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談談違規違法對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危害
農村信用社經脫鉤農行隸屬關系後,由於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加上管理體制未能真正完善、產權不明晰、內部管理相對薄弱、員工素質普遍較低的等多面的因素,幾乎具備操作風險發生的一切條件,長期以來不斷發生的操作風險給農村信用社帶來了十分嚴重的後果。2005年開始,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一部署,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開展了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結果顯示在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中,農村信用社發案率接近佔50%。可見農村信用社的操作風險在廣度和深度上都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嚴重,潛在操作風險和隱患時時存在,使農村信用社防範操作風險的形勢十分嚴峻,加強操作風險的防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防範工作刻不容緩。
一、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的特點
從全面的操作風險防範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暴露出的問題分析,農村信用社發生的操作風險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一)涉及面廣,以信貸為重點區域。從已經查出和暴露的違規操作和各類案件看,涉及到存款、信貸、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違紀、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信貸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一是對同一貸款戶由多個信用社多次發放貸款,從而達到化整為零、逃避貸款審批的現象較為嚴重,成為違規發放貸款的主要形式,造成貸款損失嚴重。二是貸款管理不嚴,貸款跟蹤檢查不到位,貸款管理制度形同虛設。三是信貸檔案資料不規范、不全面,給貸款安全留下隱患。四是貸款形態反映不真實,沒有及時做好貸款五級分類。有的信用社還違規辦理不符合條件的借新還舊貸款;跨地區、壘大戶等其它違規貸款也屢見不鮮。
(二)危害性大,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由於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佔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一是大大降低了貸款質量。農村信用社實施改革前,全國農村信用社實際不良貸款率在50%以上;二是造成直接資金損失。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櫃台操作失誤等均帶來嚴重的資金損失。三是留下風險隱患。有的操作風險雖然不直接或立即造成損失,但卻留下風險隱患,給經營帶來無法估量的困難。四是引起法律糾紛。由於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規范,存在法律漏洞,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一旦對簿公堂極有可能處於不利的法律地位。無論採取何種形式,操作風險製造者其主要目的無不是為了侵佔資金,給農村信用社帶來的後果是資金損失和風險增加。
(三)作案手法低劣,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從各類操作風險事件和案件的實施形式看,違章操作是主要形式。無論是無知或非主觀性引起的操作風險,還是以侵佔資金為目的犯罪作案,均是無視各項規章制度的存在,或者是尋找制度的漏洞和真空加以實施。作案人大多作案手法低劣,但由於制度形同虛設,相關工作人員明知不對或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或怕得罪領導不敢糾正和制止,甚至協助辦理,有的持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的大案經過很多的稽核和檢查卻安然無恙,直至展開拉網式排查或專項檢查時才暴露。
(四)違規代價低,對當事人以教育為主。從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看,普遍處理較輕,只處理基層社不處理管理機構,只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不追究上級領導責任。有的雖然追究了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但多避重就輕,起不到對違法違規人員的懲戒和對其他員工的警示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和公信力。這主要是農村信用社員工親緣化現象嚴重,人際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個別領導在對責任人的處理上大多怕得罪人,而不敢或不願從嚴查處,降低了違規和犯罪的成本,違規代價低,提高了違規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觀上起到了鼓勵違規和犯罪的作用。
二、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原因分析
從淺層次看,農村信用社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不力,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監督檢查流於形式,不合理考核激勵機制是發生各類操作風險事件的直接原因。
