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小額信貸法律法規匯編的圖書目錄
第一章
中央政府機構頒布法律法規
【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10]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
(國辦函[2010]120號)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08]23號)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有關政策的通知
(銀發[2008]137號)
銀監會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銀監發[2009]48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109號)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10]45號)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銀發[2010]193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全面做好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36號)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空白鄉鎮基礎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1]74號)
【財政部】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財金[2005]第53號)
財政部關於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
(財金[2008]185號)
關於實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的通知
(財金[2009]15號)
關於開展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工作的通知
(財金[2009]16號)
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
(財金[2010]21號)
關於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范圍的通知
(財金[2010]41號)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金[2010]42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0]56號)
關於印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帶附件)
(財際[2011]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35號)
關於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縣域支行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116號)
【其他】
中國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第3號)
第二章
各省市地方法律法規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8]200號)
廣西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桂工商發[2009]33號)
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發[2009]71號)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內政辦發[2008]46號)
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實施細則
(2008年8月)
關於加強內蒙古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外源融資管理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66號)
關於統一安裝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管理系統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39號)
關於統一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明細核算的通知
(內金辦發[2010]17號)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錫署辦發[2008]93號)
【貴州省】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府辦發[2008]113號)
貴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於開展我省第三批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黔經信辦[2009]35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新政發[2008]89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新疆維吾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新政辦發[2009]22號)
【雲南省】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政辦發[2008]195號)
【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印發《湖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鄂金辦發[2008]1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鄂政辦發[2008]6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的試行意見
(鄂工商注[2008]224號)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鄂政辦發[2010]121號)
湖北省工商局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鄂工商登管[2011]80號)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企業信用評級試點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發展的通知
(武政辦[2010]114號)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黃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8年12月)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黑政辦發[2008]68號)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哈爾濱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號)
雞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雞西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雞政辦發[2009]68號)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佳政辦綜[2010]1號)
【甘肅省】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政辦發[2008]136號)
甘肅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2月)
【吉林省】
關於印發《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及《吉林省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2008年9月)
【青海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青海銀監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2009]37號)
【重慶市】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渝府發[2008]76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辦發[2008]239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09]109號)
重慶市中小企業局關於做好中小企業融資超市有關工作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0]131號)
【遼寧省】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遼政發[2008]4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政辦發[2008]81號)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2009年12月)
中共遼寧省委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
(遼委發[2010]14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沈政發[2009]6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鞍政辦發[2009]4號)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08]181號)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2009年1月)
丹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政府金融辦關於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丹政辦發[2010]3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盤錦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盤政辦發[2010]4號)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皖政辦[2008]52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
(皖政辦[2009]36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銅政辦[2008]140號)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宣城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宣政辦[2009]4號)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2011年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工作的通知
(馬政辦[2010]101號)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豫政辦[2008]100號)
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
(豫中小企[2009]13號)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鄭政[2009]40號)
漯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漯河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漯政辦[2009]107號)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預案的通知
(2009年8月6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等部門關於加快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意見的通知
(周政辦[2010]84號)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周口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預案的通知
(周政辦[2010]138號)
【上海市】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金融辦等四部門關於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府辦發[2008]39號)
關於完善小額貸款利息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人社就發[2010]67 號)
關於促進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0年修訂版)
【廣東省】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粵金[2009]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
(粵府[2011]1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粵地稅函[2009]499號)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9年4月14日)
關於印發《東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東府辦[2009]34號)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深府[2009]8號)
【陝西省】
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8]1號)
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工商字[2008]159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我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陝政辦發[2008]108號)
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陝金融發[2009]11號)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陝西銀監局關於進一步推進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陝政辦發[2010]55號)
