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後買車寫老公的名字,屬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車寫老公的名字,屬共同財產嗎?
1、婚後買車,即使只寫了一方的名字,仍然屬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2. 婚後婆婆出錢付首付買房寫老公一個人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嘛
按照法律條例《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婚後婆婆出錢付首付買房寫老公一個人名字是是老公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夫妻共內負責還房貸,那麼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2)婚後婆婆貸款買車寫老公名字擴展閱讀:
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麼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3. 婚後買車寫了婆婆的名字
只能說你當初自己不成熟,在辦理行駛證的時候沒經驗,自己不留一個心眼,不過後面是可以改過來的,建議你還是改過來吧。
4. 結婚後婆婆給買的房,只寫了老公的名字。又讓我和老公一起寫證明,房子是她買的,有什麼意義
當然有區別。你簽字是你婆婆的或者是你老公的,那麼你婚姻一旦出現問題,這房子不屬於你們夫妻共有,就沒有你的分割權利。假如你們婚姻穩定,這個字簽不簽沒有多大意義。
5. 老婆自己貸款買車行駛證可以寫老公的名字嗎
行駛證跟購車發票的名字一致
6. 婚後老公買車寫婆婆的名字,離婚後我要還車貸嗎
買車是寫著婆婆的名字,如果離婚後,你想要這輛車的話,你還是要繼續還車貸的,如果不要車車貸就可以不還了。
7. 婚後公公婆婆出資買的車寫的丈夫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好,對於你的問題,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以及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車子,屬於動產,所以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 婚後買車寫老公的名字,屬共同財產嗎
婚後購買的房產只寫老公一人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9. 婚後貸款買房寫公公婆婆的名字,還貸有我跟老公及公婆 ,請問法律上房子怎麼分的
1、房子是婚前男方購買,單純說產權,是屬於男方婚前購買個人財產,和女方無關。
但是,婚後還貸,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出錢,所用資金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以及自婚後還貸起,該住房增值部分權益。
2、房子產權權屬歸誰,就是看房子登記人以及房產證登記人是誰。
和你以及你配偶無關!你們小兩口有出資證明,那麼這可以作為你們小兩口對你公婆的債權。
這個和產權是兩個概念。
說白了,房子是你公婆的和你們無關。
(9)婚後婆婆貸款買車寫老公名字擴展閱讀:
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佔有權。
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
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
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權。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
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
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
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於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
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
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
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
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
但是,佔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