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詐騙,貸款詐騙
這個情況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
如果涉嫌犯罪,只能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個情況公安機關不會受理。
只能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判決你表弟還款,不會判刑。
㈡ 零首付買車做兩次貸款屬於合同詐騙嗎
只有實際出借的,不是詐騙
㈢ 車輛涉及合同詐騙公安局立案貸款還用還嗎
肯定要還的因為代碼肯定要還的,因為貸款是你與銀行的合同關系。與車輛沒有任何關系的言語,你其他的按鍵沒有任何牽扯。
㈣ 我買了台車 車主辦了貸款分期一期都沒還 我又把車子賣了 現在被警察扣了說是車主合同詐騙我有沒有牽連
首先你的問題不符合羅輯,車子辦理了車輛貸款分期沒有還,車子在這種情況下車子的登記證是要抵押的,在這種情況下車輛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請問你在車子沒有登記證的情況下你是怎麼賣車賣車的?
㈤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嗎
1,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2,根據你目前的敘述情況看,首先購銷合同不成立,其次,你無法還款。所以應當合符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
如果你到期不還錢,借款人可能會向公安局經案大隊辦案,到時你將被公安機關調查,如詐騙事實成立將承擔刑事責任。
㈥ 我的按揭車二次抵押給小貸公司了我還在有在還按揭貸款夠成合同詐騙罪了嗎
多次抵押已經抵押相同價值的財物,涉嫌故意欺詐
㈦ 在金融公司貸款買車,現在無力嘗還了,算合同詐騙嗎
判斷合同詐騙,主要是看你有沒有主觀故意的詐騙行為,認定的方法就是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偽造資信證明或者虛構自己的償還能力。不過這事兒無論如何人可以告你,10000以上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㈧ 二手車金融詐騙,業務員誘導簽字,口頭協議與合同內容不符,貸款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是否屬於合同詐騙
你傻啊!不看清合同就簽字?你自己是成年人!不是三歲小孩!誰都知道看清楚合同才簽!口頭協議根本無效!樓下騙子一個!提醒大家不要上當!'
㈨ 貸款合同詐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什麼處罰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主要是指那些謊稱有國外投資,以此騙取銀行的貸款或者擔保;或者謊稱具有大型投資項目需要貸款,騙銀行信任後取得貸款金額。例如,某公司稱其有100億美元的資金須存入銀行,前提是接受該款項的銀行要首先交納一定的手續費或向指定的個人或單位發放一定貸款。其行為的目的在於詐騙銀行的手續費或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利用假經濟合同詐騙貸款,這種行為方式表現為行為人為了騙得銀行貸款而偽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2) 利用變造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通過對某一經濟合同進行塗改、粘貼、修剪等方法來改變合同原有內容,以達到增加貸款額度騙取銀行貸款的目的;
(3) 利用他人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主要是指行為人首先通過騙取或者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的經濟合同,然後再利用該合同詐騙銀行貸款;
(4) 使用無效的經濟合同,或者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無效的經濟合同,已被撤銷、解除、變更的經濟合同,履行完畢而無效的經濟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利用這類合同獲取的貸款仍然屬於詐騙性質。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所謂證明文件,是指貸款人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提供的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及其相關情況的書面材料。所謂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上述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資信能力的有關材料虛假、不真實。
從實踐中看,虛假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和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兩類。其中,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企業法人執照、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合同及相關可以證明身份關系的任命書等。虛假的資信能力證明文件主要包括企業各類財務報表以及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企業作出的具有資信能力證明效力的證明文件等。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
申請銀行貸款通常都要由貸款方提供擔保,以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是貸款擔保中最普遍的擔保形式。進行貸款詐騙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所謂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擔保人對動產或者不動產享有所有權的一切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證明詐騙貸款,如通過偽造或者變造產權證明作財產抵押騙取貸款;二是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權利質押騙取貸款,例如,通過偽造、變造可用作權利質押的股票、債券、提單、存款單等騙取貸款。
(2) 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使用抵押物作擔保貸款,其抵押物的價值應當高於貸款的價值。如果一次貸款後其抵押物余額較多,可以在余額范圍內繼續以其擔保進行貸款,但不得超出抵押物余額價值。如果超出抵押物或者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貸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而實踐中往往出現重復利用同一抵押物騙取銀行貸款的現象。根據修改後的《刑法》的規定,這種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詐騙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