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4〕51號)規定,為做好財政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
第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簽訂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
❷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事宜,結清證明怎麼開
1、首先到國開行確定提前還款事宜,確定最後一筆扣款日期;到國開行貸款部出具結清證明;
2、如果很急就只能叫工作人員幫忙加急了(要找人幫忙您懂得)一般來說扣完款當天就能開具結清證明;
❸ 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流程
生源地助學貸款續貸流程如下:
1、首先進入國家開發銀行助學貸款信息網,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更新個人及共同借款人相關信息,再提出續貸申請。按照系統提示填寫續貸聲明,列印《申請表》並簽字。
❹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到哪裡領取的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可以登錄國家開發銀行學生在線服務系統在線填寫申請信息並下載列印申請表。
1、申請條件:考取了我行可以開展助學貸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且滿足家庭經濟困難條件。
2、貸款金額:本專科生每生每年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過12000元,貸款額度可按學費和住宿費標准總和確定。
3、攜帶材料:首次貸款,持申請表前往高中、村(居)委會、鄉鎮(街道)民政部門的中任一單位進行資格認證。然後需攜帶身份證、學生證、戶口簿、錄取通知書及申請表等材料和共同借款人(生源地)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和共同借款人一起前往縣級資助中心辦理貸款申請。
續貸時,本人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攜帶身份證和本人簽字的申請表前往縣資助中心辦理續貸手續即可。續貸無需進行資格審查,即申請表無需蓋章。
1、貸款發放
如合同審批通過,貸款將在11月中旬發放。具體時間不確定,請耐心等待。貸款一部分發放到高校,剩下的發放到你的還款賬號支付寶(****[email protected])上。 如果貸款發放了,自己又交了學費或學校扣多了錢,請聯系高校退款。
2、逾期、不良記錄、非惡意欠款證明、結清證明
根據徵信業管理相關規定,逾期記錄將在逾期事件終止(貸款結清)5年後自動清除。可以還清貸款後聯系資助中心老師,看能否開非惡意欠款證明。
貸款結清後,次月初可以聯系縣中心老師或分行經辦人開具貸款結清證明。
❺ 國家生源地助學貸款怎麼還利息
以湖南人文科技學院為例。
學生如需提前還款,可以在國家開發銀行高校助學貸款學生服務系統中申請提前還款。除11月外的每月1-10日,都可以申請提前還款。學生申請提前還款後,需同時將足額本息存入銀行指定支付寶賬戶中,銀行在學生申請提前還款當月20日會進行批扣。
學生應及時查詢提前還款是否成功,如果沒有成功,下個月需再次在系統中提交提前還款申請,並按流程進行還款,直到確認還款成功。
將到期的貸款本金或利息存入銀行指定的支付寶還款賬號。從學生畢業那年開始,每年都需要償還利息,銀行會在每年的12月20日進行統一批扣,在此日期前將足額利息存入指定支付寶賬戶,即可還款成功。
貸款本金到期的,在貸款合同到期日前將足額本息存入銀行指定支付寶賬戶中,銀行會在貸款合同到期日進行統一批扣。使用支付寶還款,可先對支付寶進行實名認證,綁定個人手機(以方便手機付款、手機找回密碼等),及時對支付寶賬戶進行充值,並及時查詢還款情況。
(5)關於轉發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指引擴展閱讀:
正常(按合同計劃)還款情況下,每年只需支付1次自付本息,從11月初就應該關注學生在線平台查詢本年度應自付本息總金額,11月下旬就應該積極主動充足貸款合同支付寶余額(不是余額寶),12月20日為充值最後截止時間,過了這一天沒有按要求充足合同支付寶余額,則視為逾期。
按照生源地助學貸款政策規定,此項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年的12月20日(最後一年為9月20日)。節假日不順延。借款學生畢業後兩年內,應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將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進申請貸款時注冊的支付寶賬戶中。按照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償還本金及貸款利息,最後一次償還本金時須利隨本清。
借款學生若想進行提前還款,可以在每月1日-10日(11月除外)進行申請,還款日為當月20日,無需國家開發銀行審批。不過為了保證銀行順利扣款,借款學生最好在當月15日前將貸款本息存入指定賬戶,若扣款不成功,則視借款學生放棄提前還款申請。
參考資料來源:湖南人文科技學員學生工作部-高校助學貸款還款流程
❻ 關於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58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2012年8月修訂)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實施細則
(2012年8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成立助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以下簡稱「學貸辦」),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各學院由學工組長負責,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小組,並指定專人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條 實施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我校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使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對象為我校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讀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書)。
(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四)學習刻苦,品德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五)因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
(六)符合經辦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
第六條 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總數原則上不超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總數的20%。
第七條 每個貸款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准以及其困難程度確定,但貸款金額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採用信用擔保形式進行發放,實行學生每學年申請一次、經辦銀行每學年審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條 在新學年開學後,由學生工作處統一部署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工作。各學院組織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進行網上申請、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材料工作。
第十條 貸款學生須如實填寫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錄取通知書、父母有效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的原件)。
(二)學生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出具《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證明表。
(四)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五)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應保證以上提交信息屬實,對弄虛作假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取消其申請資格並按照我校《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為學貸辦,其職責是:為貸款學生聯系、介紹經辦銀行;向經辦銀行集中推薦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根據經辦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學生的地址和有關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經辦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貸款學生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貸款學生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學工組長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經辦銀行全面了解貸款學生的有關情況;在貸款學生畢業後努力與其保持聯系,向經辦銀行提供貸款學生的有效通訊方式。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二條 學院在收到貸款學生的貸款申請後,應按有關規定對申請書內容及所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5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合格的申請學生名冊及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學貸辦。
第十三條 學貸辦在收到學院初審合格的學生貸款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其申請資格的審查,並在合格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學貸辦將審查合格的學生的申請信息在校園網進行公示5天,並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
第十五條 公示無誤後,學貸辦應及時將下列材料匯總後交經辦銀行:
(一)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名冊。
(二)我校申請助學貸款學生申請材料。
(三)經辦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經辦銀行收到學校送達的貸款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後,經審核無誤,編制放款通知書,並通知我校。
第十七條 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貸款由經辦銀行按學年直接劃入我校指定的賬戶,校財經處在扣除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後,將學生剩餘的貸款金額劃入其個人賬戶。
