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兒子拿老子的車子抵押有法律條款規定嗎
兒子拿老子的車子抵押有法律條款規定。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協商的,搜集證據去法院起訴維權。 依據相關法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兒子無權按父母的車輛進行抵押。對於兒子擅自將父母的車輛抵押的行為屬於無效的抵押行為。父母有權將車輛取回。對於兒子因抵押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兒子自行依法承擔。根據相關規定,交通工具是可以設立擔保、進行抵押的,也可以不到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債務人對抵押物是有權處分的,離開這個前提債務人是無權簽訂抵押合同的。兒子對該車並無所有權,也就不享有對車輛的處分、收益等權利。有就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就是指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自己獲得了不正當利益,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不當得利制度對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轉移關系具有調節作用,其目的是恢復特定情況下民事主體之間的非正常利益變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Ⅱ 2021抵押車最新法律
摘要 您好,2021年抵押車新規定
Ⅲ 車子抵押高利貸犯法嗎
用車輛抵押貸款,(民間借貸)的利息符合如下情形,是合法的,否則,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把別人的車抵押貸款觸犯法律嗎會判刑嗎
會的,你用別人的財產抵押是違反法律的。
Ⅳ 典當行收取抵押車輛需要什麼手續的法律規定,請大神幫助
一、汽車抵押貸款各大銀行辦理手續是差不多的,汽車抵押貸款具體的利率情況,貸款機構會依據車輛年限、外地牌照或本地牌照、車輛行駛公里數、車輛品牌、車輛型號等綜合評估,並根據借款人資質,來確定汽車抵押貸款利息。二、由於汽車貶值快,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較大等因素,汽車抵押貸款一般是短期融資,所以普遍是按月計息,極少數按年計息。汽車抵押貸款業務大多在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貸款利息相對較高,但利息不得高於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三、汽車抵押貸款借款人須具備的基本條件:1.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的中國公民。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經濟收入,能保證定期償還貸款本息。3.能提供擔保。4.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Ⅵ 抵押車有沒有法律規定不能買賣
不能買賣。
抵押車事實上就是銀行貸款車,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銀行分期車輛:首付和零首付,都是銀行分期付款。
第二種是抵押給個人或者公司借款的車輛:如果是這種情況,這類的抵押車是不欠銀行錢的車。
如果做了銀行登記的,抵押給個人或者公司的就不可能再次在車管所再次登記抵押。
(6)車輛抵押貸款法律條例擴展閱讀: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抵押登記。持機動車登記證書、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填寫《機動車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屬於單位的加蓋公章在相關窗口辦理就可以了。
解除登記所需資料和流程跟登記一樣。
Ⅶ 關於汽車壓車,抵押車,騙貸這樣的法律有何規定。
查封車是司法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查封的車輛,抵押車是因借款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車輛;這類車比較便宜,一般都能審車、入保險。
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會過戶到你名下,也就是說你花了錢買回來卻不是你的財產。查封車和抵押車,都裝有定位系統,隨時有被盜的危險,並且一個車可能會裝有好幾個定位器,當你拆除一個感覺很安全的時候,其實你錯了。某些地方有專門從事盜竊這種車的公司或者團伙,專門和典當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當你購買這種便宜車得意洋洋的時候,豈不知背後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你。除非你能做到車不離人,要不就會有被盜的風險。還有,當你開著這樣的車在道路上行駛,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會調出這車的檔案,要是查封的車,交警就會通知法院預以沒收。
一定要認清誤區:
一、法院拍賣的車,必須通過拍賣所得,這樣的車就停在法院的停車場,當你拍下以後法院會開具證明,你可以去車管所上牌,落戶到你的名下。一般來說這樣的車不會便宜,跟你在二手車市場購買的差不多,因為競標的其中會有車販子等懂車的人參與競標。
二、查封車,因為經濟糾紛引起,臨時找不到這輛車,先把你的財產(車)凍結,讓你無法過戶轉移財產的形式,一旦找到會強制收回。
三、抵押車,抵押車就是把車放在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的車,這樣的車可以是查封車,可以是分期車,也可以是租賃車,也可能是盜搶車,膽子大的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不管這些,因為有合同,會根據不同的車輛來源,給你一定數額的現金。你買回這樣的車會出現很多情況
Ⅷ 汽車信貸的國家政策與法規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准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並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於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並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範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並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機構發放機構商用車貸款,應監測借款人對殘值的估算方式,防範殘值估計過高給貸款人帶來的風險。
第五章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自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80%;發放商用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70%;發放二手車貸款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50%。
前款所稱汽車價格,對新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汽車生產商公布的價格的較低者,對二手車是指汽車實際成交價格(不含各類附加稅、費及保費等)與貸款人評估價格的較低者。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資信評級系統,審慎確定借款人的資信級別。對個人借款人,應根據其職業、收入狀況、還款能力、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對經銷商及機構借款人,應根據其信貸檔案所反映的情況、高級管理人員的資信情況、財務狀況、信用記錄等因素確定資信級別。
第二十四條貸款人發放汽車貸款,應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購汽車抵押或其他有效擔保。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直接或委託指定經銷商受理汽車貸款申請,完善審貸分離制度,加強貸前審查和貸後跟蹤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建立二手車市場信息資料庫和二手車殘值估算體系。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款金額、貸款地區分布、借款人財務狀況、汽車品牌、抵押擔保等因素建立汽車貸款分類監控系統,對不同類別的汽車貸款風險進行定期檢查、評估。根據檢查評估結果,及時調整各類汽車貸款的風險級別。
第二十八條貸款人應建立汽車貸款預警監測分析系統,制定預警標准;超過預警標准後應採取重新評價貸款審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建立不良貸款分類處理制度和審慎的貸款損失准備制度,計提相應的風險准備。
第三十條貸款人發放抵押貸款,應審慎評估抵押物價值,充分考慮抵押物減值風險,設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將汽車貸款的有關信息及時錄入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並建立與其他貸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貸款人在從事汽車貸款業務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行為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對該貸款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從事汽車貸款業務的貸款人違規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貸款人對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推土機、挖掘機、攪拌機、泵機等工程車輛的貸款,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頒布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