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B.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
銀行工作人員構成違法放貸罪那麼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嗎?那肯定是。構成貸款詐騙罪大啊!
C. 銀行工作人員向貸款戶借錢放貸違法嗎
只是一般的民間借貸,不算違法
如果涉及詐騙,那就違法了
D. 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用於放貸,犯罪嗎
當然是犯法的,罪名叫做高利轉貸。意思就是說從銀行以較低的利息貸款出來,再以較高的利息轉貸給別人牟利,一經查實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 信貸員違法放貸如何判刑
目前非法放貸罪還是一個待定的罪名,《刑法》尚未規定非法放貸罪。非法放貸的,可以視具體情節,考慮定非法經營罪。判多久的問題主要取決於非法經營的金額、獲利金額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程度。我國刑法中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這一點要與非法放貸罪區分開來。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F.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目前,對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正常的投資理財行為,還是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在認識上存在一定分歧。 二是現有規定尚不完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一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但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是否違反規定,違反何種規定,往往難於查找直接依據。對有關規定理解和執行中的問題是,營利性活動的范圍如何確定,能否理解為公務員不準參加任何營利性活動、借貸活動和投資理財活動等?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利,以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據此,黨政領導幹部為他人謀利並向他人放貸,「收益」明顯高於應得收益的,應認定為受賄。 二是資金來源屬於違紀違法所得。黨政領導幹部用貪污、挪用公款、受賄、非法集資等違紀違法行為所得贓款從事借貸活動,屬於對違紀違法所得贓款的處置,其收益屬孳息,亦應收繳。在認定時,由於行為人用於放貸的錢款系貪污賄賂等違紀違法所得,應認定為貪污賄賂等性質,對其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可不再單獨認定。 三是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對象系其管理服務對象,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管理服務對象謀取利益,然後將資金出借給其並獲取較高利息(未明顯高於應得收益);也有的黨政領導幹部利用職務影響向自己管轄范圍內的管理服務對象出借款項,被管理者出於討好、懼怕而給予較高利息,且不排除將來該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其謀利。這些情況下,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四是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對象並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首先,對利率高於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貸款利率4倍的,屬高利貸行為。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其次,對利率未高於同期、同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4倍,也不能簡單一律認定為合法民事行為。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此外,對於那些借款給他人系基於一定的人緣、血緣和地緣關系,如親屬、同事間借款,有時也給予正常利息或者象徵性給予利息。行為人主觀上缺乏謀取利益的故意,客觀上收取利息不高,不應按違紀論處。(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G. 金融行業企業高管參與民間借貸放貸將承擔什麼樣的處罰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的發展,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尤其是針對於如果金融企業高管參與民間放貸將承擔怎樣的處罰,也是讓很多網友對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實際上我們要知道,如果金融行業的高管參與民間借貸的情況,那麼很有可能將受到最主要的處罰,就是離開這個行業,並且要追溯一定的罰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顯的知道,實際上在我國銀行的相關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參與到民間放貸這樣的情況之中去的,如果一旦被查到,那麼很有可能將會導致自己的前途盡毀,將會使得自己遺憾終身。
H. 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已經收到的利息是否要退還借款人
那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2018年11月16日,浙江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稅務局、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單位達成共識,形成《關於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浙高法【2018】192號),確定「職業放貸人」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准,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一旦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那麼其簽訂的借貸合同可能為無效合同。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那麼被認定為職業放貸人後出借的借款能否要求借款人返還?答案是可以。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職業放貸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後,依據《民法總則》第 157條、《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雙方對於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借款人應當返還借款,同時應當支付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損失,法院一般應當按照款市場報價利率確定損失的數額,不應支持合同中約定的高額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I. 公務員憑借身份貸款再放貸給別人會怎麼樣
公務員貸款是可以的,但不允許從事民間借貸,再放貸給別人,就是民間借貸,是要處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