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原因及解決途徑——以農行為例 誰能幫幫我
一.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的產生原因
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除了部分國有企業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經營和財務管理遇到困難以外還可以分為外部經濟環境和商業銀行內部的因素。
第一.外部經濟環境為不良信貸資產的產生提供了賴以生存的條件。
1.市場機制的不健全扭曲了政府、企業、民眾的經濟行為。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或多或少地充當了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的調解人,過多干預銀行事務,從而變相誤導了銀行的經營作為,扭曲了部分貸款的合理投和向。同時由於我國市場經濟基礎薄弱,市場機制不夠健全,政府、企業和民眾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商業化、貸款市場化、交易的誠信原則不能很好理解和貫徹,從而形成的經濟、金融、法律、社會和民事環境,銀行的權益受到傷害,不良貸款日積月累,積重難返。
2.一些國有企業資本金嚴重不足,銀行貸款被用作鋪底資金。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佔用的資金是不等量的,其最低額是企業必須經常佔用,在需在資金最少的時候也不會空閑出來,這種最低限額的鋪底資金,應該使用資本金,而不宜使用銀行貸款,使用了貸款就無法歸還。改革開放以來,財政安排的經濟建設資金絕大部分用於基本建設方面,老企業需要增加的流動資金幾乎完全依靠向銀行貸款,甚至於有的新企業基本上是使用銀行貸款建成的 。這就使得一些國有企業負債過高,大量銀行貸款無法到期收回。
3.信用觀念的扭曲。由於企業拖欠貸款的現象存在多年,而且大多數拖欠者都沒有受到利益的損害,有些甚至還得到了好處,天長日久就使得人們的信用觀念轉變、扭曲、顛倒,加之少數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維護社會信用不力,默許一些國有企業把自己的損失轉嫁給國有商業銀行,而國有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不正確的觀念,對貸款能否及時收回注意不夠,對到期的貸款催收的工作也抓得不緊,這些都嚴重損害了銀行的利益,致使銀行的不良貸款加重。
第二.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因素對不良貸款的增加和膨脹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1.貸款管理機制落後,自我約束力不夠。近十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突飛猛進,但不容忽視的是,在貸款管理上存在著重數量規模,輕質量效益的粗放經營傾向,重貸輕管,重放輕收,跟蹤不到位,約束力不夠,特別是違規操作比較多。可以說貸款管理機制的落後、管理環節上的薄弱是不良貸款產生的一個根本原因。
2.貸款風險監測機制不健全。認為信貸管理重物不重人,缺乏對企業法人或經營主管的品質、素質和個性等方面的綜合考慮:信貸風險監測制度不完備,限於風險貸款的統計工作,缺乏貸前、 貸中和貸後環節的風險評估,不能做到及時掌握貸款企業的資產、負債、盈虧情況的變化:預警機制沒有建立,很大程度上不能有效監測信貸風險。
3. 防範和化解不良信貸資產,對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眼睛向內,找准突破口,多管齊下,標本兼治,更新觀念,把不良信貸資產提升到一種可挖掘利用資源的高度加以認識。
二.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存在帶來的後果
2006年外資銀行在中國正式享受國民待遇,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外資銀行的激烈競爭。如果不良貸款比例不降下來的話,銀行的經營效益首先會受到嚴重的影響。不良貸款的貸款利息難以收回,銀行還須支付儲戶存款的利息,另一方面,銀行大量的資產沉澱在不良貸款上,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大大地降低,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益。隨著銀行商業化進程加快。銀行的政府色彩將會越來越淡,銀行要憑自身在社會上的信譽,靠銀行的經營效益和服務質量來蠃得客戶,如果不良貸款的比例高而效益下降,銀行就會難以生存,將會在和外資銀行的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1.不良貸款的存在不利於銀行業及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銀行發放貸款的資金主要來自存款,不良資產過多,許多貸款無法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就有無法支付到期存款、發生存款支付危機的可能。我國商業銀行現在存款支付沒有發生問題是因為有多年來形成的良好信譽,加之有國家作為其強大後盾,能吸收到大量新的存款,可以利用新存款支付老存款。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某家銀行的新存款減少,老存款的支付就可能出現困難。如果國有商業銀行出現支付困難,則我國銀行甚至於整個國民經濟就可以出現動盪。
2.不良貸款的存在會助長企業互相拖欠貸款,使社會信用惡化。企業相互拖欠貸款和國有企業拖欠國有銀行貸款,是當前社會信用惡化的兩種主要表現,而且它們的根源是相通的、互為因果的。企業相互拖欠,銷貨企業不能及時收回銷貨款,歸還銀行到期貸款,銀行的不良資產就會增加。反之,銀行不良資產增加,等於接受了被拖欠企業轉嫁過來的損失,減輕對企業催收貸款的促進和推動力度,等於銀行放縱和助長了企業相互拖欠貸款。因此,只有採取堅決措施解決企業拖欠銀行貸款問題,才能促進和推動企業間清理貸款拖欠,使整個社會信用狀況得到了改善。
3.不良貸款的存在損害了銀行和經濟的發展。經濟要加快發展,必須要有相應的信貸支持。如果銀行的不良資產越來越多,則銀行不僅要用於貸款的資金減少,而且不敢放手發放信貸,從而對經濟發展造成不利的影響。銀行不良資產的增加,對銀行業務的發展危害也很大。一些國有企業信用狀況不好,主要表現為對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不守信用,而對外資銀行卻是守信的。加入WTO後,我國同外資銀行的競爭加劇,外資銀行必然千方百計地同我國商業銀行爭業務。如不採取有效措施,整頓國有銀行同國有企業的借貸關系,徹底消除企業拖欠銀行貸款的 現象,則我國商業銀行將會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
4.不良貸款的存在使銀行改革無法進一步深入。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方向是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逐步實現股份制,已實行股份制並具備上市條件的其他商業銀行逐步實行股票上市。實行股份制和股票上市需要增加透明度,公開資產負債和財務狀況,達到有關標准。如果不能把不良資產降下來,就達不到上市標准,就不可能上市,即使上市了,股票的出售也將成為問題,這就會推遲我國銀行業的改革進程。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的競爭更加激烈。為了迎接競爭,把我國商業銀行建設成世界一流的銀行,就必須採取堅決措施,解決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多的問題,如不盡快解決,將帶來一系列嚴重後果。
三.運作盤活不良貸款的方式方法