【江西省】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廳字[2009]28號)
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贛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贛市府辦發[2009]84號)
關於印發萍鄉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萍府辦字[2010]124號)
【山東省】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08]46號)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魯工商企字[2008]25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82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18號)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完善財政激勵機制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實施意見
(魯財企[2010]51號)
德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德政辦字[2008]75號)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浙政辦發[2008]46號)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16號)
浙江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金融辦[2008]2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浙政辦發[2009]71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00號)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溫州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的實施意見
(溫政辦[2009]122號)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貫徹實施意見
(甬政辦發[2008]187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告
(2010年04月16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扶持政策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0]211號)
【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冀政[2008]95號)
關於印發《平山縣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平政辦[2009]23號)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北京市金融辦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9]2號)
【天津市】
關於印發《天津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金融辦[2008]66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等部門關於加強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意見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0]86號)
【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川辦發[2008]54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辦函[2008]256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辦函[2009]47號)
廣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元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廣府辦函[2009]113號)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09]72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農民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府[2010]4號)
海南省東方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東方市開展農村小額貸款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東府[2009]74號)
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農村小額貼息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三府[2010]56號)
【山西省】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09]47號)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及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運政辦發[2009]44號)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朔州市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行辦法》的通知
(朔政發[2008]131號)
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在全市進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呂政辦發[2008]108號)
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晉中市推行商業性小額貸款組織實施意見的通知
(市政辦發[2008]31號)
【湖南省】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湘政辦發[2009]44)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湘工商企字[2009]166號)
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24號)
關於印發《長沙市嶽麓區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岳政辦發[2009]12號)
長沙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長沙縣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預案》的通知
(長縣政辦發[2009]49號)
【江蘇省】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09]132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1]8號)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科技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意見
(蘇政辦發[2010]103號)
蘇州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辦[2008]211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蘇州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蘇府辦[2010]288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徐州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徐政辦發[2008]122號)
關於印發《鎮江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通知
(鎮政辦發[2009]135號)
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南通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若干意見
(通政辦發[2009]152號)
無錫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1月)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任務分工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1]54號)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鹽城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鹽政辦發[2008]89號)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
(閩政辦[2010]221 號)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寧德市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寧政辦[2011]1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2號)
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經貿委漳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漳政辦[2010]17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
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小額貸款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工商個字[2009]101號)
B. 申請成立小額貸款公司需要走哪些流程
1、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向本地區政府遞交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資料;
2、審核後將資料移交給本地金融辦,經由本地金融辦審核;
3、審核經後,與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層進行談話,出具籌建批復,並且對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崗前培訓。
4、本地金融辦同意成立小額貸款公司,並出具開業批復證實。
《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C. 如何辦理小額貸款公司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准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並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
D. 廣西小額貸款公司符合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3年第3號)的規定: 一、關於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
(一)對自治區金融辦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出具確認函認定的鼓勵類項目,可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鼓勵類項目確認其鼓勵類項目主營業務收入。
(二)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小額貸款業務取得的貸款利息類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納入利息管理且在貸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與貸款業務直接相關的其他各項收費收入,可以確認為鼓勵類收入,但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屬於鼓勵類項目主營業務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的貸款利息類收入;貸款利率超過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民間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低於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或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4倍的貸款利息類收入。
二、關於執行58號文的問題 經自治區金融辦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對58號文規定「自2012年起,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並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執行對象和執行期限等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在廣西區內注冊登記並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後新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至2016年 12月31日止,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小額貸款公司可憑開業批復、經管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E. 對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銀監會如何規定的
有兩種截然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第八條的規定,即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從擴大稅基的角度出發,大多堅持第一種觀點。納稅人從節約稅收成本的角度出發,則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符合稅收的公平性原則,有效地避免了重復征稅。筆者更傾向於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小額貨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准金融企業
