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沒有全款買車,再把車抵押給銀行貸款
全款買的車需要資金是可以抵押給銀行的,在辦理貸款的時候需要車和借款人的資料。
車貸款的資料:
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明;
本人及配偶職業、職務及收入證明;
結婚證(未婚需提供未婚證明,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除外)及戶口薄;
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已存入或已付首期款證明;
擔保所需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合作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車貸款申請的條件:
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這里的易於變現的資產一般指有價證券和金銀製品等;
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如果購車者的個人戶口不在本地的,還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不接受購車者以貸款所購車輛設定的抵押;
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貳』 車輛抵押貸款流程是什麼
一、車輛抵押貸款流程
1、貸款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供的資料
2、對申請人進行家訪、調查以及預估車輛價值
3、貸款機構初步預定貸款額度
4、辦理委託公證和借款公證
5、貸款機構收押申請人相關證件
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7、放款
二、申請車輛抵押貸款條件
1、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詳細住址證明
3、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個人社會信用良好
5、持有貸款人認可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合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沈陽無抵押貸款買車條件
(2)買車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一、申請車輛抵押貸款材料
1、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購置附加稅證(本)、購車發票
2、保險單、車船稅、進口車輛相關稅證明
3、身份證(非本地戶口客戶提供有效期內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車輛抵押貸款相關注意事項
1、汽車抵押貸款都是實行的押證不押車,自己汽車的相關證件抵押給貸款機構就可獲取貸款,而汽車在安裝上GPS以後照常使用,在辦抵押之前,應先了解汽車抵押是否押車
2、汽車抵押貸款的資金往往用於短期周轉,若需要長期貸款的,不適用於用汽車作為抵押來貸款
3、由於汽車抵押貸款往往所產生的費用頗高,因此若是選擇周期較長的車輛抵押貸款,在具備提前還款的情況下,可盡量提前還款
4、借款人在選擇機構上,應盡量選擇正規貸款機構
『叄』 買車貸款都需要什麼手續可以用車直接做抵押嗎
您好,時下生活需要,買車貸款很普遍。貸款買車的方式可以優惠很多,主要體現在貸款利息上。利息越低,所繳納的費用就越少,也就越省錢。
與您分享下汽車貸款的相關知識:
貸款對象:借款人必須是貸款行所在地常住戶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貸款條件:借款人具有穩定的職業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夠提供可認可資產作為抵、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貸款額度:貸款金額最高一般不超過所購汽車售價的80%。
貸款期限:汽車消費貸款期限一般為1-3年,最長不超過5年。
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
還貸方式:可選擇一次性還本付息法和分期歸還法(等額本息、等額本金)。
以上就是關於汽車貸款的相關知識,如果急用錢貸款買車,推薦您使用大平台。比如度小滿金融旗下的有錢花,借款額度高、利率低、放款快,不影響買車流程。點擊鏈接測試額度,最高可得20萬。
和您分享有錢花消費類產品的申請條件:主要分為年齡要求和資料要求兩個部分。
一、年齡要求:在18-55周歲之間。特別提示:有錢花謝絕向在校學生提供消費分期貸款,如您是在校學生,請您放棄申請。
二、資料要求:申請過程中需要提供您的二代身份證、本人借記卡。
注意:申請只支持借記卡,申請卡也為您的借款銀行卡。本人身份信息需為二代身份證信息,不能使用臨時身份證、過期身份證、一代身份證進行申請。
此答案由有錢花提供,因內容存在時效性等客觀原因,若回答內容與有錢花產品的實際息費計算方式不符,以度小滿金融APP-有錢花借款頁面顯示為准。希望這個回答對您有幫助。
『肆』 辦理車輛抵押貸款必須要是車主本人才可以嗎
車輛抵押必須是車主本人。車輛抵押必須去車管所登記抵押,抵押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抵押主體必須是本人。
車輛抵押所需的材料如下: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23條:「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並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4)買車辦理車輛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抵押的相關法律: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第三十六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