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舉例說明財務報告舞弊用會計手段是怎樣舞弊的
摘要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性的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行為日益猖獗。我國企業財務報告的舞弊行為也較為嚴重。為此,我國新的《會計法》特別制定防止財務報告舞弊的條款,規定了企業、社會和政府3位1體的監管體系。針對財務報告的舞弊行為,有必要從社會角度來研究財務報告舞弊的根源,動機,從而達到防範其行為的作用。
本文從了解會計舞弊的含義出發,以會計舞弊的方式為切入口,了解到會計舞弊的原因:經濟利益矛盾是產生財務報告舞弊的根源,市場政治是產生財務報告舞弊行為的添加劑;企業負責人是財務報告舞弊的導演,國家財政監督的弱化,這些都導致了會計舞弊的形成,為此,我們要學會鑒別會計舞弊,要加大力度嚴懲會計舞弊行為,同時要加強會計監督的內部控制,嚴防會計舞弊的源頭出現。
最後筆者提出,只有找准原因、對症下葯,才能解決我國目前會計監督中存在的各項問題。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最大的貢獻。
【關鍵詞】會計監督;會計內部控制 ;會計舞弊;會計舞弊風險
目錄
1會計舞弊的含義及其方式
1.1會計舞弊的含義……………………………………………()
1.2會計舞弊的通常方式………………………………………()
2對會計舞弊的分析
2.1經濟利益矛盾是產生企業財務報告舞弊的根源…………()
2.2市場政治是產生財務報告舞弊行為的添加劑……………()
2.3企業負責人是財務報告舞弊的導演………………………()
2.4會計規章制度的能動性取決於國家財務監督的有效性…( )
3防範會計舞弊的對策
3.1學會鑒別會計舞弊,這是防範會計舞弊的首要條件……()
3.1.1會計舞弊手段透視………………………………………( )
a.收入舞弊途徑…………………………………………………( )
b.費用舞弊手段…………………………………………………( )
c.非經營性損益操縱利潤………………………………………( )
d.常見的存貨舞弊手段…………………………………………( )
3.2加大處罰力度是當前防範化解會計舞弊風險的關鍵……()
3.3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防範會計舞弊的源頭出現………()
3.4提高會計從業人員道德水平,是防範會計舞弊的根本…( )
參考文獻………………………………………………………………………( )
1會計舞弊的含義及其方式
1.1會計舞弊的含義
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採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舞弊是人為達到不良目的,經過事先預謀,精心策劃,運用非法手段作弊的一種故意行為。從舞弊的主體方面可把舞弊行為劃分為組織舞弊和個人舞弊。組織舞弊是指組織領導人為了本單位和其成員的利益,授權有關經辦人員,利用不正當和非法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單位利益的故意行為。個人舞弊是指員工私自為了個人私利利用不正當的和非法手段,損害國家、組織或他人利益的故意行為。
1.2會計舞弊的通常方式
在會計實務中,不符合會計准則精神、不符合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均屬於失真的會計信息。而造成失真會計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層舞弊,即在管理者的授意下,利用會計規范給予部門的靈活性,有偏向性或誘導性地提供信息,甚至違背會計規范製造假賬。事實上管理層舞弊是危害最大、後果最嚴重,也最難以察覺和防範的會計舞弊行為。
會計舞弊的通常做法是偽造、變造記錄和憑證,侵佔資產,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等。目前通常用的手段,一是利用內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環節進行舞弊,以達到滿足私慾的目的。如出納人員利用空白支票、財務專用章、法人印鑒未予分離保管的弊端,私自開具支票,挪用公款;經費報銷核算人員利用報銷審批制度不嚴密,而將個人消費票據隨同有關業務支出一起報銷入帳,即平時所指的虛報帽領。二是拉攏與自己職責不相容的人員串通舞弊。如核算人員拉攏保管人員侵吞國家財物。費用核算人員串通出納人員虛列費用侵吞公款等;收入核算人員串通出納將收入不入帳,支出核算人員串通出納將支出多入賬予以私分。三是隱慝或套改憑證。如發票造假、偽造單據,「陰陽發票」,「大頭小尾」發票,虛開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四是虛構業務。為套取現金虛構預借差旅費;出納為侵吞現金而虛構支出。五是在各個會計期間內轉移費用,推遲費用的確認。通過計提折舊、待處理掛賬等跨期攤配項目來調節利潤。通過少提或不提固定資產折舊,將應該反映在當期報表上的費用掛在「待攤費用」、「遞延資產」或「預提費用」這幾個跨期攤銷賬戶中的借方,以推遲確認成本費用,實現對利潤的調節。六是惡意使用會計制度中不完善、有漏洞的地方,以達到其不良目的。
2對會計舞弊的分析
2.1經濟利益矛盾是產生企業財務報告舞弊的根源
企業與國家的關系不僅存在統一,也存在矛盾。從物質上分析,這種矛盾是社會資本運動中經濟利益分配的矛盾。國家和企業所追求的發展都具有迫切性,但是,發展的目標是主觀的設計,往往與客觀實際存在差異。國家總是憑借權力得到發展的物質基礎——稅收;企業總是想獲得生存的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利潤。稅收和利潤都來自社會的資本運動創造的剩餘價值。當有限的剩餘價值不能滿足兩者主觀目標需求時,國家和企業開始了不斷舉債。稅收、利潤、舉債貫穿於資本運動過程之中,高額舉債的壓力又促使雙方加劇了對剩餘價值的享有和對社會閑散資金的佔用。因此,資本運動的過程也就成為國家與企業產生利益分配矛盾的過程。同時,這種矛盾隨著資本構成的多元化而變得越來越復雜,隨著資本運動的加速而變得越來越劇烈,這是一種全球化的現象。更重要的是:社會債務資本的數量與企業財務報告舞弊數額隱隱約約勾畫出一條正比例線,雖然暫時不能從理論上進行論證,但從我國企業債務的有關數據可以看出這條線的痕跡:全國企業之間的三角債,1991年3523億元;1996年9269億元;2000年12000億元。1998年銀行收息率60%。這些數字不僅是社會信用狀況的寫照,它也與企業財務報告舞弊案件的增加不謀而和。