《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從金融企業的定義來看,小額貸款公司不受金融監管部門監管,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允許吸收公眾存款和不允許辦理結算業務,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屬於非金融企業。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等都是比照金融企業的規范和要求,它與一般工商企業的設立條件、審批過程、經營范圍、內部管理制度明顯不同。與金融企業相比,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監管機關是地方政府下屬的金融辦,例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安徽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特別要求當地人民銀行、銀監局參與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日常監管。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事實上就是一種金融企業或者是一種准金融企業。筆者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企業或者是准金融企業,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就應按照《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即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允許稅前全額扣除。
二、小額貨款公司的利息收入屬於合法收入並依法納稅
小額貸款公司是依法經地方政府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主要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及相關業務。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的原則進行經營,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於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收入依法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利息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憑據
當前,大多數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著融資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這些企業很難從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或股份制銀行獲得貸款,不得不承擔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息的2-3倍利息,從小額貸款公司實現融資。這種表面上「自願、平等」的借貸關系,卻掩蓋著中小企業的難言之隱。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需要,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借款,支付借款利息,並從小額貸款公司取得合法票據。若主管稅務機關堅持認為這些中小企業支付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利息只能按同期同類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這更加重了中小企業稅收負擔,與稅收合理性、公平性的原則是嚴重相背離的,這也成為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稅收障礙。
再換個角度看,小額貸款公司收到高於周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已經依法繳納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借款企業將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在稅前扣除,並沒有減少稅收收入。相反,若超過同期同類貸款的利息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進行納稅調整,這就意味著同一筆收入在小額貸款公司和借款企業同時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上是一種重復征稅。
綜上所述,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頒布施行後大量涌現的新的企業類型,它究竟屬於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這是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支出能否稅前全額扣除」爭論關鍵點。筆者建議主管稅務機關應盡快出台相關法規,明確這類企業的性質,否則,將引起稅、企之間不必要的爭議,也給主管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的發揮提供了空間,不利於納稅人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遵從度的提升。
F.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行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地方金融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實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以及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依法設立、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授權自治區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組織。
國家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經營行為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創新發展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與防範風險相結合,積極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合規經營,保持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制,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與處置責任,協調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綜合協調、監督指導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農業農村、商務、審計、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網信、通信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引導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金融產品風險特徵理性消費和投資。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金融風險防範公益性宣傳,加強輿論監督。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七條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以及地方金融組織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授權、備案等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方可設立的地方金融組織,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第八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規則開展業務,遵守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控制風險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九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信息披露、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第十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推介與其自身需求、風險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自主選擇權。
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或者圖表,真實、准確、完整地向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知情權。
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業務,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損害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財產和信息安全。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具有適合經營要求的業務、財務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向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等文件和資料。報送內容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第十二條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許可、授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與金融業務相關的營銷宣傳。
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應當依法查驗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相關金融業務許可、授權證明材料,不得發布與許可、授權范圍不一致的金融營銷宣傳內容。第十三條地方金融組織可以依法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自律、協調、維權、服務職能,引導地方金融組織合法經營、公平競爭。
G.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有哪些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內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出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並從事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經營活動和監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州(地、市)金融工作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審工作和日常監管、風險處置。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及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州(地、市)、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的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稱應當符合我省工商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公司名稱中不得標注「小額貸款」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H.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方法介紹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為了為保護在個地方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預期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還包括機構設立的條件;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機構變更與終止;工作紀律;附則等等內容。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監督下小貸發展的困惑
在某種程度上說,知曉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後,我們也發現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緩解了農業、農村、農民的資金緊缺等問題,但其在快速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問題和困惑。問題之一就是小貸機構的身份尷尬,融資困難,且融資成本高。根據央行、銀監會的《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即不吸收公眾存款,但可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但貸款的原則是「小額、分散」。由於不具有金融機構的業務資格,小貸機構的業務發展受到限制,難以享受到國家對金融機構開展小企業和農戶貸款的一系列優惠政策。
從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中我們了解到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家金融機構注資。此外,來自金融機構資金之和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50%。融資能力有限使得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做大。
近幾年,隨著小貸公司的快速發展,沖破融資瓶頸的呼聲日漸高漲。盡管《意見》遲遲沒有「升級」的動向,各地方卻早已按捺不住,紛紛出台了自己的「小貸新規」。各地出台的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就是其中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