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未婚前共同貸款買車,分手後貸款怎麼辦
如果你是男方的話,就以男子主義去付了。去你是女的話,那不好意思,你只能去要求和男方共同支付
⑵ 婚前貸款買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貸款買車一般屬於共同財產。法律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沒有特別說明歸一方所有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⑶ 婚前女方出首付男方貸款買車,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時車如何分割
按照規定婚前女方出首付款,離婚時應該把首付款先歸女方所有,雙方在分攤貸款部分,把車折價分配。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院裁定。
《婚姻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⑷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婚後女方有責任一起還嗎
男方婚前貸款買車,屬於婚前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女方沒有責任一起還。
⑸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算誰的
從法律理論來講,除了婚前個人繳納部分外,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因為婚後的還貸財產,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
⑹ 婚前貸款買車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貸款買車是屬於共同財產的。但如果買車一方有證據證明該車使用其個人財產購買的,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⑺ 婚前買的貸款車買車時就倆人一起出車現在要離婚怎麼分割
幾種方法解決:
和平解決:雙方一人一半,按照車損情況(去估值)拿車的人付一半費用給不拿車的這位。
相對和平解決:買車出資出費用的時候有無證明收據,比如刷卡銀行轉賬等行為,可以證明雙方出資過的。以這個份額來分配現在車輛。估值後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無法和平解決:有較大糾紛且無證據證明婚前買車雙方出資,(一方名字情況下)車輛貸款婚後是否有還款情況,如果有還款情況,那麼一方可以在上訴離婚的時候申請婚後還款由車輛持有者退還婚後還款一半。
其他情況:婚姻過失情況下,婚姻無過失方可以申請共同財產(車輛貸款婚內規劃過的)多額分配。
⑻ 婚前二人共同貸款買車
婚前個人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既然車輛登記在你的名下,那就是你的車,離婚後你如果要車的話,你的5萬元是要不回來的,如果你不要車你們雙方可以協商把車過戶給男方,或者把車賣掉,這樣你的五萬元就能要回來了,本人認為,現在用車的時候很多,車輛最好別賣。你們離婚後的財產要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做到好聚好散。
⑼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這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之前貸款買的車,在結婚之後一人房貸,這個車按道理是買的人的車,但是這其中有另一種情況。
就是還貸的這部分的資金,結婚之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是你是用的結婚之後的工資來還貸,可能你覺得這個貸款是你還的,其實不然,這是夫妻共同還的 ,因為你結婚之後的收入包括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結婚之後還貸款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會保護每個人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之間不要算計太多,難得糊塗,不要算的那麼精明,新組成的小家的日子才能好好地過下去。
⑽ 夫妻共同貸款買車如果離婚怎麼分
婚後貸款買車,如果沒有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平分,可以協商分割或者到法院起訴分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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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