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有哪些算違法的
非法發放貸款就是違法的,某些貸款對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
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1)銀行工作人員非法貸款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另外,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貳』 發放了違規貸款,銀行人員犯了什麼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認定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對行為人的貸款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
2、劃清一罪與數罪。行為人犯本罪時往往兼有以貸謀私,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因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同時也構成了受賄罪,應以受賄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實行數罪並罰。
3、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貸方面犯罪,犯罪主體相同,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放貸對象方面,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關系人;本罪的對象是非關系人。
(2)構成犯罪的損失金額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損失才能構成犯罪。省聯社政策法規部 耿春翔 林朋
『叄』 貸款詐騙罪的行為表現有哪些,銀行工作人員能
一、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二、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引進資金、項目等虛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三)使用虛假的證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件是指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的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哪些行為屬於詐騙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犯貸款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詐騙罪觸犯刑法第193條。
銀行工作人員也可以構成此罪。
『伍』 哪些行為屬於詐騙貸款,銀行工作人員能犯貸款詐騙罪嗎
共犯
『陸』 銀行工作人員違法貸款給自己構成犯罪嗎
相當於犯罪,因為這就屬於國有資產,私人處置,所以一定構成了,犯罪
『柒』 銀行違規放貸應承擔什麼責任
會承擔法律責任
『捌』 銀行工作人員和貸款人串通騙取貸款應犯什麼
新出的罪名:對於銀行工作人員來說施行非法放貸罪,貸款人就是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