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為什麼不願意ppp年限過長
商業銀行服務PPP項目總體上說具有較穩定回報率和相對安全性。但是,PPP項目風險被社會資本、公共部門和商業銀行合理分擔,並不等於可以忽視風險。商業銀行要服務好PPP項目還須正視和防範四大風險:一是流動性風險。PPP項目主要涉及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服務領域,投資規模大、運營周期長,商業銀行介入後面臨較長融資周期帶來的流動性風險,尤其是期限錯配風險會高於傳統項目。二是創新風險。我國PPP模式屬於新生事物,商業銀行介入PPP,需把握其新型需求,並有針對性地改造相關產品或服務。比如,為適應PPP項目期限較長的特點,商業銀行須突破原有規定,重新設定貸款期限;針對PPP項目大多涉及公益性資產不能用於抵押的實際,須創新擔保方式,允許以特許經營權、購買服務協議預期收益等設定質押;圍繞PPP模式不同於一般項目融資的風險特徵,還須提出新的項目評審、貸後管理要求。三是資產風險。我國PPP尚處於起步階段,商業銀行介入還可能遭遇政策調整等風險。四是盈利風險。PPP項目的公益屬性決定了銀行回報率不高,加上商業銀行的合作方多為政府部門或國有大企業,信用等級較高,銀行議價能力較弱,進而影響盈利性。
『貳』 優質PPP項目主要看哪些標准
2016年6月8日,財政部等20部委聯合下發《關於組織開展第三批PPP示範項目申報篩選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第一次公布了完整的PPP項目評審標准。該標准一共15條,前九條是定性的否定標准,後六條是定量的肯定標准。扣除材料規范、示範價值等純形式標准及主觀標准,刪除幾乎沒有異議的社會資本認定標准,提取實施方案及報告實質規則,合並規劃立項及其他准備工作,統一了口徑。
經過梳理此前發布的PPP相關文件規定,得出認定我國PPP項目的十項標准,大體如下:
主體:實施機構只能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或事業單位
PPP中的政府方一般由三方組成:授權機構、實施機構及出資代表。其中,實施機構指和社會資本簽訂PPP項目合同的政府方。
無論是採用政府購買服務,還是特許經營方式,PPP項目實施機構只能是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
《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第四條規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評審標准》第1條規定「政府方為國有企業或融資平台公司作為政府方簽署PPP項目合同的」不作為備選項目,否定了發改投資[2014]2724號「行業運營公司或其他相關機構,作為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的做法。
盡管如此,行業運營公司可以作為PPP項目中政府方的出資代表。而授權機構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只有在特許經營中才是必須的有,政府購買服務中未強制要求,但從融資角度來說,這也是必要的。
對象:PPP項目不包括商業項目
PPP項目可以包括商業項目嗎?PPP項目用地可以是經營性用地嗎?
《評審標准》「不屬於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領域的」不作為備選項目。這與此前規定是一致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財金[2014]113號第六條規定:「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項目,適宜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按照第二批PPP示範項目申報通知財金[2015]57號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包括「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衛生、養老、教育、文化等」。
因此PPP項目只能是公益項目不包括商業項目,經營性用地不宜作為PPP項目用地。商業項目不宜直接打包到PPP項目之中,可以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解決商業項目補貼 PPP項目問題。
期限:不低於10年,必須帶運營 ,BT不是PPP
PPP合作期多長?BT是PPP嗎?如不是,為什麼不是?
