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是怎樣的
2. 如果我要在法院調取檔案,應怎樣做
如果你是案件當事人的話,拿著本人的身份證讓門口的安保人員或後勤人員帶你去檔案室,檔案室的工作人員會把檔案的復印件給你。
如你不是該案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取。必須要有當事人的授權,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理由即可。
如果是在案件辦理三個月內查閱,請直接聯系承辦法官,卷宗一般在他那裡,如果超過三個月,請聯系法院的檔案室,並按照預約時間辦理案卷復制手續。
人民法院的檔案大部分是訴訟檔案。訴訟檔案是國家重要的專業檔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真實記錄,是做好審判工作,實行審判監督的重要依據和必要條件。訴訟檔案管理工作是審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法院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檔案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十四條本院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借閱檔案,須持所在庭、室領導簽字的借卷單,借出的檔案應按規定期限退還。該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經檔案管理部門辦理清結手續。
第十五條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有關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借用檔案,須持正式介紹信和工作證(身份證),經有關領導批准後,辦理借卷手續,並限期歸還。其他單位原則上不準借用。
第十六條外單位查閱檔案,應持有縣、團級以上(本縣、區的,應持鄉、街道辦事處以上)介紹信,按有關外調規定辦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陰私和對社會有不良影響的案卷,不得查閱。律師查閱檔案,應通過原案件承辦人辦理。卷內材料除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結論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則上不準摘抄和復制。
第十七條檔案利用人對借出、查閱的檔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塗改、勾畫、污損,違反者應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閱卷室,供內查外調使用,以利於保密和監督。
第十九條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擅自擴大利用范圍,不得泄露檔案內容。
3. 法院調取檔案申請書應怎樣寫
調取檔案申請書,申請人,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此致XXX法院。
一般不需要申請書,直接委託書中寫明委託事項即可。
4. 怎樣申請法院調取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除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之外,申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起申請,上述第三項是概括性的規定,因此一方面要看申請調查的證據形式和范圍,另一方面要看法院的態度。
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書可以請律師根據實際情況起草。
(4)申請法院調取銀行貸款檔案資料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5. 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有哪些,哪些證據材料是不合法
您好!
以下是可以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此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以下證據材料是不合法的:
(一)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二)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三)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四)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6. 法院在什麼情況下可調取銀行檔案原件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權力隨時調取銀行的相關記錄作為審理案件的證據使用的。但必須與案件有關的記錄才可以。
7. 如何到法院調取檔案
你是要查閱案件的案卷嗎?聯系承辦案件的法官,約定時間,提交委託代理手續,然後按照法院的要求,查閱復制檔案。
8. 律師有權調取銀行原始資料嗎
一般都是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去調取,律師直接去調查銀行一般不會配合。
即使法院去調查,銀行也只是配合法院的工作,沒有誰能強制銀行必須出具這些材料。
9. 法院向銀行調取證據需要什麼材料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