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購車貸款,結果貸款人死了,誰來還款
近日,市民王先生撥打12345民生服務熱線反映,他三年前在新泰一家4S店貸款買車,並繳納了3000元的「續保押金」,今年還清了貸款,要求退還押金時遭拒,並被告知「不在4S店買保險,押金不退」。王先生希望部門調查處理,讓4S店退款。
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簽訂購車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具體內容,及時發現並修訂合同內的「不平等條約」。如有疑問,當場提出;如覺得不合適,就不要簽約。同時,消費者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一定要將口頭承諾落實到書面上。
2. 貸款買東西,如果貸款人死了,貸款誰還
主要是看當時貸款人提供的擔保方式的,如果是用房產做抵押的話,就用房產來抵,如果是有擔保人做擔保的話,擔保人來還,實在沒有的,銀行做壞賬處理。
3. 按揭車貸款人出意外事故去世了,剩餘車款如何還
貸款人去世,車輛為遺產,由遺產繼承人繼承償還貸款。
依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貸款買車人死了誰還擴展閱讀:
繼承人清償責任分擔
1、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如果遺產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如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剩餘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4. 貸款買車車主死亡後家人如何替他還完貸款
貸款人去世,其貸款債務是可以變更的,由其財產繼承人來進行償還。
根據相關法規貸款人去世,原則上所欠債務由其遺產繼承人償還,根據貸款用途:
1、如是個人貸款,死者名下無遺產或放棄繼承,則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2、如貸款用途明確是用於家庭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其配偶有償還義務。
3、如家人繼續償還貸款,通常先去轄區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然後去公證處公證與死者的關系,最後到銀行辦理貸款人變更。
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三十一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4)貸款買車人死了誰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 貸款人死了,欠銀行的錢誰還
向銀行貸款人去世,分了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自然人擔保貸款
如果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他的親屬或是其他第三方與貸款機構簽訂了連帶還款責任合同,那麼在借款人長期欠款的情況下,貸款機構會要求擔保人履約擔保義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償還餘下所剩欠款。
2、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
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做擔保的情況下,借款人選擇了房屋抵押貸款方式,那麼逾期時間如果達到了半年左右的時點,貸款機構一般會向法院提起房屋拍賣的訴訟請求,所獲得的拍賣款項將優先用於清償欠款。當然,如果是失蹤人員家屬代為還款的話,那麼在貸款全部償清之後,其家屬便能辦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記手續,進而保住房屋。
3、無抵押貸款
如果借款人當初選擇的是無抵押貸款,既沒有提供抵押物,也沒有提供第三方連帶責任人,那麼這筆貸款就不用償還了。
6. 如果貸款買車,在供車期間,貸款人死亡,那車子剩下的欠款該怎麼辦,要變賣車抵款給銀行嗎
1、正常還款的情況下,銀行不會追究,剩餘款項該怎麼換怎麼換,千萬不要逾期。
2、產生逾期後,銀行會進行催收,這是可以繼承人進行協商解決。可以一次性還清,也可以正常按期還款。
3、多次逾期後,銀行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追回剩餘款項,可以通過拍賣車子在還清貸款後,把多餘款項退還給繼承人。
7. 貸款人死了,欠銀行的錢誰還
還款順序:
1、繼承人需要繼承債務,但以繼承份額為限。
2、擔保人需要看擔保性質,一般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的。
3、兩者都不償還時,銀行會做起訴(起訴是會連繼承人和擔保人一起起訴的)。
4、最終考慮回收速度等多方情況,最終的結果估計就是壞賬核銷,尤其是信用類貸款。
依法律依據討論是:
一、借款人死亡後有繼承人的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法定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銀行可以將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還款責任。
二、借款人死亡後無繼承人或都放棄繼承權的
此種情況下,處理較為復雜,雖然銀行債權存在,但缺乏訴訟主體,找不到適合的被告。實踐中,是將遺產的保管人列為民事訴訟的被告,但《繼承法》對遺產保管人的資格又沒有明確的規定。對此,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於案件能夠正常進行。
因此對銀行來有建議幾點:
1、銀行在貸款時,要審查貸款年限與借款人年齡之間的關系,盡量避免貸款後因借款人自然死亡而增加債權清收的難度。
2、對借款人死亡的,應查清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以及對清償債務的意願,做好債務承接或為訴訟做好准備。
8. 如果貸款人死了貸款由誰來還
借款人對此債務仍負有償還義務,應向貸款人此項債權的繼承人繼續履行還款義務。繼承正在發生中,借款到期,無法確定受領人,借款人應將該筆還款予以提存,待繼承完成後該債權繼受權利人予以領取。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前,貸款人死亡的,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責任並不因貸款人死亡而消滅。按照《繼承法》的相關理論,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可以作為死亡人的遺產予以繼承,在繼承正在發生過程中,借款人借款到期的,其可以將還款予以提存,待繼承發生完畢之後,由該筆債權權利人予以提存受領,若繼承發生完畢再借款到期之前,借款人直接向債權承受人履行還款義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