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長期合作。合作期多長,其他文件並沒有規定。只有徵集第二批及第三批PPP示範項目的財金[2015]57號及《評審標准》規定: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實施的,或者合作期限(含建設期在內)低於10年的 ,不作為備選項目。
PPP強調項目全生命周期。一個基建或公共服務項目,設計壽命通常在50年到100年。但考慮金融機構融資期限的可行性,規定最低10年是適當的。目前,除非政策性銀行,能夠做到10年貸款的銀行也寥寥無幾。
BT僅僅涉及投資和建設環節,其期間也就2年左右,根本未包括全生命周期。項目全生命周期強調的是運營。只有由社會資本負責項目運營,才能提高項目效率,才能做到物有所值。從現有PPP文件上規定的PPP運行模式BOT、BOOT、TOT、BTO等來看,PPP項目都帶O(運營)。當然L(租賃)、M(管理)等也可以視為一種變相的運營。因此,不帶運營的BT不是PPP。
融資:不得固定回報、保底承諾、回購安排
PPP模式是地方政府基礎設施的融資方式,那麼以固定回報、保底承諾、回購安排進行融資的項目是PPP嗎?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政府可以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財金[2015]57號及《評審標准》明確規定採用固定回報、回購安排、明股實債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將不被列入備選項目。
採取固定回報、保底承諾、回購安排的項目實則仍是地方政府借債融資,擴大地方政府債務,違背了PPP風險共擔、績效評價等原則,因而不屬於PPP項目。
采購:採用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
PPP項目社會資本如何確定?應採用何種方式進行采購?
對於PPP項目,無論採用特許經營還是政府購買服務,均應採用競爭性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政府采購法》中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采購來源、詢價五種采購方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進一步規定:增加了競爭性磋商的采購方式。《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在司法實踐,特許經營項目未採用競爭性選擇投資人,往往認定合同無效。因此《評審標准》規定:「未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擇社會資本合作方的」不列為備選項目。
績效:按照績效標准支付服務費
政府補貼是固定回報嗎?政府補貼PPP項目的條件是什麼?
政府補貼條件是績效評價合格。根據財金[2014]113號第26條規定:「政府有支付義務的,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項目合同約定的產出說明,按照實際績效直接或通知財政部門向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及時足額支付。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實施機構應當……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
《評審標准》將產出范圍及績效標准作為評審重點。從而使得社會資本獲得的補貼及其他收入因為績效不同而不同,從而避免出現固定回報情況。
合夥:風險共擔、利益共享、合理回報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會資本是什麼關系?
PPP項目是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類似合夥的合作關系,雙方共擔風險、共享收益。財金[2014]113號第11條規定PPP項目「在政府和社會資本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評審標准》將「風險識別和分配是否充分、合理,利益共享機制能否實現激勵相容」作為重要評審標准。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可以承擔最低流量、最低供應等風險,保證社會資本不至於因不可預見原因明顯虧損。但與之對應,PPP項目應限制社會資本的高額收益作為對沖。
經濟:定性定量評價,物有所值
政府為什麼要推行PPP模式,政府合算嗎?
物有所值評估是PPP的基本條件。財金[2014]113號第八條規定:「財政部門應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工作 。經重新驗證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物有所值評價指引(試行)》規定現階段以物有所值定性評價為主,定量評價作為補充。而在《評審標准》規定既要定性評價的也要定量評價。」
從現行政府及國外經驗來看,政府推行PPP的基本目的是物有所值,也就是政府要合算。目前一線城市推行PPP不力的重要原因就是覺得PPP物不所值。由於基礎數據缺乏及其他一些客觀原因,物有所值定量分析還有難度,但長遠的看,這是必須的。
補貼:通過論證、財政能支付
目前地方債務水平較高,政府是否有能力支付PPP項目的補貼?