(一)內控機制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據銀監會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80%是有章不循造成的,另有20%的案件是無章可循造成的。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內控制度建設非常薄弱,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有些業務領域還存在制度盲區,由於無章可循和制度本身不科學不合理,致使大量的違規操作和案件發生。另外,由於執行制度不力,制度效力遞減。
(二)員工素質偏低,教育和管理不夠。由於沒有統一的進人標准,農村信用社進了不少低學歷、低素質的員工,進入信用社後又得不到系統的業務技能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少數員工自身免疫力不強,在業務操作中,規章制度觀念淡薄,思想麻痹,心存僥幸。信用社人員的任用、考核機制存在缺陷,重要崗位人員使用失察,平時對個人行為缺乏考核和監督,交流、輪崗、強休制度不落實,為少數人利用職務便利作案提供機會。
(三)檢查監督不到位,稽核工作流於形式。農村信用社許多內部案子在實施時,往往在一連串的幾個環節和不同崗位都一路「綠燈」,究其原因是檢查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好,導致違規行為發生。本來基層網點是實行雙人臨櫃、相互監督的制度,但臨櫃人員對憑證不認真核對,也沒有對同時臨櫃的同事盡到監督之責。第一道防線就失去了有效監督約束。事後監督本來是第二道防線,但有的農村信用社沒有設立事後監督崗,因此作案分子乘虛而入。稽核和檢查可以作為第三道防線,但稽核檢查工作不深入、不細致、不全面,使之流於形式,於是使違規問題和案件得以長期隱藏、並連續作案。
(四)考核激勵不科學,做假現象嚴重。過去各基層信用社為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紛紛加大績效考核的力度,存款、收息、「雙降」、貸款營銷等指標齊全,並將指標的完成情況作為評定個人業績的主要依據。員工為了完成或超額完成任務往往不擇手段,各種踩線違規現象愈演愈烈,正向激勵作用明顯走樣。在考核中長期處於劣勢的一部分人,就會產生各種為個人考慮的不良思想,有的乾脆破罐子破摔,利用職務之便以獲取資金為目的實施作案。
以上導致了各種操作風險事件的發生的直接原因,但從深層次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紊亂、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產權不明晰、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抗風險弱是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案件頻發的根本原因,深入分析這些深層次原因,有利於對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既治標又治本。
(一)系統管理體制紊亂。農村信用社從成立以來,管理體制幾經變化,使農村信用社缺乏強有力的管理,很多問題由此滋生開來。在農行、人行、銀監局管理的過程中,農村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工作實際上委託一個部門來完成,成為其全部工作的一個附屬,這個部門在管理時有職無權,監督和執行完全脫節,造成行業管理形同虛設,拾得本來需要行業管理來完成的重大事項,如制定統一的制度體系和行業標准、整體維護行業權利、形成整個行業的信息網路等無法實施,使農村信用社內控體系不健全、不科學或五花八門。在缺乏法人自律、內控和有效監督的情況之下,又沒有強有力的行業管理,就導致了一些法人社為所欲為的局面。管理體制幾經更迭導致行業管理的乏力是長期以來形成操作風險的一大根本原因。
(二)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由於產權不清晰,所有者管理職能缺位,內部法人治理機制幾乎處於空白,社員大會(股東會)、理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根本無法按規定職責和程序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混淆。有效的監督機制沒有形成,導致極少數聯社的理事長違規經營,把企業推向崩潰的邊緣。
(三)有效的外部監管不到位。在行業管理職責歸屬省社以前,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先後統一履行行業管理和外部監管雙重職責,既當「教練」,又當「裁判」。由於這雙重職責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相容性,導致人民銀行、銀監局都無法充分發揮好職責,尤其是有效的外部監管明顯弱化,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更多的是「保護」、「縱容」,對其違規現象基本上是視而不見,致使很多問題不能浮出水面,基本上是內部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客觀上助長了一部分基層社負責人不把違規經營當回事的心理,各種違規操作屢查屢犯。
(四)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使農村信用社處於弱勢地位。改革前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實行縣(區)、鎮二級法人體制,加上服務對象的社會弱勢地位,決定了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上的弱勢地位,使之無法有效抵制來自外部的干預和各種侵害利益的行為,農村信用社為了生存不得不屈服於行政干預和有權部門不合理的攤派,有時不得不違背經營宗旨,不得不以違背規章制度為代價而違心地按照有權部門的指令去提供各種「服務」。
三、防範操作風險的思路及具體措施
風險管理能力是構成銀行競爭力的根本。在農村信用社這樣一個管理基礎薄弱、抗風險能力低、各項改革尚處起步階段的金融機構,要有效防範操作風險,必須深化改革,完善管理體制,健全法人治理機制,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信用環境,同時提升經營管理理念,創新防範操作風險思路。
