發布時間:2022-10-09 15:48:19

A. 貸款寫擔保人該怎麼寫

為借款人做擔保寫擔保書應包含如下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擔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借貸事由;
(三)借款合同的協議事項;
(四)利息計算情況;
(五)還款日期;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擔保連帶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B. 銀行貸款擔保人簽字

法律分析:貸款擔保人需要簽字的,只有簽字才是同意承擔相應責任。而如果不簽字的話,就沒法和出借人之間訂立擔保合同關系,沒法證明擔保人的事實,法律上是不會承認的,擔保人也就不具備擔保責任了。如果擔保人是某一家單位的話,就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蓋單位的公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C. 在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3)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理詞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D. 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簽銀行口頭說明可以嗎

肯定是不可以,銀行都有要求------當面簽字。不嚴格執行制度的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E. 貸款擔保人是怎麼寫的

貸款的時候,如果債權人為保障實現其債權,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的,則需要寫擔保人。如果債權人未提出需要擔保的,則不需要寫擔保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可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擔保人自行協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F. 民間借貸糾紛案的代理詞範文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 辯論 。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下面是由我為你帶來民間借貸的訴訟代理詞。
民間借貸的代理詞 範文 篇一
尊敬的審判長:

xx律師事務所律師丁秋艷接受某來某、某沅某的委託,擔任其代理人,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為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借款人劉某某與出借人楊某某雖然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但楊某某實際只交付了100萬元,對此劉某某已經用房屋進行了抵償。因此,該債務已經全部清償完畢,作為擔保人的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一、借款的本金數額

(一)250萬元與本案《借款合同》無關

1、250萬元是否實際交付?

根據最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第九條及相關規定,大額資金交付必須提供相關交付憑證,僅憑借據或收條不能證明資金交付的事實。除了交付100萬元(8張承兌匯票)外,出借人楊某某沒有提供任何支付憑證證明其實際交付了250萬元,其提供的《借條》《收條》均不足以證明其就該250萬元完成了交付。

2、250萬並非借款。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2008年6月份53萬船股轉入借款...”,該250萬元並非借款,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對此250萬元應該按照其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3、250萬元並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與本案無關。

根據出借人楊某某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該250萬元即使實際存在,也是發生在2013年6月10日之前。

(二)第二筆100萬元的支付證據不足

關於庭審結束後出借人出示的兩張承兌匯票(賬面金額為50萬)疑點重重,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補正的情況下,不應被採信為交付100萬的憑證。

1、一審法院的兩次庭審中,出借人對於前100萬交付的8張承兌匯票(即本案各方當事人陳述的第一個100萬)都有明確提及,但對於該2張承兌匯票卻未有任何提及,陳述模稜兩可,籠籠統統一帶而過,見庭審筆錄:

2、從上述庭審筆錄還可見其陳述不一,前後矛盾:第一次庭審陳述第二個100萬為“匯票及現金”,第二次庭審陳述又只是“匯票”。

3、《收條》(2014年4月23日)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收到貳佰萬元整,但其中列舉的承兌匯票卻只有8張,共計100萬。

4、該兩張承兌匯票復印件提供於第二次庭審結束後的2014年4月13日,上載明日期2014年5月30日。

1)如果該兩張匯票是出借人出具的《收條》(2014年4月23日)中所述的8張承兌匯票之外的剩餘100萬元,那麼為何不予以詳細列明匯票號?

2)從該匯票載明日期看,是在2014年5月30日交付的,即使出具收條也應該是在5月30日之後,而不是之前,那麼何以在2014年4月23日的就出具收條?

3)出借人楊某某在庭審中說因為借款人劉某某用房抵償,所以把匯票復印件及收條收回了,那麼其在第二次庭審結束後予以提交的該兩張匯票復印件從何而來?

