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夫妻一方瞞著對方去貸款買車了另一方該如何處理
已經形成了事實,只能認可。但不要認可貸款債務。
⑵ 夫妻一方按揭買車,會查配偶徵信嗎
按揭貸款時會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的收入證明,只要有收入來源,試信可靠就沒有問題,至於己透支消費但沒有逾期,這一點在法律上沒有違規,不是扣分項。
⑶ 夫妻一方貸款買車另一方不知情
貸款買的車也屬於生活開支消費,那麼國家法律規定夫妻存續期間的生活開支消費債務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
⑷ 夫妻貸款買車,離婚後一方私自把車賣掉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有點奇怪,如果這個車主是你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她賣掉,這個交易不成立,可以法院起訴駁回這個買賣,如果名字是她的,婚後她賣掉,就完全不用負責任。
既然是婚後財產,你們離婚,不處理財產嗎?
⑸ 夫妻一方貸款一方不同意貸款買車要是離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是的。這個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當然車子也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
⑹ 夫妻一方貸款買車,另一方不知情,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有可能屬於共同債務,但是具體要看一下貸款合同;
建議這種情況,問問專業的法律人士,去律伴試試吧。
⑺ 夫妻有一方信用不好另一方能貸款買車嗎
可以的。
申請汽車消費貸款除了必須在銀行所認可的特約經銷商處購買限定范圍內的汽車外,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購車貸款買車者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這里的易於變現的資產一般指有價證券和金銀製品等。
(3)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不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所需資料
1:《個人貸款申請書》;
2: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護照、港澳台灣同胞往來通行證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
3:戶籍證明或長期居住證明;
4:個人收入證明,必要時須提供家庭收入或財產證明;
5:由汽車經銷商出具的購車意向證明;
6:貸款買車首付證明;
還款方式
等額本息還款
在計算中先計算每月貸款余額所產生的利息,將等額還款金額減掉應還利息後再形成當月的還款本金數。在還款初期,由於貸款余額較大,利息占每月還款額的比例就較大,本金歸還速度就相對較慢,隨著時間的推移,貸款余額逐漸減少,利息的比重逐漸減少,本金的比重逐漸增加。 該種還款方式比較適合那些有固定年終獎金或是有固定年收入的人。
等額本金還款
車貸等額本金是指借款人在汽車貸款後所選擇的等額本金還款法,是在還款期內把貸款數總額等分,每月償還同等數額的本金和剩餘貸款在該月所產生的利息,這樣由於每月的還款本金額固定,而利息越來越少,貸款人起初還款壓力較大,但是隨時間的推移每月還款數也越來越少。 等額本金貸款計算公式:每月還款金額 = (貸款本金 / 還款月數)+(本金 — 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每月利率
⑻ 法律問題:夫妻其中一方未經雙方同意,私自貸款買的車,這個車的歸屬權以及還款在離婚後,如何歸屬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機動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此產生的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可參考以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