國家通過法律、制度和規定來維持社會經濟秩序,要求企業真實、完整、公允地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從而監督資本運動安全循環。不論國家頒布的法律、制度、規定是否公平、合理,企業都要執行。企業處於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它們盡量尋找法律、制度及規定之間的縫隙缺陷來處理會計資料。甚至在必要的情況下,「故意的輕率的虛報或漏列會計資料」,以達到隱瞞和變更資本運動的真實過程。其目的:一是佔有不該屬於自己的經濟利益;二是對國家經濟利益分配製度不公平性的一種抵觸。因此,企業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成為企業與國家經濟利益矛盾的焦點。企業與國家的經濟利益矛盾是客觀的,是不可避免的,而且這種矛盾還帶有普遍性,存在財務報告舞弊動機的不是個別企業而是所有的企業。另外,即使有的企業歷史上沒有財務報告舞弊行為,也不能否認其現在和將來就沒有舞弊的可能,財務報告舞弊行為是隨著企業的需要而在不同會計期間上的任意選擇。因此,為遏制這種行為,國家面臨兩方面的任務:一方面不斷調整法律、制度、規定、稅率,增強經濟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減少與企業的矛盾;另一方面不斷自我控制發展的迫切性,降低社會債務資本總量,適時調整利率、匯率,減輕社會資本運動中的利息轉嫁給企業的負擔。國家與企業經濟利益矛盾的淡化,是減少財務報告舞弊的前提。「淡化矛盾」並不意味著國家利益的讓步,而是上層建築適應經濟基礎的最佳選擇。
2.2市場政治是產生財務報告舞弊行為的添加劑
財務報告舞弊產生於經濟領域但卻深深地打著市場政治的烙印。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政治權力作為資本的代言人,金錢與權力之間存在著一種必然的聯系。從美國總統選舉過程中揭露出來的經費籌集交易,德國總理競爭中披露的受賄內幕,以及在台灣地區選舉中的金圓券選票等現象中可見一斑。市場政治侵蝕著市場公平。在社會主義社會,雖然在制度上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活躍,金錢與權力也逐步的親密起來。財務報告的舞弊往往透視著一種政治上的迫切需要,有錢就可以通過搞贊助、搞捐贈來提高社會地位。於是,在財務報告舞弊上開拓出一條陞官發財的便捷通道。
2.3企業負責人是財務報告舞弊的導演
企業的現實狀況與企業負責人的預期值休戚相關,在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驅使下,企業負責人不惜飲鴆止渴,通過財務報告舞弊來滿足自己的慾望。我國上市公司一連串的財務報告舞弊案件,像銀廣夏事件,也讓世人領略到企業負責人在財務報告舞弊上的雄才大略。
產生這種現象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沒有量化的法律沒有威力。我們知道美國的法律多如牛毛,而且量化的多抽象的少,實際上是市場經濟造就的。我國在經濟法律的制定上也應該遵循市場經濟的規律,增加量化標准減少原則性、抽象性的條款。財務報告信息具有經濟後果,通過財務報告舞弊製造虛假信息,佔有侵吞他人財產和強盜搶銀行從動機上並沒有區別,實際上是一種犯罪行為,不存在「構成犯罪」和「不構成犯罪」之分,只有輕重之別。因此,凡屬財務報告舞弊案件一律交法院審判,在法律上界定是起訴還是免於起訴,被起訴的犯罪者按照造成的經濟後果量刑。
2.4會計規章制度的能動性取決於國家財務監督的有效性
很多人認為,財務報告舞弊是由於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低,職業道德素質差、法律意識淡薄導致的。筆者認為,作為一種經濟人,人們的任何一種行動發生之前,都必須考慮到這種行動是否值得(即價值合理性),同時還要估計它的可行性(即工具合理性)。不論是經濟利益還是政治利益決定了單位會計人員必須為企業目標服務。從政治上,單位會計人員沒有與企業負責人爭論是非的能力;從法律上「有權拒絕」的成本,會計人員難以承受,舉報的「果」子比做假賬的「果」子還難吞;從經濟上單位會計也能夠享受一份財務報告舞弊帶來的短期利益。因此,企業會計監督只是一種被動的監督形式,企業會計執行《會計法》、會計規章制度的能動性取決於國家財務監督的有效性。一方面施行會計監督,使單位會計人員增強對會計法規威懾力量的感覺,從而提高會計人員自覺執行會計法規的認真性;另一方面獎勵會計舉報,財務報告舞弊的知情者莫過於會計,會計舉報獲得利益大於舉報成本的時候,財務報告舞弊就遇上了致命的攔路虎。
3防範會計舞弊的對策
3.1學會鑒別會計舞弊,這是防範會計舞弊的首要條件
會計舞弊是一種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為目的,在編制財務報告時,違背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使用會計技巧,採取欺騙性手段故意謊報財務事實和財務信息,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其主要包括:偽造、變造記錄或憑證;侵佔資產;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等。
在會計實務中,不符合會計准則精神、不符合會計制度要求的會計信息,均屬於失真的會計信息。而造成失真會計信息的主要原因是管理層舞弊,即在管理者的授意下,利用會計規范給予部門的靈活性,有偏向性或誘導性地提供信息,甚至違背會計規范製造假賬。事實上管理層舞弊是危害最大、後果最嚴重,也最難以察覺和防範的會計舞弊行為。
3.1.1會計舞弊手段透視
a.收入舞弊途徑
(1)擴大梢售核算范圍虛增收入。主要手段包括:銷售回購、銷售租回等業務確認為收入;將委託加工業務的加工發出以及收回,通過對開發票方式分別確認為銷售以及購買業務;將非營業收入虛構為營業收入。
(2)提前確認收入或記錄有問題的收入。主要包括:在尚未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就確認收入;對發出商品以及委託代銷等業務提前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將向附屬機構出售產品確認為收入;在客戶對該項銷售有終止、取消或遞延的選擇權時過早確認收入。
