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汽車金融貸款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首先,價值評估上,折舊率會比房屋抵押貸款高很多,車價比房價已經低很多。
其次,貸款期限,汽車抵押貸款不可以辦理長期貸款。由於汽車的價值跟房產相比並沒有那麼的固定,所以,通常用汽車做抵押貸款的話,期限都不會超過1年,其屬於短期借款。
最後,在辦理汽車抵押貸款的過程當中,是會產生一定的費用的,比如評估費、GPS安裝費(押證不押車的情況)等等費用,各種費用綜合計算,其實汽車抵押貸款的費用並不低。
B. 關於汽車壓車,抵押車,騙貸這樣的法律有何規定。
查封車是司法部門依據法律規定查封的車輛,抵押車是因借款抵押給債權人的抵押車輛;這類車比較便宜,一般都能審車、入保險。
只要是抵押和查封,就不會過戶到你名下,也就是說你花了錢買回來卻不是你的財產。查封車和抵押車,都裝有定位系統,隨時有被盜的危險,並且一個車可能會裝有好幾個定位器,當你拆除一個感覺很安全的時候,其實你錯了。某些地方有專門從事盜竊這種車的公司或者團伙,專門和典當行或者抵押公司合作,當你購買這種便宜車得意洋洋的時候,豈不知背後有一雙眼睛在盯著你。除非你能做到車不離人,要不就會有被盜的風險。還有,當你開著這樣的車在道路上行駛,出了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就會調出這車的檔案,要是查封的車,交警就會通知法院預以沒收。
一定要認清誤區:
一、法院拍賣的車,必須通過拍賣所得,這樣的車就停在法院的停車場,當你拍下以後法院會開具證明,你可以去車管所上牌,落戶到你的名下。一般來說這樣的車不會便宜,跟你在二手車市場購買的差不多,因為競標的其中會有車販子等懂車的人參與競標。
二、查封車,因為經濟糾紛引起,臨時找不到這輛車,先把你的財產(車)凍結,讓你無法過戶轉移財產的形式,一旦找到會強制收回。
三、抵押車,抵押車就是把車放在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的車,這樣的車可以是查封車,可以是分期車,也可以是租賃車,也可能是盜搶車,膽子大的典當行或者投資公司不管這些,因為有合同,會根據不同的車輛來源,給你一定數額的現金。你買回這樣的車會出現很多情況
C. 以個人名義對外放汽車抵押貸款是否合法 受不受保護
以個人名義對外放汽車抵押貸款是否合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協議合規是受到保護的。
1、個人是不能直接經營貸款業務的;
2、以個人借款的名義,簽訂個人對個人的借款協議;
3、協議中明確資金用途。
補充:不建議以個人名義開展這類業務,有風險的。
D. 車子抵押高利貸犯法嗎
用車輛抵押貸款,(民間借貸)的利息符合如下情形,是合法的,否則,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 汽車抵押貸款存在哪些風險
汽車抵押貸款風險避免措施:
1、借款人方面。一是信用風險。購車群體良莠不齊,可能混雜了一些有道德風險的人,由於主觀賴賬心理或當汽車價格下跌,低於購車者需還貸款金額時,購車者就可能做出理性違約行為,都可能使貸款面臨風險。二是支付能力風險。自用車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無法按時還款,商用車借款人因受整個運輸市場和行業政策的風險,預期收入減少甚至完全喪失或借款人因經營不善,對方運費結算不及時,不能按時還款。
2、經銷商方面。一是汽車質量風險。由於經銷商不通過正當渠道購進汽車,把存在質量問題的車輛銷售給借款人,因質量糾紛影響到貸款的收回。二是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風險。目前農信社發放汽車抵押貸款大部分由經銷商提供擔保,由於最高貸款擔保限額核定過大,超過經銷商擔保能力,給信貸資金造成隱形風險。
3、保險公司方面。一是保險公司利用借款人對保險條款的模糊認識,以及信用社貸款操作中的疏漏,當保險責任發生時,尋機免除保險責任或減少責任;二是保險公司的部分營銷人員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違反保險條款,私自縮短保險期限,造成保險失效,責任免除。
4、貸款機構操作方面。一是貸前調查不實,由於信貸人員配備不足,貸前調查流於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明、資產證明嚴重失真,埋下風險隱患。二是貸後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沒有做貸後管理,對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是否真正用於購買,所購車輛的發動機號、車架號等信息未及時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