PPP項目的政府補貼已被嚴格限制。財金[2015]57號規定:示範項目「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該規定明確了政府支出責任占年度公共預算支出比例的上限,保證了政府財政支付的能力,確保財政資金支持到位和項目的長期安全運行。
只有通過財政承受能力論證,證明政府有支付能力時,才作為PPP項目。《評審標准》規定:「未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的」不作為備選項目。
前期:納入規劃、審批完成
盡管國家推行力度大,但PPP項目落地較慢。一個重要原因是准備不充分。
《評審標准》特別強調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按規定程序完成可行性研究及立項工作的,土地、環評等審批手續完備,社會資本積極響應,一年內可落地。我認為,融資落實也是PPP准備工作至關重要的。
以上10項標準是第三批示範項目的客觀標准。但這並不是最高的標准,而是符合PPP政策文件的最低標准。PPP模式正在趕往規范操作的道路上。
『叄』 政 府信用債的期限多長用債收益怎樣地方政府為什麼開展PPP項目
2019年,地方政 府債券平均發行期限10.3年,其中,一般債券12.1年,專項債券9.0年;平均發行利率3.47%,其中,一般債券3.53%,專項債券3.43%。
同時,地方融資平台市場化運作進程加快,發行的私募政信債利率普遍在7.9%-10%,受到市場熱捧。
開展PPP項目是為了保證地方實體經濟發展,中央鼓勵地方融資平台公司盡快轉型成為市場化運營的國有企業,開展市場化融資,同時規范政 府與社會資本方的合作行為,建立起兩方的橋梁。
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地方為經濟發展尋找資源,就有了國債轉貸、城投類企業債券、政 府信託、資產證券化、地方政 府投融資平台、PPP、融資平台公司及地方國有資產的營運及收入的出現,而且,最終會成為最重要的主渠道和「錢袋子」。
作為投資人最重要的是擦亮雙眼、多做功課,選擇一家信譽好且實力可靠的、專注於政信金融領域的機構合作,比如以政信投資集團為代表的政信金融機構就是不錯的選擇。
『肆』 銀保監局對PPP項目貸款放款要求
一份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審批意見書顯示,針對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銀行有不同的貸款要求。一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項目想要順利獲得銀行貸款,需要滿足包括所處區域、還款來源、資產負債率、實收資本以及現金流等在內的20多項條件。
『伍』 ppp能做項目運營期貸款嗎
能。
PPP貸款是針對PPP項目運作模式及特點量身定製的貸款產品,用於滿足O&M、MC、TOT、ROT、BOT、BOO等模式,PPP項目建設、改造、運營和日常維護。
『陸』 ppp項目特許經營權年限如何計算
年限一般按照投資收益率計算,但現實是年限都是根據業內潛規則30年,雙方談判後確定的
『柒』 ppp項目融資難如何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總體來看,現階段我國關於PPP項目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健全、不完善,出於風險考慮,社會資本方對參與PPP項目持觀望態度,不敢輕易涉足。對此,必須加快相關領域改革步伐,進一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為PPP項目發展營造良好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法律法規體系,通過法律形式規范PPP項目中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保護社會資本方以及融資方利益,另外,以國家法律給PPP項目定位,也可以打消相關參與方認為地方政府搞PPP項目可能只是短期行為的顧慮。二是加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共服務與產品定價機制和價格體制改革,合理制定運營費、政府補貼及其他相關定價,不搞「一刀切」,確保社會資本方能夠獲得合理的項目投資回報,以提高社會資本方,特別是民營資本參與PPP項目建設的積極性。
(二)落實項目貸款制度
2009年我國銀監會發布了《項目融資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作為「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重要組成部分,初步構建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從目前項目融資的實際情況看,以項目資產或項目未來收益權為擔保的融資方式一般很難在實務中落實。PPP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第一還款來源為PPP項目運營產生的現金流,融資擔保應當為該PPP項目。採用銀行貸款融資方式,則銀行對貸款的審批、貸款發放的相關標准、流程應當與一般的企業貸款區別對待,如在貸款審批的風險判斷上,應重點對PPP項目的建設風險、運營風險以及獲取現金能力的風險等進行分析判斷評估;在落實融資擔保方面,應當按《指引》規定,允許項目公司對PPP項目資產進行抵押和質押;在項目貸款制度的完善方面,應當鼓勵金融機構在原有一般貸款的基礎上,針對PPP項目特點設計組合貸款,提倡金融機構與社會資本方同時介入並全程參與PPP項目,為PPP項目提供更好的融資服務。