第六章 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八條 貸款學生在貸款金額確定後,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應在當年面簽10日前,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終止申請審批表》向經辦銀行提出書面申請,通過學貸辦轉交貸款銀行。
第十九條 在貸款期間轉學的貸款學生,須還清貸款本息後,方予辦理其轉學手續。
第二十條 貸款學生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學院應及時報學貸辦,學貸辦獲知後應及時通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按合同約定採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在經辦銀行視情況採取上述措施後,或經辦銀行與貸款學生簽訂還款協議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在使用貸款期間,如違反經辦銀行有關規定,經辦銀行可停止發放貸款,並可要求貸款學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出現不符第五條規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學貸辦可建議經辦銀行終止其助學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第七章 貸款貼息
第二十三條 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貸負擔,對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國家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貸款學生畢業後開始計付利息。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八章 貸款期限和償還
第二十六條 貸款學生應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助學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貸款學生畢業時或其他終止、中止學業時,必須在學校的組織下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方能辦理畢業或其他相關手續,學校將其貸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畢業離校60天前,學貸辦組織貸款學生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還款協議。貸款學生與銀行辦理上述手續後,學校方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貸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如貸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貸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與銀行簽訂展期還款協議,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二十九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後一年內,可以向經辦銀行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經辦銀行應予受理並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貸款還本付息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提前還貸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畢業後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畢業生,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詳見《中國地質大學(北京)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前15日內,需在數字地大信息門戶填寫畢業確認。填寫就業單位的各種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聯系電話以及其他有效聯系方式。
第三十二條 在貸款期間,貸款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退學、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學校應協助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章 貸款風險防範及違約處理
第三十三條 學校、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建立貸款學生信息查詢管理系統,對貸款信息實行計算機管理,妥善管理貸款學生的信息資料,強化對學生的貸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培養學生誠信意識,督促貸款學生及時歸還貸款本息,努力降低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各學院應建立本院貸款學生信用檔案,如有第二十條情況需及時函告學貸辦。各學院於每學年開學後兩周內將本學院貸款學生的學習、品行等方面的情況匯總後報學貸辦。
第三十五條 經辦銀行將建立有效的還貸監測系統,加強日常還貸催收工作並做好催收記錄;對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對其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誠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經辦銀行將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的貸款學生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畢業院校、違約行為等按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貸款學生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學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被公布的違約學生是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貸款學生。經辦銀行將需公布的違約學生信息提供給學校,學校和經辦銀行有權在不通知違約學生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向社會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其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❼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介紹
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發展,是金融部門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指定中國工商銀行試點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的本、專科學生發放的、用於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財政貼息貸款,體現國家和金融部門對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大力支持,中國工商銀行要制定相關辦法,完善制度,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按照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各金融機構要努力探索開展教育經費信貸的有效途徑,積極創辦各種形式的助學貸款業務。
❽ 教育廳關於助學貸款的文件內容
1.如何申請學生貸款
學生申請貸款,應由本人向學校貸款審定機構提出申請,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的必要資料(一般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街道或鄉級以上的困難證明、擔保人的擔保書及本人的現實表現等),承諾有關還貸的責任條款,提供還貸擔保人。目前各高校學生貸款實際額度一般每年在1000元以上。
學生貸款償還形式:
(1)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2)學生畢業後,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將全部貸款一次墊還給發放貸款的部門;
(3)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4)畢業生的工作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5)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2.如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適用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上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應具備以下條件: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③學習成績較好,能夠正常完成學業;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基本生活費);⑤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⑥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程序:銀行不直接受理在校學生的貸款申請。申請貸款的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前後1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向所在學校指定部門(一般為學生處)提出貸款申請,領取並如實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書》等有關材料。
國家助學貸款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學生所借國家助學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貼息,50%由借款學生個人負擔。
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應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時間。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季或月),具體還款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還款時間最遲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學生所貸本息應當在畢業後4年內還清。
經貸款銀行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辦理展期,但逾期國家不再給予貼息。
❾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頒布部門】中國人民銀行 教育部 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9年05月13日
【實施日期】1999年05月13日
【正文】
❿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