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用公積金貸款如果這個人意外死亡,家屬還能繼續還貸么
可以繼續還貸。
《財政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呆帳核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6]10號)有相關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專指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發生意外死亡,其債務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的處理辦法。
第三條借款人發生意外死亡,無繼承人承擔其債務的,公積金中心無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公積金中心首先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償還其貸款;有繼承人但確實無償還能力的,先由公積金中心全部扣除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帳戶內余額用於償還貸款,其餘由擔保人承擔其部分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可使用公積金貸款風險保證金償還。
B. 購房貸款人死亡,怎樣過戶給子女
購房貸款人死亡的,貸款銀行一般都會直接聯繫到相關家屬。並直接商討相關其它借貸人的劃分事宜。也就是原貸款人不在了,就得找現在新的借貸人,要不然,銀行就會收回房產,拿去法院拍賣,而你們就只能得到相應的繼承房產值。
(如果要過戶,這樣就只能按遺產繼承了。)
C. 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期間,戶主突然死亡怎麼辦
節哀順便。這個問題確實很復雜。
最好你自己把房子賣了,把錢拿來還貸款,要是等銀行來拍賣,那就得不償失了。
按程序來說,申請人尚未正式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借款行為尚未正式生效,可以撤銷。
如果撤銷了,自然就不算公積金貸款了,那要再去申請商業貸款,要重新走一遍程序,利息自然也會高了。
但如果貸款合同已經簽訂,款項已經發放,也已經開始每月還款了申請人才去世的,理論上可以不撤銷貸款(雖然公積金中心有權利提前收回貸款但一般也不會去折騰),而有死者的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的義務,待貸款全部結清後才能處理此套房產的過戶手續。
現在問題就是合同還沒簽,騙簽的難度比較大,而且日後還會承擔風險(驗筆跡就知道了啊),所以不太建議使用。
正規的手續來說,這筆貸款應該作廢了,如果還行申請公積金貸款,就要是看死者的繼承人是哪些,誰來繼承這套房,然後繼承人有無繳存公積金、有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如果有就重新申請,沒有資格的話那就只好算了。
D. 母親公積金貸款買了房子後去世了,用馬上過戶嗎
目前需要開具繼承公證書,所有的准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所有準繼承人都有權放棄繼承權,由未放棄的准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房產。辦理繼承時需要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房產證等。
至於貸款,由於是公積金貸款,被繼承人已經去世,公積金應該停止交納了,最好把公積金中心咨詢一下,是否可以繼續按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名義還貸。
房管部門的手續很簡單,就像樓上的朋友說的,繼承過戶只需要交納工本費110元左右。
公證處繼承公證費為不超過房款金額的2%,最高不超過500元。
E. 公積金貸款人死亡剩餘貸款怎麼辦
需要擔保人償還。
貸款的的錢不還會有什麼後果:
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後,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會有影響,以後按時還款即可。
F. 按揭房本人已死可以過戶嗎
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繼續還貸款。先辦理繼承,再辦理過戶。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G. 公積金貸款,人死後是否仍然有效
不管是公積金貸款還是普通的住房商業貸款,人是履行債務第一主體,抵押的房屋為履行債務的第二主體,人死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隨之消滅,但抵押物與債權人的債務關系還存在。
如果債權人去世後,沒有人替債務人繼續覆行債務,債權人一般情況下會拍賣抵押房屋。拍賣款用於清償債務,如果還有剩餘,那就可以做為遺產由相關權利人繼承。
H. 公積金貸款人死亡誰來還款
專業人員幫你回答,在公積金貸款時貸款合同會讓你填寫主貸人,和共同還款人,主貸人不在了,可以有共同還款人來償還。希望能幫助到你。
I. 公積金貸款買房,但是公積金貸款人突然死亡,現在該怎麼處理這個貸款才好
哦no,節哀順便。這個問題確實很復雜。
按程序來說,申請人尚未正式和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借款行為尚未正式生效,可以撤銷。
如果撤銷了,自然就不算公積金貸款了,那要再去申請商業貸款,要重新走一遍程序,利息自然也會高了。
但如果貸款合同已經簽訂,款項已經發放,也已經開始每月還款了申請人才去世的,理論上可以不撤銷貸款(雖然公積金中心有權利提前收回貸款但一般也不會去折騰),而有死者的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的義務,待貸款全部結清後才能處理此套房產的過戶手續。
現在問題就是合同還沒簽,騙簽的難度比較大,而且日後還會承擔風險(驗筆跡就知道了啊),所以不太建議使用。
正規的手續來說,這筆貸款應該作廢了,如果還行申請公積金貸款,就要是看死者的繼承人是哪些,誰來繼承這套房,然後繼承人有無繳存公積金、有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資格,如果有就重新申請,沒有資格的話那就只好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