從上述情況看,出借人出具的該兩張承兌匯票的復印件存在諸多不合常理之處,一審中作為擔保人的某來某對此提出了疑問,並提交了書面的鑒定申請。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對此中的諸多問題都視而不見,在借款人未出庭的情況下,既未要求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也不審查該匯票的來源、款項流向、以及是否成功解付,更對擔保人的鑒定申請不予理會,即予以了草率認定。

5、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借款人劉某某向擔保人出具《證明》(2014年6月1日)一份,證明其雖然出具了200萬元的收條,但是出借人只支付了100萬元,截止到2014年6月1日再也沒有支付。

由此可見,第二筆100萬元並沒有支付,該份《證明》對該兩張匯票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支付的意思表示:即其雖然出具了收條,但沒有收到錢。

二、上訴人某來某、某沅某擔保責任問題

1、擔保人是受欺騙提供的擔保,擔保無效

如一審陳述,擔保人之所以提供擔保,是因為擔保人自己需要資金,與出借人約好借到後共同使用。其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並不知情,也並不了解借款人已經負債累累,在法院涉訴多起,且涉嫌刑事犯罪。

如果該250萬元債務確實存在,出借人與借款人共同向擔保人隱瞞了該項事實,使得擔保人信賴出借人將實際出借450萬,以至做出了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擔保法》第30條及司法解釋第40條,保證人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即使擔保成立,該250萬元並非發生在《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不屬於擔保范圍。

根據《擔保法》相關規定及《借款合同》約定,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只限於發生於該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的借款。即使該250萬元實際交付,也屬於借款關系,但並非發生在本案《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擔保人對此也沒有擔保責任。出借人楊某某隻能向借款人劉某某要求償還,但不能要求上訴人承擔擔保責任。

3、如果判決上訴人對該250萬元擔責,將加重擔保人的責任,產生不公平的法律效果。

將2013年6月10日之前的債務轉入2014年4月20日後的借款合同,上訴人並不知情,出借人楊某某也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作為上訴人對此知情且書面同意。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對於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但保證責任。如果要求上訴人對本案借款合同之前債務承擔責任,無疑將加重了擔保人的保證責任。

三、對相關證據的補充意見

除了上述《收條》(2014年4月23日)、兩張匯票的復印件有瑕疵外,本案其他證據也存在諸多相互矛盾之處:

1、《收條》(2014年4月20日)載明250萬元為承兌,而其提供的《證明》(2013年6月10日)中載明只有50萬元的承兌。

2、《證明》(2014年4月20日)載明簽訂了450萬元的借款合同並且收到了450萬元的借款,嚴重背離現實,合同簽訂當時,並沒有發生款項交付。

四、是否虛假訴訟?

本案出借人提交的上述證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疑點,甚至有相互矛盾之處,其在兩次庭審中的陳述,也前後不一。

一審期間,擔保人得知,作為借款人的劉某某在簽訂本次借款合同之前即負債累累,多次因民間借貸被訴諸法院,法院已經判決的債務即高達幾千萬;出借人在一審法院也有涉訴行為。此外,當前借款人劉某某已因詐騙被公安機關立案刑拘,目前尚未結案。

結合上述情況,請法院根據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為此,上訴人於庭審前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出庭,以便於查明案件基礎事實。

五、結語

本案上訴人在擔保時,對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巨額債權債務並不知情,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是無效的,不應承擔保證責任。即使保證成立,也只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2014年4月20日至7月19日)的借款承擔擔保責任,在此期間,出借人只實際支付了100萬元(250萬元為2013年6月10日之前債務,且該250萬並沒有支付憑證,也並非借款關系;100萬元支付憑證並不屬實),而該100萬元,出借人已經用房屋抵償,目前債務已清,上訴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

至於借款利息的支付,實際上出借人已經用房屋對借款本息進行了抵償,即使支付利息,也應該從2014年4月24日計算,按照實際交付的本金100萬元,年利率24%的標准計算。

以上,請法院依法判決。
民事訴訟代理詞(民間借貸)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GY的委託由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現針對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本案中,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部分,前後敘述不一、矛盾重重,存在多處重大疑點。

首先,從借款時間來分析。原告在起訴狀中明確表示:“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被告GY在擔保人YX的擔保下,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八十萬元,……”,此處表達的意思是被告於當天直接從原告處借走了現金80萬元。

而在本案起訴以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卻又將借款形成的時間說成了是被告前後共27次向原告借款111萬元,80萬元的借條和金額只不過是原告做了適當讓步以後,被告予以更換和變更的。

對於如此重要的、最基本的借款事實,原告竟然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說法,實在匪夷所思!