(3)利用財務報表合並技術虛增收入。無論是國際會計准則還是我國會計准則,均以擁有實質控制權作為納人合並范圍的標准。這樣,一方面,對相關公司是否擁有「實質控制權」必須依賴財會人員的專業判斷;另一方面,管理當局可以通過拉長控制鏈條、構建復雜的公司體系等手段,進一步「拓寬」財務報表合並范圍。這些會計選擇的灰色地帶無疑給企業管理層實施財務舞弊創造了條件。
b.費用舞弊手段
(1)收益性支出資本化。收益性支出資本化,就是將期間費用以及應當與本期收入配比的營業成本等故意列作長期資產,以此虛增利潤。
(2)費用攤提目標化。企業基於配股、增發等融資目的,或者為了迎合市場盈利預期等,常常人為調節諸如廣告費、折舊費、研發費、預計損失、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的計提或推銷的依據、比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折舊及攤銷期限的延長或縮短均可使當期費用減少或增加。
c.非經營性損益操縱利潤
企業常常通過處置轉讓子公司、非貨幣性交易、債務重整等手段製造非經營性收益進行利潤操縱,企業採用非經營性損益進行利潤舞弊的手段主要如下。
(1)債務重組。新准則將原先因債權人讓步而導致債務人豁免、或者少償還的負債,計人資本公積的做法,改為將債務重組收益計人營業外收入。因此,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很可能會在公司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或者出於維持公司業績或者配股的需要,通過債務重組確認重組收益來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新准則規定,若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也就是差額不計入損益。因此,一些上市公司如想操縱利潤,會想方設法予以規避,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公司對商業實質的判斷也存在一定的會計彈性,這給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留下一定空間。
(3)借款費用。新准則將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擴大到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資本化的借款范圍也由專門借款擴大到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這樣,一些企業便可能在一般借款的利息支出和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打主意,以達到操縱企業利潤的目的。
(4)無形資產。雖然新准則對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定義進行了區分,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明確劃分這兩個階段。因此,一些公司就可能通過主觀劃分這兩個階段,來決定研發支出費用化和資本化的分界點,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此外新准則中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再局限於直線法,並且攤銷年限也不再固定,這也給一些公司利用調節無形資產的攤銷方式或攤銷年限來操縱利潤提供了途徑。
(5)政府補助。新准則規定,「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用於補償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人當期損益」。在這里,「已發生」和「將發生」是兩個不同的時態,卻關繫到補助的確認金額及當期利潤實現程度,當前的環境之下,是否如實確認,完全依賴於企業的誠信程度,因此有些企業可能人為調節補助取得的原因以操縱當期利潤。
(6)固定資產。新准則要求公司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方法及預計凈殘值至少每年復核一次,只要與原估計有差異時,就應當調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與凈殘值,並且調整的方法採用未來適用法,不用追溯調整。因此,公司只要找到證據證明其固定資產使用壽命與原估計有差異,就可以進行會計估計變更,對業績進行調整,從而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
(7)資產減值。新准則中明確規定的不允許轉回減值的資產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以及存貨,其他如應收賬款、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委託貸款等資產的減值准備仍可轉回。因此,新准則雖然對上市公司的利潤操縱起到一定的抑製作用,但仍給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留下了一定的空間。而且,減值准備的計提方法和比例仍可由上市公司自行選擇,公司可能為避免當年虧損,不按規定提足減值准備,留待以後年度進行「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以達到粉飾會計報表的目的。
(8)公允價值。新准則按照現行國際慣例將「公允價值」引入中國會計體系,但是,由於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公允價值的應用在很多處理上需要人為判斷,加上我國會計從業人員的素質良莠不齊,難以作到真正的公允,可能一些公司會利用「公允價值」來調節操縱利潤。
d.常見的存貨舞弊手段
存貨舞弊主要有兩種情況,即虛增存貨和虛減存貨。手段如下。
(1)操縱流通環節,虛增成本。包括在采購環節虛構入庫存貨、偽造各種單據增加入庫成本等;在生產領用和費用歸集環節,錯誤的費用歸集,人為調高存貨成本等;在銷售和發出環節,隨意變更存貨計價方法、人為調減發出存貨的數量、期末不按照規定進行銷售成本的結轉等。
(2)操縱存貨盤點,虛構存貨。主要有:人為操縱對進行重復盤點、隱瞞毀損存貨和盤虧損失、虛構存貨盤盈等。
(3)故意錯誤的存貨資本化。即將原本應該在當期費用化的一些費用,沒有按照規定計入當期費用而是人為的將其資本化,以達到虛增存貨資產,減少當期費用,最終達到虛增當期利潤的目的。