要充分應用市場和法律手段,採取多種形式消化不良資產,通過落實債權,建立不良資產垡回收責任制,依法處置貸款抵押品及垡企業資產,出售債權或更換債務人,資產證券化,減免貸款本息及核銷等方式,盤活不良資產。
1.銀行自身成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催收,加大對不良資產的沖銷力度。銀行應成立專門機構,調集專人催收,對主動想辦法歸還拖欠貸款的企業,應積極給予其所需的新的貸款的支持,以鼓勵形成良好的社會信用風氣。對已無收回可能的不良資產,用各種方法沖銷,適當提取呆帳准備金,增大沖銷力度。
2.國有企業可實行股份制改革。國有企業銀實行股份制的改革,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企業經營機制,公開發行股票在,用所得資金沖銷不良資產,償還銀行貸款,還可以使企業增加資本金,降低負債率。
3.在企業、銀行界和全社會開展遵守信用的學習和教育活動。應 採取有效措施,使破壞信用的企業借不到款,打擊逃債賴債,破壞信用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逃債賴債行為,依法辦理,並形成聲勢,給意欲破壞信用者以震懾。
4.國有商業銀行應逐步實行股份制。國有商業銀行應變成真正經營貨幣的企業,實行自主經營,不再承擔政策性貸款的業務,實行政企分開,建立健全股東監督制度,以提高新增貸款的質量。
5.對不良貸款進行分層處理,對現有的不良資產不能簡單粗放地處理,而要細化分類,對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不良資產在採取措施時要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
6.調整信貸結構,對不良資產增加審查環節。對不良貸款單純地圍追堵截,終究是亡羊補牢的措施,應增大對新增貸款客戶的營銷、評估、預警、審批、貸後管理。回收監測、中間業務服務等各個環節的管理,確保注入的貸款是安全、有效的。
7.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約束人的行為。權力和責任永遠是相伴相隨的,構建講效果和節約的市場經濟的貸款營銷理念,責任到人,逐級考核,合理獎懲。建立和完善信貸經營管理體制,形成審批。經營。風險控制相互制約,權、責、利相結合,分級管理。分級經營的新型信貸經營管理體制,實行審批個人負責制,使權責統一。
四.借鑒美國如何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大量不良資產的存大大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因此探索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有效方法,對於盡快處理我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1.美國政府機構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採取的措施。面對日益深化的銀行業危機,美國政府部門採取了包括收購和接管、存款清償以及營業銀行救援三種方式。美國政府依靠公開拍賣和暗盤競標的方式 ,將其接管的大批破產商業銀行的資產(貸款和不動產)出售給了民間企業,並與民間投資者共同組成合資公司,美國政府作為有限公司的合資者,以其所持有的破產金融機構的資產作為股本投入,並負責安排融資:民間投資者則作為一般合資人注入現金股本,並提供資產管理服務。另外美國政府還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和資產證券化的方式,成功地處置了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
2.美國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措施。在銀行業危機中,美國一些大銀行內部也產生了大量不良資產問題,它們依靠自身的力量解決了這些不良資產,擺脫了困境。
提取壞帳准備金。壞帳准備金的足額提取增強了銀行消除貸款損失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調整債權結構。根據貸款出現的問題的原因和程度,銀行與債權人重新協議商業銀行貸款條件,或減免利息,或延長貸款期限,或追加擔保和資產抵押,以盡量增加項目的潛在價值,提高商業銀行的優先清償地位。
通過法律手段。商業銀行通過法律手段,取得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並以資產拍賣收入償付貸款損失。
好銀行加壞銀行模式。將母銀行的不良資產按公平市價連同已經分配好的儲備一並轉讓給一家單獨成立的子公司,母銀行由於轉讓了不良資產而成為資產優良、資產充足的好銀行,而子公司由於接受了不良資產而成為壞銀行。
3.美國處理不良資產的經驗對我國的啟示。首先是政府機構的主導作用。美國機構從全國性和制度性的角度出發,在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過程中發揮了主導作用,加快了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步伐,大大減弱了銀行倒閉給社會經濟帶來的動盪。改善了銀行的經營環境,增強了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能力。
其次是建立了完備的法律體系,為迅速處理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再次是及時地解決。面以嚴重的銀行業危機,美國政府採取措施,及時對商業銀行進行解決,處理得及時,效果明顯,還創造出新的處理措施使不良資產得到很好的解決。
這些富於創新的措施和手段為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市場,在追求不良資產處理速度的同時,又能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對於新的措施可以對我國處理不良資產的措施帶來一些新的方向和解決途徑。
⑵ 不良貸款是貸款五級分類中的哪一級
不良貸款是指分類級別在次級及以下的三類貸款(次級、可疑、損失)。
貸款五級分類如下:
1、正常貸款: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債務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債務。
2、關注貸款:盡管債務人目前有能力償還債務,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3、次級貸款: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4、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5、損失貸款: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2)不良貸款專項行動資料擴展閱讀
次級類
(1)借款人經營虧損,支付困難並且難以獲得補充資金來源,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為負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債權人債務;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過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來維持生產經營,或者通過拍賣抵押品、履行保證責任等途徑籌集還款資金;
(4)借款人採用隱瞞事實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貸款的;
(5)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對正常經營構成實質損害,妨礙債務的及時足額清償;
(6)借款人處於半停產狀態且擔保為一般或者較差的;
(7)為清收貸款本息、保全資產等目的發放的「借新還舊」貸款;
