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騙取貸款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構成要件
在認定本罪時,不能認為任何欺騙行為都屬於本罪的欺騙手段,只有在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出具保函等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騙行為,才能認定為本罪。另一方面,也不能認為只要行為人提供了真實擔保就不成立本罪。因為擔保只是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條件。即使提供了真實擔保,但如果金融機構知道真相時不會發放貸款、出具保函的,仍然可能成立本罪。例如,甲曾因未歸還貸款而被銀行列入徵信黑名單,此後,甲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即使提供了真實擔保,也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此外,本罪並不是身份犯,亦即,即使並未直接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的人也能獨立構成本罪。例如,貸款人甲為了取得銀行貸款,請乙提供擔保。乙同意,但提供了虛假的擔保材料,甲不知情,金融機構因為受騙而發放貸款。應當認為,乙的行為獨立構成騙取貸款罪。
應當指出的是,欺騙手段必須是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的。換言之,如果金融機構中具有發放貸款、出具金融票證許可權的工作人員知道真相,甚至唆使行為人提供虛假材料,使行為人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不能認定行為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因而不得認定行為人構成本罪。相反,應認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等罪。
取得貸款,是指取得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包括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取得票據承兌,是指導致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根據承兌申請人(出票人)的申請,承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匯票款。取得信用證,是指使得金融機構出具信用證。取得保函,是指金融機構應行為人(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行為人取得保函,意味著在行為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責任或義務時,由金融機構(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等」是指與信用證、保函等相當的金融憑證,如票據、資信證明、銀行結算憑證等。
(二)責任形式
本罪責任形式為故意,不要求具有特定目的。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按照相應的金融詐騙罪或者其他犯罪論處。例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的,成立貸款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信用證的,成立信用證詐騙罪。
根據立案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
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175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B. 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法律分析:構成。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如果擔保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且騙取的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C. 騙取貸款罪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即「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D.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能否免責
法律分析:借款人構成詐騙罪的,擔保人是否免除責任要根據下列情況來認定:1、擔保人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而且擔保人也是受詐騙提供擔保的,可以確認擔保無效,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2、擔保人雖然不知道對方實施詐騙,但借款人沒有詐騙擔保人,其是自願提供擔保的,應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3、擔保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詐騙的事實,或者參與其中的,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不僅應承擔還款責任,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 騙取貸款擔保人有罪嗎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只要能證明銀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實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F. 騙取貸款罪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後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於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