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因為我老公銀行貸款沒還,卡被凍結了,被限高了,車子還在還車貸,車貸還清後車子會被凍結嗎
首先,你要弄清楚,你老公銀行貸款沒有還,被限制高消費,屬於個人貸款還是法人貸款。
如果是法人,那麼就不會影響到家庭。如果是個人這就要判斷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可能發生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個人不受影響。
共同就要看債權人怎麼處理了。
還有,你的車在誰的名下,你還是你老公。
你的話不會凍結。
你老公的名下,一個看法院還有債權人的態度,會不會要求執行,拍賣了。
Ⅱ 被限高過戶名下車輛會怎樣
摘要 親,過戶可以,購買一般不可以。限高說明沒有足夠的被執行財產。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Ⅲ 被限高過戶名下車輛會怎樣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02
Ⅳ 被執行人的車輛有貸款法院怎麼辦
法律分析:有貸款的車法院仍能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貸款購買的車輛,所有權是歸被執行人所有的,法院在執行時仍可以依法對該車輛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強制措施。只是在拍賣後,拍賣所得款項應該首先償還抵押債權,之後所剩款項才是可供執行的執行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Ⅳ 被限高過戶名下車輛會怎樣
法律分析:過戶可以,購買一般不可以。限高說明沒有足夠的被執行財產。
法律依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Ⅵ 車貸未還,被起訴,被限高,強制執行,現已還款,限高已解除,該怎麼消除案件記錄呢
不能消除,會一直存在。
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刑事處罰記錄——你這個案子是民事判決——都是無法消除的。什麼時候查,都能查到。現在都是錄入系統,幾十年的判決記錄,也只是伺服器佔一點空間。
這件事上你什麼都不用做,因為做什麼都是徒勞無功,不可消除。民事判決記錄也不影響你什麼。
Ⅶ 我為朋友擔保按揭貸款購車後被法院起訴未還款限高怎麼辦
你為朋友擔保按揭貸款購車後,被法院起訴未還款限高,採取的辦法有:
1.提醒朋友及時還款。
你為朋友擔保,是對朋友還款能力的信任。他應該對得起你的信任。
2.自己還款。
如果朋友因為各種原因不能還款,你作為擔保人,就應該由你負責還款。
還款結束後,限高就會自動取消。
Ⅷ 車貸正常在還,被人起訴限制高消費怎麼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0〕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為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限制高消費一般由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限制高消費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限制高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高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高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高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設置舉報電話或者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舉報,並進行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Ⅸ 車子有貸款法院查封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法院封車按揭的處理是法院在執行時仍可以依法對該車輛實施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但是在拍賣所得款中,應該先償還車貸後,余額才可以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款交給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不進行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者自行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