(8)可還本付息的重組貸款;
(9)信貸檔案不齊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遺失,並且對還款構成實質性影響;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可疑類;
(1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發放的貸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次級類參考特徵:
a、借款人支付出現困難,且難以獲得新的資金。
b、借款人正常營業收入和所提供的擔保都無法保證銀行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c、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需要對該筆貸款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作出較大調整。
d、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資料之二:次級貸款,其它銀行還舉例如下特徵:
借款人凈現金流量為負值,支付出現困難,借款人不能償還其他金融機構的債務,借款人內部管理出現問題,妨礙債務的清償,預計貸款損失在30%以下,貸款本金逾期91天至180天(含)。
可疑類
(1)借款人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處於停、緩建狀態;
(2)借款人實際已資不抵債;
(3)借款人進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對借款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重大影響;
(5)借款人改制後,難以落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債務或雖落實債務,但不能正常還本付息;
(6)經過多次談判借款人明顯沒有還款意願;
(7)已訴諸法律追收貸款;
(8)貸款重組後仍然不能正常歸還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貸款被劃為損失類;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91天以上。
可疑類參考特徵:
a、因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經銀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後,貸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
b、借款人連續半年以上處於停產、半停產狀態,收入來源不穩定,即使執行擔保,貸款也肯定會造成較大損失。
c、因資金短缺、經營惡化、訴訟等原因,項目處於停建、緩建狀態的貸款。
d、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超過100%,且當年繼續虧損。
e、銀行已訴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貸款不能足額清償且損失較大。
f、貸款逾期(含展期後)180天以上。
g、本筆貸款欠息180天以上。
資料之三:可疑類貸款,專業銀行舉例尚有:
預計貸款損失率在30%—90%之間;貸款本金逾期人(含展期後)180以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貸款五級分類
⑶ 銀行各崗位工作標准及監管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信用社持續、審慎、有效監管,促進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提高資產質量,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信用社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的監測和考核。 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和各級聯社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按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等確定的標准和程序劃分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 第五條 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報告的數據和資料主要來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銀監會要求的其他統計報表、農村信用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及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所掌握的情況。 第二章 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 第六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按月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監測,按季進行考核。 第七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建立不良資產監測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監測的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並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機構要實施直接重點監測: (一)不良貸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 (二)連續三個月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不減反增,以及不良貸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區或機構。 (三)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貸資產居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 第九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採取以下有效措施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及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資產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明確不良資產考核的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 (二)從縱比、橫比兩方面對被考核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及管理的進步度作出考核評價。 (三)建立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按風險分類對不良資產進行考核。 (四)將不良資產考核結果作為重要事項納入法人機構綜合考評體系,並作為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將不良資產考核結果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通報,並提出相應的內控管理和風險化解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要求。 