(三)轉變地方政府觀念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一些地方政府對實施PPP項目存在誤區,如有的地方政府將國家推行PPP想當然地理解為原政府融資平台的一種替代,將一些非經營性項目推出來搞PPP,以為能藉此變相解決城市建設的融資需要;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視招商引資,對PPP項目推進缺乏長遠規劃,存在搞政績工程的錯誤思想與觀念;有的地方政府存在官本位思想,不能與社會資本方建立平等合同主體關系、合作關系和夥伴關系,在項目融資過程中未起到建設性作用。上述錯誤觀念,會讓社會資本方以及意向融資方望而卻步,既不利於各方合作,也不利於PPP項目融資。因此,必須轉變上述錯誤觀念,在協助PPP項目融資方面,政府方應當加快優化地方投融資環境,對進度快、履約能力強的PPP項目給予更多的政府補貼,增強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對實施當地PPP項目的信心。
(四)豐富完善融資工具
一是在國家層面出台豐富融資工具的政策,如允許已簽署PPP合同的項目公司上市融資等。二是完善既有融資工具作用,如債券融資方面,可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方及項目公司的債券發行限制,使其能通過發行項目收益債等債券,吸引保險、養老金等中長期資金投入PPP項目;資產證券化方面,鼓勵項目公司將未來預期能夠獲得穩定收益的資產,如收費權、政府補貼等打包出售,獲取資金。三是充分發揮銀行貸款融資的主力軍作用,項目公司應當積極配合銀行實施增信,如充分運用股權質押、應收賬款收益權、項目公司資產、其他社會資本方保證等增信措施,降低金融機構融資風險,爭取獲得更大的融資支持。
(五)超前考慮退出機制
鑒於PPP項目期限較長,出於防範風險考慮,同時也是為了解除PPP項目融資的後顧之憂,社會資本方和金融機構應當超前考慮退出機制。前已述及,社會資本方可考慮採用的退出機制有資產證券化等,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社會資本方即可著手考慮包括資產證券化在內的各種退出方式,待條件成熟後隨即實施。金融機構在制定融資方案時,按融資期限長短進行結構化分層,安排流動性投資者加入,增加項目流動性資金支持,通過結構化分層,將期限較短的作為優先順序,到期時有權選擇向其他流動性支持者轉讓,實現退出。此外,金融機構可考慮提前介入PPP項目融資,建設期先安排資管產品提供流動性支持,進入營運期再發放銀行貸款,置換原資管產品融資。這樣可以讓資管產品先期退出,也可縮短資管計劃與銀行貸款兩方面的融資期限,減少融資風險,增加融資支持。
『捌』 PPP項目的幾個階段
財政部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簡稱《操作指南》)將PPP模式的操作程序分為5個階段:項目識別、項目准備、項目采購、項目執行和項目移交。五個階段按照PPP項目操作邏輯前後連接,形成完整的PPP項目采購流程,其中任何一個階段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PPP項目失敗。
項目識別階段:
項目識別階段的主要功能是挑選適合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包括項目發起、項目篩選、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4個步驟。
項目准備階段:
項目准備階段是為項目實施做好准備工作,包括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機構、人員等,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項目采購階段:
項目采購階段的關鍵問題包括三個,分別是充分的市場測試,設置合理的資格預審條件和核心邊界條件。
項目執行階段:
項目執行是PPP項目運作成功的關鍵,因為PPP項目從項目識別、項目准備到項目采購階段可能只需要幾個月的時間就可以完成,而PPP項目的執行階段通常需要20~30年的時間,這才是PPP項目開始實施並產生效率的關鍵階段。項目執行主要關注項目公司的設立、融資管理、績效監測與支付。項目執行階段還需要制定定期評估機制,按照《操作指南》,每3~5年需要進行一次中期評估。
項目移交階段:
項目移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移交准備、性能測試、資產交割和績效評價,其中最關鍵的環節是性能測試。
項目實施機構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機構應組建項目移交工作組,根據約定確認移交情形和補償方式,制定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方案。項目移交工作組應嚴格按照性能測試方案和移交標准對移交資產進行性能測試。性能測試結果不達標的,移交工作組應要求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進行恢復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維修保函。
『玖』 銀行怎麼對待PPP項目:需滿足20多項條件才給貸款
針對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銀行有不同的貸款要求。一個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項目想要順利獲得銀行貸款,需要滿足包括所處區域、還款來源、資產負債率、實收資本以及現金流等在內的20多項條件。
以現金流為例,貸款意見書要求,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需要經營性現金流穩定,項目使用者付費及政府付費獲得的收入,要能全額覆蓋貸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費者為公眾,如果項目未通過價格聽證機制,應追加有效抵押擔保方式;若項目在完工後無法通過價格聽證的,應立即停止放款,同時要求客戶立即償還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由於銀監會尚未對PPP貸款有明確的定義和要求,意見書認為,這些貸款條件只是對PPP項目的最基本原則性要求。不過在一些PPP專家看來,這些條件過於苛刻,實際上代表的是商業銀行對PPP項目融資的觀望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