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幫別人辦貸款犯法嗎
要看情況,若是提供虛假的信息貸款拿提成是屬於犯罪的,若是其他走正規的貸款流程,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是不屬於的。
② 國家工作人員從銀行貸款然後借給別人收取年息百分之二十四的利息是否屬於違法
錢貸出去,利息雖然要的高點,但是風險也非常大,放出去的錢收不回來的多了,所以這個放款不違法,如果較真的話,頂多算違規
③ 幫別人 放高利貸犯法嗎
「犯法」這個詞的有兩重含義:一、輕的那種指「犯法」的行為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二、重的那種指「犯法」的行為本身就應被法律追究刑事或行政責任。所以可以從以下兩方面來評價。
首先高利貸指的一種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借貸的約定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換句話說,放貸人去法院起訴時本金及4倍以下利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支持,而4倍以上部分會被引用上述規定駁回。
其次,借貸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高利貸行為^-^)本身是否會被追究放貸人法律責任(刑事或行政)?區別的關鍵應再從下面兩個方面再加以分析^-^
1、這種借貸是否是「民間借貸」?判斷的標準是——民間個人借貸應是個人之間因生產、生活需要的一種資金調劑行為,即個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出借給另一特定的個人,目的是幫助解決借入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出借人為此獲取一定利息回報,但出借人一般並不將此作為經常性的牟利手段。民間借貸後果應不涉及國家來追究責任的問題。
2、這種借貸是否是「非法發放貸款行為」?判斷的標準是——非法發放貸款行為是指: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對象出借資金,以此牟取高額非法收入的行為。非法發放貸款的行為主體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其行為特點是未經有權部門批准、沒有合法的經營金融業務資格,經常性地向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出借資金,出借款項一般筆數多、累計金額大,多個借貸行為累計持續時間較長,客觀上已形成的一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最後,對前述非法發放貸款行為的處罰規定有: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22條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兩處法條供大家適用時參考^-^:
1、原則同意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高利貸行為認定標准適當下調,修改為「借貸利率高於法律允許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3倍的為高利借貸行為」。其理由是:根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是法定利率。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和利率浮動幅度均屬於法定利率的范圍。金融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和浮動幅度確定實際執行的貸款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實際執行的貸款利率往往要高於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高利貸認定標准問題的函(銀辦函[2001]182號2001年4月4日)
2、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
④ 黨政幹部參與民間借貸應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這一規定強調營利活動必須是「違反規定」的。
投資理財是現代社會人們獲得財產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徑。對於黨政領導幹部合法的投資理財和民間借貸行為,應予保護。但當前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屬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貸資金巨大,極易誘發貪污、挪用公款或受賄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格區分有關行為性質,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以合法財產向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合法財產放貸,但放貸對象系其管理服務對象,對數額較大的應以違紀論處。領導幹部從事的放貸行為與其職權有明顯關聯,損害了其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且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借貸活動有本質區別。因此,應以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論處。
以合法財產向非管理服務對象放貸。黨政領導幹部用其合法財產放貸,放貸對象並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人員,也沒有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影響的,則應區分情況分析。對於其中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可根據《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處理。
實踐中還要綜合考慮黨政領導幹部的放貸規模、次數、從事放貸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其中放貸數額巨大、放貸次數和涉及人員多、持續時間長、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應盡快研究並明確處理依據。
(作者 趙煜 李文博 單位: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
(4)國家工作人員幫別人非法貸款擴展閱讀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⑤ 國家公職人員用國家發放的三年無息貸款放高利貸違法嗎
首先放高利貸肯定違法了,國家發放的貸款是給他個人的嗎?如果是給個人的,他就有權支配,如果不是,他就是挪用公款,罪名就更大了。
⑥ 國家工作人員偽造證件給他人提供貸款抵押是什麼罪
是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