第十條 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包括資產質量指標和貸款遷徙率指標(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資產質量指標主要包括不良貸款比例、不良貸款比例變化、不良貸款變化額、新發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余額、新發放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收現率、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變化、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額。貸款遷徙率指標主要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 新發放貸款余額為2007年1月1日以後發放的貸款余額。 第三章 不良資產分析 第十一條 各級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情況要持續關注,按月對不良貸款、按季對不良資產進行全面分析,及時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作出總體判斷和評價,並形成分析報告,對風險狀況嚴重和變化明顯的要重點說明。不良資產分析包括不良貸款分析和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及相應的工作措施和建議等。 第十二條 不良貸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期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及比例、與上期和年初比較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對重大變動和異常情況應進行重點分析。 (二)地區分布情況。不良貸款余額及比例的地區分布情況分析。 (三)行業分布情況。各行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情況分析。對國家宏觀調控產業進行適當關注。 (四)投向情況。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包括企事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集體合作組織)、自然人一般農戶(包括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助學貸款)、銀行卡、住房按揭、汽車、自然人其他戶、貼現及承兌匯票墊款等貸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監測對象情況。確定為轄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情況分析。 (六)遷徙和清收轉化情況。分析各類貸款形態之間的遷徙轉化情況,重點分析向下遷徙的原因以及現金清收、貸款核銷、以物抵債等清收處置情況。 對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的清收情況作出專門說明,包括清收進度、清收費用、債務人資料、台賬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貸款情況。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貸款的質量情況和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重點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內外部原因進行分析,對當年新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要作專門說明。 (八)對不良貸款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提出加強不良貸款管理或監管的措施和意見。 第十三條 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期非信貸資產余額,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和比例、預計損失余額及比例,與上期及年初比較變化情況。特別是投資、待處理抵債資產、應收款等的變化情況。本期不良非信貸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動較大的,應進行重點分析。 (二)結構分析。不良非信貸資產的地區分布、主要非信貸不良資產項目余額前10名地區情況。 (三)清收、處置不良非信貸資產分析。 (四)新發生不良非信貸資產原因分析,特別是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貸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化趨勢的預測,繼續抓好非信貸資產管理或監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見。 第四章 監管措施與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根據農村信用社風險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轄內不良資產變化情況的匯報,同時向被考核對象通報不良貸款考核結果,並進行風險提示。 第十五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在監測、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現場檢查或實地調查,對確定的轄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不良資產總體情況及變動趨勢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強監管的意見和措施。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包括明確不良資產管理部門及工作制度、不良資產清收、盤活辦法和不良資產管理責任制等,並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明確的不良資產控制目標,包括年度、季度和當年新增控制目標以及分機構控制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報送當地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後作為雙方考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將轄內不良資產年度、季度及當年新增控制目標落實到部門和人員,並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按期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和分析,及時報送監測、考核和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並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趨勢判斷合理科學、措施切實有效。 