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騙取貸款罪應該怎麼定罪量刑
刑法對騙取貸款罪既遂的定罪標准為:行為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騙取貸款罪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騙取貸款罪違反紀律處分條例: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在騙取貸款罪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貸款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是不知情的,或者說對貸款申請人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目的不是明知的
㈢ 現行刑法對騙取貸款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㈣ 騙取貸款罪立案後還款了,法院會怎麼判
騙取貸款,還款之後,仍然要判刑。還款屬於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騙取貸款,涉嫌貸款詐騙罪,要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㈤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騙取貸款罪查封的車輛擴展閱讀:
騙取貸款罪案例:
牡丹區一男子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因其名下已有貸款而無法再次申請。於是,他安排父親以購車為名,偽造相關證件,在菏澤某金融機構貸款20萬。貸款逾期,其父親無力償還,近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據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2012年6月7日,李強(化名)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萬元貸款仍未還清,而無法再次申請貸款,於是他找到父親李申武(化名)「幫忙」。
李申武自初中畢業後一直在家務農,曾經營客運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夥購買了車牌為R05XXX的客車,當時車主登記信息為3名合夥人中的徐某,車輛掛靠在菏澤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與3名合夥人商定,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並由張某自己經營,此時,該車已與李申武無任何關系。
李強認為自己父親有從事經營客運的經歷,應該容易從銀行貸出錢來,於是李強安排父親以購客車的名義在菏澤某金融機構申請貸款20萬。
辦理貸款時,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行駛證(車牌魯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證明(經查證,皆為偽造),以及提供了3名擔保人相關信息。
經該金融機構外核人員考察,授信期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該金融機構向李申武發放貸款20萬後,他便將全部錢款交由兒子李強使用。2013年6月28日貸款到期當天,李申武償還了本金20萬和利息。
還款後,李申武又申請了貸款。由於在授信期內,2013年7月2日,該金融機構又給他發放貸款20萬元,期限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貸款到期後,李強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將貸款本金和利息交給父親。至2014年9月5日,貸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償還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
㈥ 騙取貸款罪的犯罪情況是什麼
騙取貸款罪罪名適用情況如下: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騙取貸款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檢察院到區法院起訴騙取貸款罪,從犯會怎麼判
從犯比主犯判的輕。具體輕到什麼程度,要看本人在犯罪中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扮演角色不重要、發揮作用越小,判的越輕。
《刑法》對從犯的處罰原則: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對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