其次,從借款的原因來分析。被告無借款之必要,更無借款之動機。被告本身的經濟狀況較為良好,不可能因為生活溫飽問題借如此之巨款,而原告訴稱被告借錢很大部分用於了給自己購置車輛,並且一買就是四輛。從常理來推斷,由於汽車並非生活必需品,一般來說,借錢買一輛車屬於正常行為,買兩輛車可能是頭腦發熱,但按原告說法,借款買四輛汽車就有悖於常理了。

第三,從出借人的經濟狀況和款項來源分析。被告在和原告長期交往中了解到,原告本人以及她的丈夫是沒有固定單位和穩定收入的,原告的家庭經濟狀況不是很好,本案中更沒有任何證據能讓人相信,原告有能力將111萬的巨款借給被告。

更為誇張的是,原告稱為了滿足被告的借款要求,在111萬借款中,竟然有40來萬是原告冒著風險替被告欠的外債。然而原告在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表示:“只要追回本金就好”,那這借的錢靠誰來還?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由於被告沒有提交任何這方面的證明材料,使我們一起都不得而知,原告的描述疑點重重。

第四,從交易習慣與金額大小來分析。按照原告的說法,不論是一次性借80萬,還是分期分批借111萬,均是向被告方提供的現金借款。但原告方如此之多的現金,顯然不可能長期存於家中,如從銀行取出必然會有相應的銀行存、取款記錄或其他證明材料。然而在這一塊,也未見原告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說明。

第五,原告及其家人在對借款事實的敘述中,存在 其它 多處矛盾的地方。在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中,原告表示給被告的借款收取的是九分的利息,而其丈夫ZZX在2010年4月30日向LXBS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中,卻又說收取的是三分的利息。且原告本人表示於2009年曾向被告收取了八萬元的利息,而原告丈夫在2010年4月30日卻說分文利息也沒有取得,前後諸多地方存在疑點,實難認可原告描述的真實性。

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原告在編造被告借款經過的過程中,存在一個很大的邏輯錯誤。忽略了不論是四張共計111萬的借條,還是單張80萬元的借條,它們在此都是待證的證據,都是需要等待證明的對象,而不是已證明的事實。

按照原告提交的“GY借款經過”,被告借款真實發生的時間應當是打27張借條的時候,也就是說被告的借款事實原則上應當和27張借條一一對應,也只能通過27張借條來證明被告確實向原告借款。但這子虛烏有的27張借條,原告顯然無法偽造,於是就上演了27張換4張,4張換1張的好戲。

在這里,我要請合議庭注意的是:假設原告說法是真的,後來的這四張111萬借條也僅僅只是起到在數字上統計債權金額的作用,而不能獨立用來證明債權的真實性和發生的情況。同理,衍生於此四張借條的80萬借條,也無法對應借款的事實情況。如果要認可借款事實,我們應當審核的是這27張借條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原告所謂的27張借條已經不存在了或者說從一開始就沒有。那麼他原告就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另外,至於原告說27張借條不便於保管,更是不值一駁。27張不好保管,4張難道就有本質區別?為什麼不向2009年12月13日那樣直接換成一張借條,卻要在一天內出具落款日期各不相同的四張借條?在這里,一個信封袋、一顆訂書釘就能夠徹底解決的問題,被原告無限的放大了。

二、從法律角度來看,原告訴稱的借貸法律關系,也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提供金錢的一方為出借人,接收金錢的一方為借款人。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具有實踐性的特徵,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的要求。

形式要件即達成借貸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條、借款合同、口頭約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雙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實質要件即款項的實際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項這一實質構成要件是最為關鍵的,存在形式要件而缺少實質要件,絕對不可能構成借貸法律關系。

對於大額借款,尤其像本案涉及幾十、上百萬的金額,而原告卻主張全部借款為現金交付,且除開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我們認為應當通過審核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借款原因、借款時間、款項來源等多方面加以考慮,不能僅憑借條認定交付錢款的事實。