(4)利用存貨的特殊業務進行舞弊。企業通過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關聯方交易、濫用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變更虛假的時間性差異、虛假披露等手段操縱利潤等。
3.2加大處罰力度是當前防範化解會計舞弊風險的關鍵
針對普遍存在的責任心不強、風險意識淡薄、執業工作粗糙等問題,加強外部監管仍然是政府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要本著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同時各主管部門要真正擔負起約束責任,一旦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的行為,管理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
持續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有利於消除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管理的透明和規范。目前某些財務部門缺乏自律的情況下,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只有在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下才能保證實現。對財務部門的信息一定要進行嚴格審查,發現有虛假行為者,要依法進行嚴懲。盡早引入民事賠償制度,對提供虛假信息給單位和集體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賠償。目前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加大了對財務預算、支出的監督檢查,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准確性,這將加大會計信息造假難度。
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是執行上述措施的可靠保證。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立法機關及有關管理部門先後制訂並發布了數十項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如《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等,盡管這些法規和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認真執行,基本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更不會出現蓄意造假的現象。目前問題的關鍵是貫徹執行法規和制度的情況很差,很多單位知法犯法,陽奉陰違。因此加大相關法規和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是我們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由於對蓄意造假者的懲罰力度不足,只傷其皮毛,不動其筋骨,致使某些單位和個人仍然敢於鋌而走險。今後對於惡意造假並產生嚴重後果者,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不僅要對有關負責人給以嚴厲處罰,而且要追究相關單位法律責任,警示後來者不敢重蹈覆轍。
3.3加強會計的內部控制,防範會計舞弊的源頭出現
現在單位治理結構普遍存在以下缺陷,內部控制薄弱,缺乏內部控制標准體系。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權威性較高的內部控制標准,對於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個公認的標准體系;內部審計機構定位不清;交叉任職情況嚴重、缺乏獨立性,領導責任淡化,無法對「關鍵人」進行有效制衡;紀檢監察審計還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等。
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的關鍵措施之一是如何改變會計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環境,積極探索會計委派制或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落實會計人員的監督權,保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強化內部審計與監督,使會計舞弊行為消失在產生的源頭。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內部審計部門承擔著兩項任務:一是規劃、設計內部控制的具體制度、方法和程序,並負責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後的不斷整合、提升、完善、修正。二是對內控制度執行過程的監督、檢查及其有效的評價。在強調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同時,有必要強化內部審計機構建設,賦予它一定的地位,樹立其足夠的權威,保證它的獨立性,並盡一切可能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知識水準和適應現代企業內部控制的能力,使內部控制真正地落實到位。
3.4提高會計從業人員道德水平,是防範會計舞弊的根本
會計職業道德是指在會計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循的、體現會計職業特徵的、調整會計職業關系的職業行為准則和規范。會計是一個技術性與政策性很強的職業,由於企業的經濟活動及會計核算涉及到許多集團的利益,加上經濟業務復雜性、多變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會計方法本身的可選擇性,使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務時,不但需要遵循經濟法規等,還要根據自身的價值觀作出判斷,動機是行為的先導,有什麼樣的動機就有什麼樣的行為。會計行為是由內心信念來支配的,信念的善與惡將導致行為的是與非。會計職業道德對會計的行為動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如誠實守信、客觀公正等,引導、規勸、約束會計人員樹立正確的職業觀念,遵循職業道德要求,從而達到規范會計行為的目的。