第二十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在不良資產情況出現重大變動時,及時報告當地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轄內不良資產或不良貸款居高不下的機構和地區,各級監管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凡轄內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上(含)且余額上升、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超過2%以上(含)以及被監管機構列為重點直接監測的地區或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負責人須定期約見該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明確管理責任。 (二)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但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上升,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或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落實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的措施和責任。必要時,由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並明確管理責任。 (三)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下降,但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所在地監管部門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或被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督促其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 第二十二條 監管質詢談話要做好記錄,整理成談話紀要,印發被監測機構,並抄送其上級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新增不良貸款,特別是當年形成的不良貸款,監管機構應直接或責成被監測機構逐筆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被監測機構要予以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結果報當地監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省會城市所在地銀監局要認真審閱省級聯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並結合日常掌握的情況,形成獨立、審慎的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分析報告,分別於季後20日內、年後30日內報送銀監會。 第二十五條 凡不按本辦法要求及時監測、考核分析不良資產和上報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的監管部門,上級機構將對其通報批評;對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或由於監管不力造成轄內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惡化的,由上級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下級監管機構負責人談話,落實監管問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和各級聯社要根據監管部門關於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機構或本地區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資料、報告和作專題匯報,接受監管咨詢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 凡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不及時准確報送有關數據及報告的農村信用社和各級管理部門,監管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銀監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主要指標計算公式 2.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遷徙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非信貸資產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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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如何加強不良貸款清收盤活和管理
(1)負責上報各類報表;(2)承擔分理處上報的票據業務審查工作;(3)審核信貸控管工作;(4)信貸管理系統管理工作;(5)企業徵信系統工作;(6)風險分析、預警提示工作;(7)做好對分理處或前台部門申報的信貸事項(含五級分類、評級授信等)審查工作,提交上級審議;(8)做好本級許可權內或需上報上級備案審查貸款資料的登記工作;(9)對貸款審查委員會及決策人決策後的意見,及時將已批復的貸款資料轉交申報社;(10)負責部門文件處理;(11)負責支行不良貸款的清收,及時向領導匯報清收進度;(12)協助各分理處做好不良貸款清收盤活計劃的落實工作,做好不良貸款的管理、考核、獎罰執行工作;(13)做好抵債資產變現計劃的落實工作,指導各分理處做好抵債資產的管理;(14)對符合不良貸款條件的貸款審查確認及責任人的責任審核工作;(15)建立不良貸款、抵債資產監測台賬,定期進行分析;(16)指導分理處五級分類工作,對分類工作提出建議,對級次調整的及時報上級審批,按季建立支行五級分類台帳,為支行提供決策;(17)指導各社完成非信貸資產日常工作,負責完成全區非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統計、匯總;
⑹ 清收不良貸款的措施有哪些 如何解決
國家對不良貸款予以清收,具體措施如下:
一、不良貸款清收概念
不良貸款清收是指不良貸款本息以貨幣資金凈收回。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保全和以資抵債。不良貸款清收管理的對象是全口徑不良貸款,重點是四級分類的 呆滯貸款、呆賬貸款,實行五 級分類後的可疑類、損失類貸款及其表內外應收未收利息。時下金融機構不良貸款清收這一老大難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它不僅直接關繫到金融結構信貸資產質量的高低,更影響到金融部門效益的提高和整體的發展,面對困難和問題。
二、清收措施
1、實行責任清收
嚴格落實貸款責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陳劃段,落實責任。鎖定基數,動態監控」的管理原則,對五級分類存量不良貸款實行新老劃段管理:2004年6月1日之前形成的不良貸款,要採取積極措施清收和處理,確保絕對額下降;2004年6月1日(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後形成的不良貸款,責任人要全額包賠,否則下崗、停薪、限期收回,確保不出現人為因素形成的不良貸款。對已落實責任、限期收回的要兌現處罰措施,堅決不能一拖再拖、姑息遷就,該停薪的停薪、該包賠的包賠、該下崗的下崗、該法辦的法辦。
2、實行協調清收