本案的“借條”在法律上僅僅具備形式要件,而不具備“借款”的實質條件。“借條”不同於匯票、本票、支票等法定票據,票據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具有無因性,即我們常說的“見票即付”。

而“借條”並不具有無因性的特徵,在被告提出多處合理懷疑且舉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方應當提供證據補充證明“借條”的來源、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問題。

既然原告方既不能提交“取款記錄”或付款證明等其它輔助證據,又無法對借款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證明,同時,原告的借款操作嚴重違反正常邏輯和日常生活 經驗 ,原告又未提出相關的補充證據來證明其主張的合法性,其出示的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條所確定的“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基本原則,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再次請求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准為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利益。

委託代理人:

xx律師事務所

xx律師

20**/**/**
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代理詞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甘肅元成彤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張某某的委託,特指派我擔任其與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通過仔細聆聽委託人的陳述,查閱案卷材料,又參加了剛才的庭審,現我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主張的借款金額與被告張某某實際借款金額不符。

原告與被告張某某於2012年1月10日簽訂了借條一份,約定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借款50萬元,之後原告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實際向被告張某某轉款42.5萬元,也就是說原告實際向被告張某某借款42.5萬元,而非原告主張的50萬元。

二、根據《借條》約定的內容,被告張某某應於2012年7月10日前向原告還清借款,但對借期內支付利息並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原告主張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7月10日期間的利息沒有依據。

三、根據《借條》,被告張某某與原告對逾期利息做出了約定,但對具體利率沒有明確的約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的規定,應當按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利息。故原告主張的四倍利率不符合雙方的約定,也有違法律的規定。

綜上,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實際借款金額為42.5萬元,逾期利息應從2012年7月10日起算,利率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故最終的借款和逾期利息共計 464206.25元(公式: 425000元*6.15%/12個月/18個月+425000元=464206.25元)。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猜你喜歡:

1. 離婚訴訟代理詞範文一則

2. 共同飲酒死亡案例代理詞範文

3. 加工承攬合同代理詞範文

4. 民間借貸的代理詞範文一則

5. 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3篇

G. 銀行貸款要擔保人,擔保人是干什麼

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

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7)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理詞擴展閱讀:

擔保方式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

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4、抵押加保證

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貸款擔保人-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大網



H. 我想在銀行貸款,但是需要擔保人,為了讓擔保人放心,打算給擔保人寫一個借條,該怎麼寫呢

有利於你的原則。借條 今借XX多少錢,利息XXX,(不計算利息可不寫),約定什麼時候還款,借款人: 時間:

I. 寫借款合同的代理人是怎麼寫

借款合同擔保人代理詞可以寫明:
1、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2、接受委託代理的案件;
3、對案件矛盾爭議焦點的總結;
4、法律觀點;
5、認定的基本事實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J. 請問在銀行貸款裡面,擔保人有什麼作用

主要作用其實就是一個還款來源的延伸,擔保人具有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如果你貸款了,然後請了擔保人,你無力償還自己的貸款,自己跑路了,將追究擔保人的責任,所以一般不要去給任何人做擔保,風險太大。

閱讀全文

與銀行貸款擔保人代理詞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變造貸款資料有何風險 瀏覽:152
四川青羊匯盈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675
網上網上貸款可靠嗎 瀏覽:762
北京銀行網上貸款利率 瀏覽:724
各大銀行買房的貸款資料 瀏覽:770
公司幫忙辦可以貸款的銀行卡 瀏覽:96
容易貸款手機 瀏覽:293
假流水賬好辦貸款嗎 瀏覽:993
過戶後公積金貸款合同嗎 瀏覽:988
沒工作商業貸款批嗎 瀏覽:103
2010不看資料的貸款 瀏覽:173
何為消費性貸款 瀏覽:414
貸款轉正思想工作總結 瀏覽:343
重慶農行貸款利率2019 瀏覽:338
金融貸款網路銷售工作總結 瀏覽:357
房屋貸款抵押還款怎麼辦理手續 瀏覽:434
公司抵押貸款需要股東同意嗎 瀏覽:368
上海11年與父母共有兩套公積金貸款 瀏覽:830
貸款日利率2018 瀏覽:460
網上的憑身份證貸款靠譜嗎 瀏覽: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