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一是廣泛宣傳會計誠信的重要性,教育會計人員以「不做假賬」為道德准則,以《會計法》為行為准則,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職業觀,自律、自重、自強,上頂住壓力,下擋住誘惑,維護會計人員良好的社會形象;二是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提倡會計人員終身教育觀念,按崗施教,學習各種業務知識和財經法規制度,使其不斷提高素質,積累經驗,更新知識,提高其職業判斷技能,切實履行法定責任,堅持原則,忠於職守;三是進一步完善會計從業人員資格准入、考核、獎懲、培訓、退出等辦法,同時將會計職業道德納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范疇,納入會計日常管理工 作,推動和完善會計職業道德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使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成為一項常抓不懈的內容;四是建立和實施企業、中介機構、會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管理制度,每年進行年審、考評,表揚信用好的,曝光失信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吊銷其從業資格,並將考評結果記入個人誠信檔案,讓造假單位和個人名譽掃地,付出代價,增強單位及會計人員的誠信意識;五是切實維護會計人員的正當權益,保護和獎勵那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恪盡職守的會計人員,讓那些廉潔奉公、「不為三斗米折腰」的會計人員「頂得住、站得住」,營造抑惡揚善的良好環境,鼓勵守信守法者,懲罰失信違法者,促進會計職業道德的遵守。
會計舞弊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在未來較長時期內都會存在。治理舞弊必須從多方面入手,標本兼治才是出路。依法治理、有效監管、預防、發現、追究 (懲處)機制的建設一個也不能少;規范公司管理當局、中介機構、政府行為缺一不可。在工作和實踐中不斷地發現症結所在,不斷地完善法律法規,加大監督力度,完善監督體系,加強會計人員的職業教育和素質教育,以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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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審理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委託貸款合同的效力認定
委託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託人)與銀行(受託人)簽訂的委託合同及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託人與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託人)、銀行(受託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多為非金融企業,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按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合同屬無效合同。由此引發了一個法律問題,即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通過委託貸款形式向企業發放貸款是否就自然演變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觀點認為,《貸款通則》中規定委託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但對委託人的主體身份並未作限制性規定,因此,應視為法律允許所有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均可以「委託人」的身份將資金委託銀行辦理委託貸款,委託貸款作為《貸款通則》規定的一種借貸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論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為委託人、受託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這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這是當前審判實踐中的主流觀點。
但筆者認為,委託貸款合同是否為有效合同,應結合委託人的身份、資金來源及貸款用途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審查,不宜僅依委託貸款合同的外衣就認定此類合同為有效合同。理由是:《貸款通則》中關於委託貸款的規定,只是對委託貸款的操作形式及特點進行了概括性地表述,並未對委託貸款這種方式的效力作出規定。《貸款通則》還規定了自營貸款,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自營貸款」合同均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顯而易見。如前所述,當前我國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許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如果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披上委託貸款的外衣從事資金拆借業務獲得允許,將動搖當前的民間借貸法律框架。委託貸款這種「過橋借款」雖然具備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實上卻成了某些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逃避金融監管、違規從事民間借貸牟利的途徑,明顯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對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作區分,無視對委託貸款合同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錯誤引導進一步滋生民間借貸的亂象,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安全。