(一)必須加快構建防範操作風險的管理體系。加快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防範操作風險的長效機制,努力構建一個多層次、有機協調、有效控制操作風險的多層次的管理體系。這個管理體系包括六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人治理機制。要推進產權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最終建立社員股東對理事會和經理層的監督和制衡。第二個層次是內部控制體系。要建立適應農村信用社特點並與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接軌的內控體系。第三個層次是有效的行業管理。建立強有力的自上而下的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體系,層層管住可能產生的風險。第四個層次是黨的建設。明確黨組織在防範風險中的監督保障作用,按照黨組織在作風建設中解決勤政廉政問題的方法,解決防範道德風險的問題。形成上下級之間和黨員幹部之間的相互制衡與監督。通過黨內的民主機制和科學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的可能。第五個層次是合法的外部監督。積極地引進和歡迎銀監部門、審計部門、紀律檢查部門和司法部門外部的監督。第六個層次是道德和文化建設。進一步弘揚農村信用社的企業精神,全力推進以提高職工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為目標的企業文化建設,建立內外兼容的宣傳機制,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形成有利於防範操作風險的企業價值體系。
(二)必須推出建立長效機制的有效措施
1、切實增強操作風險意識。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操作風險自始至終與業務活動相伴而生,每一個業務點都是操作風險點,因此防範操作風險必須從每一名員工做起,將每位員工作為防範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員工風險意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對操作風險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和強化「違規就是風險」的觀念,養成高度的敬業精神和專業態度以及扎實的工作作風,從小處著手,力求把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和第一道關口。
2、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制度建設是防範操作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在制定製度時要貫徹「把防範農村信用社系統性風險作為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科學理念,秉承「審慎經營,內控優先」的經營方針,通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使各項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及時更新、完善、補充各項規章制度。內部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監管要求的變化,隨時進行調整和補充。對一些在實際執行中出現操作性不強、或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業務需要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時修正和完善。二是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是防範風險的主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風險,並將風險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風險管理部門要針對各地風險監測情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同時監控下級報告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掌握轄區農信社風險狀況。同時為防患未然,必須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即按預案要求進行快速處置。
3、強化崗位監督約束。操作風險主要發生在一線崗位,科學調配崗位,使崗位與崗位之間相互制衡,人與崗位實行互動是防範操作風險的有力保證。一是科學設置內部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並按制度和內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員。二是有力推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員工崗位輪換制度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使違規行為及時得到暴露,有效控制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的發生。三是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及其操作人員的管理。四是建立對違規違紀事項舉報獎勵制度,實現違規違紀行為的群防群治。五是實施分級監控,形成連環責任監督,使一線員工、信用社、聯社三個層次通過相互監督和檢查,進一步強化崗位監督約束,形成一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內控防範運作機制。
4、發揮稽核檢查工作事後糾錯和警示作用。稽核檢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經常化,提高稽核檢查手段,強化工作力度。一是要建立稽核監察隊伍系統。建立系統的稽核隊伍體系,完善稽核工作制度和程序,通過培訓提高稽核隊伍履職水平,通過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樹立稽核檢查權威。二是要突出稽核檢查的重點。注重日常的常規稽核檢查,實行防範風險關口前移,變過去事後被動式的核查為事前主動式的預防性檢查。對案件高發機構、高風險業務、易發案件部位,要增強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率,徹查所有相關問題及其根源。三是改進稽核方式。要實行內外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對有關業務進行排查,對難以通過一般對賬查出的問題,要採取公告的方式與存款人、借款人進行核對。
