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騙貸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借款行為構成詐騙,借款合同不當然無效。
(一)借款合同無效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是:雖然合同效力應由民事法律來規范,但犯罪應由刑事法律來調整,如果刑事判決認定自然人或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民事判決卻認定所涉借款合同有效,則明顯存在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兩者應是非此即彼的關系,有效就不能構成犯罪,犯罪就不能有效。刑事法律是最強烈的強制性規范,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損害的不僅是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時損害國家利益,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民法典》第148條的規定,應認定合同無效。
(二)借款合同有效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有效的主要理由是:對合同效力進行判斷和認定屬於民商事審判的范圍,判斷和認定的標准也應當是民事法律規范。雖然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但因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不重合,其所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應從民事法律角度即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行為人是杏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符合該三個要件的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三)借款合同可撤銷
認定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所涉借款合同可撤銷的主要理由是:行為人在刑事上構成貸款詐騙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其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即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對債權人擔保權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 借款人被判騙貸判刑與銀行簽訂諒解書,沒通過擔保人擔保人還承擔擔保責任嗎
騙貸行為而追究了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借貸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責任消除。如果擔保人與借款人合謀騙貸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3. 被欺騙情況下做了擔保人擔保有效力嗎
法律分析:被欺騙情況下做了擔保人,擔保沒有效力。保證人被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行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 貸款人提供虛假資料,擔保有效嗎
法律分析:借款人向銀行提供虛假抵押資料,抵押合同就無效了。
1、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提供的資料合法有效;
2、資料為虛假的,意味著銀行的審核一定是通不過的,抵押合同一定不會生效。
補充:這種行為如果銀行起訴騙貸的話是完全成立的,需要謹慎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 第十六條 規定身份證虛假信息應負法律責任如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5. 公司貸款屬於銀行騙貸!擔保人負什麼責任合同還有效嗎
如果是騙貸,則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即從合同亦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但還要看貸款時保證人所起的作用。
6. 借款人偽造購銷合同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摘要 雖然民事上擔保合同無效,但是如果在貸款下來之前,擔保人就知道在騙貸的話,擔保人也要承擔責任,銀行可以向擔保人追償借款。
7. 債務人詐騙罪,擔保人的責任
根據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如果債務人構成詐騙罪,符合本條款規定,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有例外情況,如果保證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債務人詐騙的除外。
參與詐騙的,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9. 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擔保人沒過錯的沒有責任。主合同因違反欺詐而無效,擔保合同一般也無效(獨立擔保條款除外),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10. 借款人偽造購銷合同騙貸擔保人有責任嗎
假合同騙貸,擔保人擔保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借款人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詐騙行為和合同行為是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行為。在民法上,前者屬於不法行為,後者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前者是詐騙人在締約階段單方實施的,後者是詐騙人與被詐騙人雙方共同實施的,二者性質與內容迥異。
同時,由於金融借款合同本身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故也不能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因此,此類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借款合同有效。由於主合同為可撤銷合同,在貸款人不行使撤銷權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據合同自身予以判斷。
此時,如果擔保人以自己提供擔保也受到借款人(即詐騙人)欺詐為由,主張撤銷擔保合同的,原則上不予支持。因為,擔保合同是擔保人與擔保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擔保合同而言,借款人屬於擔保合同之外的第三人,雖然擔保人也因受到借款人的欺詐而提供擔保,此時只有當作為擔保合同的相對方(即貸款人)明知欺詐事實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擔保人才能撤銷擔保,以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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