二、委託貸款合同中擔保權的行使
《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委託貸款的擔保問題的請示」的答復》(銀條法[1991]14號)第二條規定,委託貸款一般不需要擔保;有擔保人的委託貸款與其他經濟合同擔保成立的要求一樣,要有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簽訂正式的擔保合同,其內容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的要求。現實生活中,商業性的委託貸款(區分政府部門發放的政策性資金貸款)合同中,為了減少資金回收風險,絕大多數會設定擔保,並且多為物的擔保。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由於真正提供資金放貸的是委託人,銀行只是名義上的貸款人,因此,委託貸款合同項下擔保的債權應該是委託人對借款人所享有的債權,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也不享有擔保權。這時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問題:在委託貸款合同中,設定受託銀行為擔保權人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委託人能否享有擔保權?對此,分兩種情況分析如下:
1、委託貸款合同有效。如果擔保合同系擔保人與委託人簽訂,且擔保合同並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抵、質押登記),擔保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如果擔保合同系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約定的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或擔保登記機關登記的擔保權為受託銀行時,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託人擔保權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據《貸款通則》及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批復,真正的債權人是委託人,名義貸款人受託銀行對所發放的貸款並不享有債權。根據合同法及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擔保權基於擔保主債權的實現而存在,屬於一項從權利。既然受託銀行不享有債權,自然就不存在為實現其債權而設立的擔保權,因此登記其名下的擔保權因主債權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時,盡管委託人是真正的債權人,但因委託人未按擔保法的規定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及履行相應的手續,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屬於擔保權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擔保權。此時,委託人向擔保人主張擔保權缺乏法律依據。
2、委託貸款合同因被認定為規避法律而無效。委託貸款合同無效,因擔保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當屬無效,委託人自然無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委託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不管是雙方協議還是三方協議,均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託人與受託銀行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受託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託銀行主張,受託銀行實行債權後轉交委託人。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託銀行又怠於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這時,委託人如何主張權利?有觀點認為,由於借款人由委託人確定,受託人系受委託人指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這就意味著借款人明知委託人與受託銀行之間的委託合同關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時,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和第三人」的規定,直接起訴借款人主張債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卻規定,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最高法院對委託貸款產生糾紛時的訴訟路徑已有明確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合同產生的糾紛,原則上應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復進行審理,除非三方當事人在委託借款合同中特別約定委託人可以直接起訴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作為建設銀行擬定的標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條的約定就屬於這種例外情形,這時委託人直接起訴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據,並不與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復相沖突。
