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婚前父母出錢按揭買房,婚後房產增值是否能分割
一、婚前按揭買房,離婚有貸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情況,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此時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婚後共同還貸也不影響房子的歸屬。此時,在離婚按揭房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只歸一方所有。
Ⅱ 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房 婚後過戶到我們名下算不算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是贈與合同,由此,贈與人明確同意過戶到雙方名下,應當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否則應當過戶到單方名下,因此當然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
Ⅲ 婚前父母買的房子,婚後過戶給子女及配偶,屬於婚後共同財產嗎
按照法律規定,婚後過戶給子女及配偶,是屬於父母對你們夫妻的贈與,是你們夫妻倆共同擁有的,所以是婚後共同財產。
如果在結婚購買的房屋,那麼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婚後房產證加名不增收契稅。因此婚後加名分費用除開契稅即可。
Ⅳ 父母在我婚前買的房子,我結婚後過戶給我,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原則上是屬於出資人一方子女個人財產,但是如登記你們雙方的名字,視為是對你們雙方的贈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Ⅳ 婚前有一方父母買的房子婚後過戶該如何過戶
過戶有兩種方式,一是贈與過戶,第二是買賣過戶,如果該房產受讓者今後打算轉讓,建議還是買賣過戶,贈與過戶免交營業稅和所得稅,契稅和工本費還是要交,贈與還需辦理公證手續,今後再次轉讓需交20%的所得稅。辦理過戶需買賣雙方夫妻本人(未婚開未婚證明)到場,帶房產證、雙方身份證、戶口、婚姻證明,去房管局查檔(核實是否二套房),簽訂一個買賣合同備案,繳納相關稅費,然後憑查檔單、繳費憑證,以及上述材料辦理。 以下是大律師網小編提供的二手房買賣過戶的費用,請參考。
1.契稅:二套房或144平米以上契稅為3-4%;首套房1.5-2%;90平米以下1%。
2.營業稅 ● 成交價的5.5% (滿5年免交)----辦理贈與公證後沒過五年也可以免交。
3.個人所得稅 ● 成交價的1%
4.交易手續費 ● 6元/M2;
5.轉移登記費 ● 80元/件
6.產權證查檔、房產證貼花● 50元左右
綜上,因為你們是直系親屬,接受贈與後再轉讓20%的個人所得隨時可以免掉的,房產證辦理時間一般是一個月。
Ⅵ 婚前父母買的房婚後過戶給子女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么
如果過戶給乙方子女(比如男方父母購買的房子,婚後過戶給男方,即房產證上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視為對己方子女的贈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過戶時,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才視為對夫妻的贈與。才屬於共同財產。
Ⅶ 新婚姻法中,結婚前父母按揭買的房,婚後父母還在還貸,還清後過戶給子女一方,這樣還算夫妻共有財產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照你說的情況,屬於子女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