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開發區統一規劃宅基地,現無產權可以抵押貸款嗎
不可以。
雖然目前一系列中央文件都規定可以進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試點,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規定要「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中央1號文件《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也明確要求「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等。但是目前中央文件允許試點的只是農民「住房」財產權的抵押,而不是「住宅」財產權的抵押。農民「住房」財產權不應包括宅基地,住房可以抵押並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一、我國的法律目前明確禁止宅基地抵押
盡管房子和宅基地都是農民的財產權,但農民對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宅基地沒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同時,我國法律還明確禁止宅基地的抵押,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等。另外,我國出台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也從來沒有允許宅基地可以抵押。
二、住房可以抵押並不意味著宅基地可以抵押
有觀點認為房地一體,不可分割,認為「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因此房屋所有權抵押的,土地權利應當一並抵押,或者說土地權利抵押的,房屋所有權應當一並抵押。這種觀點從法理上看是正確的,但是不符合我國目前房地分離管理的體制,不適用於宅基地。相關法律對房、地一並抵押的規定並不包括宅基地。如《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可以看出該條規定的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及經營性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該條也只是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並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權。
『貳』 開發商已經取得預售許可證,土地還可以抵押給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嗎
可以。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所以有權處分該房地產的部門可以設立抵押權。
銀行需要注意的就是房地產的所有人是否有處分權,特別注意該房地產是否屬於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只要不構成抵押無效,都可以實現抵押權。
(2)規劃地可以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無償取得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不能直接抵押。 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由於歷史原因,佔有和使用城鎮國有土地。上述企業對這類無償劃撥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更不能用劃撥土地作為抵押物。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前提: 房地產開發商或企業只有與政府簽訂了土地出讓合同,交足了地價款,獲得了土地使用證,才有資格合法地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予以抵押,以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形式的資助。沒有上述法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便無效。
『叄』 門面的規劃用途是辦公,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如果門面的規劃用途是辦公的話,是不可以作為抵押貸款的,因為規劃用途是辦公的用途並不是私有的性質,所以無法辦理抵押貸款。
『肆』 工業用地抵押貸款規定
工業用地能抵押貸款,前提是借款人擁有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一般來說,工業用地指的是企業獨立設置的工廠、車間、作坊、生產場地、倉庫場地等用地。如果企業有該用地的所有權,就可以用這款工業用地來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如果企業只是租用或承保這塊工業用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就不可以申請貸款。
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
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各銀行對工業用地的商鋪抵押貸款的政策是怎樣的
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房子抵押貸款的,原房子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7.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伍』 房地產開發商可否用要開發的地皮做抵押向銀行貸款
當然可以用,看銀行貸不貸給你款吧,這大業務需要找銀行高層出方案。
『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否可以用於抵押貸款
哥們,用於抵押貸款的有效材料只能是《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能抵押貸款
『柒』 土地抵押貸款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土地抵押貸款怎麼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是指債務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履行的法律行為。土地抵押是不動產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過土地契約進行。抵押權本質是一種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即債權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償還債務保證的一種擔保物權。 土地抵押亦即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其實質在於為債權關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質保證,維護財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1、首先根據需要申請的貸款額度及銀行許諾的抵押率(放款額/抵押物評估值)倒推出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 2、咨詢不動產評估機構對於目標抵押物進行評估所能達到的最大評估單價,然後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應達到的評估總價值除以最大評估單價計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積數. 3、根據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積數,先在CAD規劃圖上自行畫出符合銀行抵押貸款條件的土地區域. 4、帶著第三步自行畫出的抵押土地區域圖再到國土局地籍科進行土地測繪,出抵押測繪圖. 5、根據抵押測繪圖到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捌』 民間借款用農村住宅土地規劃作信譽抵押合法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都明確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原因有三:
宅基地使用權是有限的權利。因為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質,村民無償取得,村民可以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方便生產生活,除此外,村民在利用宅基地方面沒有其他處分權利。
如果允許宅基地抵押,一旦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難於實現抵押權。因為實現抵押權的最終形式是使用權轉讓。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其他人不能也不允許成為宅基地使用權人。
宅基地是村民生產生活的基本保障,村民不能失去宅基地。抵押權的實現,意味著抵押人對於宅基地使用權及其房屋的喪失。如果村民設有了宅基地和房屋,既擾亂了生產生活,也影響了社會穩定。
『玖』 集體建設用地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應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金融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嚴把貸款條件,是控制貸款風險、順利在試點地區推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開展的必要手段。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未設定優先受償的其他他項權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對借款人是否有資質、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價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容易處置變現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力爭防範貸款風險,提高資產質量。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指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抵押財產,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第五條 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地上的建築物應一並抵押。
前款所稱具備入市條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經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