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詐騙罪的擔保人會判多少年
借款詐騙罪中擔保人不知情的話,是沒有罪的。如果擔保人明知債務人實施欺騙情形騙取財物,為其提供擔保行為的,構成詐騙罪的共同犯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Ⅱ 詐騙貸款擔保人
法律分析:如果擔保人事先知道是貸款詐騙的話就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共犯果是事後才知道貸款人詐騙貸款,那麼擔保人只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1、擔保人提供虛假擔保的情形
在借貸合同中擔保人是第三人,其作用是保證借款人到期如數歸還貸款本息。行為人意圖詐騙貸款而由保證人提供虛假擔保的,即利用保證人的信用進行詐騙。保證人因而成立共犯的,只存在於保證人明知行為人意圖詐騙貸款的情形。如果保證人僅對行為人騙借貸款明知,而對其非法佔有目的並無認識或不應當由認識,則不能成立共犯,因為在這種情形下,其與行為人之間不具有成立共犯的「共同故意」。
2、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真實的情形下
一般而言,只要擔保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即使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貸款,銀行也會執行擔保人的擔保,銀行沒有受騙也不會受到損失,擔保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共犯,甚至連行為人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是從貸款詐騙罪的構成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中的任何一個行為,使銀行陷入認識錯誤並處分了銀行資金,行為人即構成貸款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Ⅲ 詐騙案成立後再提供擔保的,是否可追究擔保人責任
這個要看債務人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詐騙。如果構成詐騙罪,則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否則,擔保人應當承擔責任。
其理由是根據最高院的兩個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請字第2號《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馮樹源從胡強處「借款」的行為既已被認定為詐騙罪行,胡強追索馮樹源所「借」四萬元則屬刑事案件中的追贓問題。因此,對胡要求受馮欺騙的「擔保人」代償「借款」的糾紛,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1994]25號《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借款人攜款外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詐行為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據此認定作為以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較無償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更多的義務。保證人提出自己也是詐騙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號函效力問題,查該函是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一起。
從以上兩個復函可以看出,債務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是判斷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的依據。
其法條依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債務人構成詐騙,則主合同無效。在此情形下,擔保人無過錯的,則無須承擔責任。
當然,如果你的保證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有效,那麼,你仍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至於詐騙與否的問題,並不是按常人的理解,需要由法院作出認定。
Ⅳ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Ⅳ 債務人詐騙罪,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如果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符合本條款規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有例外情況,如果保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債務人詐騙的除外。
參與詐騙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Ⅵ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後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於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Ⅶ 舉報借款人,詐騙成立。還有擔保責任嗎
擔保人不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Ⅷ 以欺騙手段騙取擔保人抵押擔保,擔保合同有效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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