對政府機關財政貸款、受政府幹涉、村社集體承貸、企事業貸款等多年形成的不良貸款,各社要及時與當地黨委政府或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財政撥補、政府及村社的財產進行抵債等方式,協調清收。
3、實行依法清收
對於有償還能力但拒不還款的賴債戶、非信益企業和個人,要依法維權,運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貸款。
4、實行招標清收
可採取向社會招標的辦法清收不良貸款。
5、實行啟動清收
要探索啟動清收的辦法,把清收不良貸款工作與提高支農服務水平結合起來,積極幫困扶貧,激活農戶不良貸款。
6、實行處置清收
對表內外抵債資產,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採取轉讓、重組和租賃等方式積極、及早處置變現。
⑺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的依據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准、認定程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餘本金和利息。
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 責任認定原則
(一)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
(二)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成原因,確定各業務環節及各經辦人應承擔的責任及比例。
(三)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良借款,除按照責任認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四)對於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不良借款,除在公司內部認定責任外,還將通過法務部門維護公司權益。
(五)每筆不良借款的責任人可為1人或者多人。
第四條 調查人員責任負責
調查的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經理、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根據該項目在業務調查環節的過失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比例。
(一)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對收集的借款主體及其重要關聯人(包括作為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自然人、法人)影響評審決策的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全面性、有效性負責。
(二)副總經理、總經理對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業務負責人是否按要求進行調查負責,承擔日常管理及風險管控責任。
第五條 審查人員責任
審查人員(風控人員)對借款主體及重要關聯人的合規性及合法性、重要數據的准確性、資料及數據的完整性和全面性負責,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疑點進行風險提示,並對借款方案做出建議。
第六條 審批人員責任
(一)審批人員對借款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等負責。審批人員應當充分考慮審查人員的風險提示,並設計相應方案控制風險。
(二)經過貸款評審會批準的借款在決策、方案設計、風險控制措施上出現偏差的,貸款審批委員會成員應承擔相應責任,但明確提出正確意見的評審會成員可以免責。
第七條 合同簽約人員、風險部經理對簽約的合規性操作負責。
第八條 貸後管理責任
客戶經理、風控人員應對貸後管理的合規性、及時性以及到期或逾期借款的還款提醒、催收或資產保全負責。
第九條 責任比例
責任認定具體標准:
1、除因不可抗因素(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以免責;
2、其他不論什麼因素:借款放出後前2個月內開始出現逾期及欠息的,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70%;首次借款第3到6個月開始出現連續逾期及欠息的,最後導致的不良借款,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40%;最後一期出現逾期且形成不良貸款的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的責任比例總和為10%。
第十條 不良借款清收責任
不良借款的經辦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對不良借款的清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種責任並不是因為根據本辦法認定其不承擔責任而免除。
第三章責任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責任認定時間
對不良借款發生時就要及時進行責任認定。為確保責任認定調查的充分性和完整性,原則上,責任認定需在借款業務進入逾期狀態5天至10天(含)內進行。不良借款在逾期15天內化解的業務,可不進行責任認定。
第十二條 不良責任認定小組組成及責任認定流程
(一)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即貸款審批委員會)負責各項借款業務的不良責任認定,由客戶經理、信貸業務部負責人、風控人員、副總經理、總經理等人員組成,由總經理擔任組長。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為非常設機構。
(二)公司董事會負責對各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的結論再進行復核。
第十三條 責任認定流程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在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時,應當調閱借款相關資料,包括基礎資料、評審資料、放款、貸後及清收有關資料,約談借款相關人員,對借款項目進行復盤,邀請相關人員參加責任認定會,聽取其對借款項目責任的意見。
責任認定小組應該客觀分析借款項目風險成因,合理確定借款項目責任類別、責任人及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第十四條 不良借款責任認定程序
(一)在借款逾期5天後,風險管理部向各總經理發起責任認定申請。總經理接到申請後,對所涉不良借款項目所有資料按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責任劃分標准進行仔細審查。
(二)不良借款責任認定小組召開不良借款責任認定會進行責任認定,並簽署意見。
第四章 不良借款責任處理
第十五條 借款項目出現逾期或不良後,應首先對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提成績效進行扣繳。本辦法的責任處理指在扣繳業務績效之外的處理。
第十六條 對於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等的不良借款責任的處理主要經濟處罰。
按照責任認定的比例,客戶經理、業務負責人、風控人員、總經理,分別承擔的比例為4:3:2:1.
第十七條 對於由於重大過失或故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處理外,相關責任人還應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