四、是否適用調解結案
在當前民商事審判領域,力爭調解結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託貸款合同及相應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並不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而屬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不僅要尊重當事人對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依法處分,還要加強對當事人調解協議內容的司法審查。不能將本屬無效的委託貸款合同及項下的擔保合同以調解書確認為有效,否則,不僅有違法律規定,還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毫無疑問,委託貸款合同糾紛適用調解,但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嚴格審查「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以及調解「自願、合法」的原則,確保「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則應按照「當判則判,調判結合」原則依法及時處理,確保案件處理合法公正。
⑶ 企業委託貸款逾期4天會影響企業嗎企業要去銀行辦理資信證明是否受影響
委託貸款不上徵信啊
⑷ 有什麼可以委託貸款的合法機構嗎急
委託貸款銀行就可以做,就是要給手續費,手續費可以和銀行協商。就看銀行會不會覺得你這單太小不願意做。
你想強行扣他的工資難度比較大。首先要求銀行設立監管賬戶,監管賬戶轉錢的時候只能經過你的同意,又或者只能轉給指定賬戶。同時,銀行發函給你叔叔的工作單位,要求該單位發放工資時錢打到指定的監管賬戶,並要求,如未經過銀行同意(銀行會和你簽監管協議,按上面的條約來判定有沒有違反協議,再決定是否同意。),單位不得變更發放工資的賬戶。
總結一下,你也看到有多麻煩了,如果你是大企業,動輒給個幾十萬上百萬的手續費,銀行當然願意,但你這個金額實在太小了。就算真有銀行願意,也要看你叔叔上班的單位願不願意接受函件上的要求。所以說,理論上的方法是有的,但是實際操作中很難。
他不還銀行的錢,就會進入黑名單,他在任何銀行都貸款不了,這樣就斷了他的貸款來源。欠銀行的錢不會坐牢,除非他涉及欺詐,偽造貸款資料等騙貸行為。頂多是上法院,然後搞到他破產而已。
⑸ 銀行委託貸款風險有哪些
(一)違反國家政策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有的受託銀行認為只要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便可隨意確定利率水平,放鬆對委託貸款的對象、用途、項目進行合規審查,從而常常違反國家政策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二)資金來源不合規。不法分子利用銀行的委託貸款業務,進行洗錢活動,違反《反洗錢法》的有關規定。有些銀行還存在違規接收社保資金、企業年金、財政預算外資金、工會經費、保險資金、基金會基金、住房公共維修費、住房公積金等單位委託人辦理的委託貸款,導致資金來源不合規等現象。
(三)資金使用不合規。委託人向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不達標的企業、項目投入資金,輕則違反國家規定,重則觸犯《刑法》,使受託銀行涉入不必要的糾紛中。
(四)容易因操作風險而引起糾紛。銀行在受託貸款後,必須負責盡職調查、審查審批、法律文本的簽訂、貸款資金使用、貸款本息的收付償還、手續費的收取等具體事項操作,若不按規定和規程辦理將引發操作風險。一旦貸款造成損失,委託人可能會以未能盡職為由要求銀行負責或賠償,陷入風險。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⑹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一份委託貸款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你確認驗證碼即同意電子合同的建立。你現在想要主張你不知情,需要相應的證據才可以。
⑺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⑻ 委託貸款被騙貸,作為受託方的銀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委託貸款:有款人委託銀行把錢借給指定借款人.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有款人直接借給指定借款人.稱投資或借款. 銀行有那些責任: 委託貸款合同前審查 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合同後.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到期後如借款方不能歸還貸款,銀行有權在借款方所在地有關帳戶扣還貸款本息,並對逾期貸款部分每天加收千分之五的逾期罰息.銀行不承擔保證或代替借款單位歸還本息的法律義務。
⑼ 關於委託貸款的一些問題,請高手指點。
目前國家層面上對委託貸款尚無禁止性規定,但有些省國資委出台地方政策規定「省屬企業不得以各種形式向系統外的企業拆借資金」,包括委託貸款也在禁止之列,如江蘇省。不知道你的企業在哪個省,是不是省屬國有企業,建議你咨詢當地國資委。
用委託貸款去購買土地並無什麼政策風險,因為委託貸款的用途是由委託人定的,與銀行信貸政策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