5、增強基層執行能力。基層信用社是整個風險防範的基礎,基層員工又是風險防範的真正主體。增強基層的執行能力是建立防範風險長效機制的關鍵。要從提高執行力出發,切實加強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建設,一是要選好一個靠得住、能幹事的信用社主任;二是要打造一個優秀的、有戰鬥力的團隊;三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發展業務、防範風險的機制;四是要形成一套適合農村信用社特點和農村金融特點,並有利於農村信用社發展業務、減少風險的工作方法;五是要創造一個能夠促進農村信用社良性發展的良好的外部環境。把各個基層農村信用社都打造成具有完美執行力和強大凝聚力、戰鬥力的團隊,使之成為有效防範風險的牢固堡壘。
6、加強內控文化建設。良好的內控文化能夠提高全體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降低內控執行成本,有效防止內部團伙作案,是內控體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將良好的內控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企業文化與農信社經營管理的最佳結合點之一,讓「內控優先、審慎經營」的內控文化理念,紮根於員工的思想深處,落實到日常行為上,讓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明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什麼風險要防範,什麼事情要監督。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風險防範的文化氛圍。
㈡ 小額農貸「四不評」和三個等級標准
近些年來,農村信用社以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契機,轉換經營機制,改進貸款方式,加大支農力度,有效地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問題,成為廣大農民面向市場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優質高效農業的「助推器」。然而隨著小額農貸推廣工作的深入發展,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制約了農村信用社對「三農」發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須引起高度重視:
一、小額農貸逾期率偏高。一是農業產業生產周期長、見效慢,貸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農民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濟基礎薄弱,還款預期難以把握;三是受支農再貸款期限、存款結構、資產流動性等因素的影響,少數信用社在貸款投放時,沒有根據農作物的生長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存在人為縮短的現象;四是宣傳不夠深入,致使少數農戶認識模糊,把小額農貸視同國家扶貧貸款,還款意識較為淡薄,甚至惡意逃廢債;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難到位。機構整合後面對分散的農戶貸款,信貸人員工作量急劇增長,工作常常心有餘而力不足;六是部分農民長期外出打工,致使貸款到期難以及時收回。
二、小額農貸風險較為突出。一是農業是弱勢高風險產業,受自然災害影響大;二是小額農貸是信用貸款,本身就潛在較大風險;三是縣域經濟中缺乏可靠的產業項目,支持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貸款投向結構單一,主要集中在種、養殖業,常常受農業自然災害和市場價格波動影響,貸款風險較高;四是農戶對市場把握不準,信息不靈,生產具有較大的盲從性和跟風問題。
三、小額農貸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將推廣小額農貸和信用工程創建工作當成一次性「活動」,結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搶」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為零」等貸款違規現象。主要體現在:一是宣傳未到位,農戶對小額信用貸款的認識存在偏差。許多農戶把信用社頒發的《貸款證》當成存摺,把授信額度當成自己的存款,哄搶貸款,還款意識薄弱;二是部分農戶將《貸款證》和授信額度轉借他人,當貸款到期時,借用雙方則相互推卸還貸責任,引發了債務糾紛,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貸難度;三是《貸款證》的審核與發放存在漏洞,出現一戶多證和虛假辦證,少數農戶和個別信貸員以多人名義分別辦理貸款證並從信用社借出大額貸款,套取信貸資金;四是冒名貸款、多頭貸款、化整為零貸款難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強調簡化貸款手續而放鬆貸款審核、發放程序,小額農貸責任不明確,「三查」制度未落實。大部分信用社又沒有實行微機聯網,信息資源不能共享,難以對農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小額農貸評級授信政策執行不嚴。一是農戶一般沒有建立家庭收支帳目經濟活動檔案,對農戶評級底細不清,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存在較大的主觀盲目性和隨意性,導致小額農貸信用評定失實;二是評級授信把關不嚴,等級比例失調。沒有根據小額農貸「四不評」和三個等級標准逐戶審核把關,有的信用社由於人員少、服務對象多等原因,沒有深入到村逐戶調查了解,而是直接委託村鎮「兩委」核定,等級評定結果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在小額農貸年檢中,部分社沒有根據農戶家庭資產負債、資信狀況等方面的變化重新評估,憑個人主觀臆斷,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級高估現象;三是部分農戶只評定了信用等級,沒有授予相應的貸款額度;四是利率政策執行不規范。多數信用社在發放小額農貸時,沒有執行利率優惠政策和差別利率,難以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
五、小額農貸發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額農貸無法滿足農戶較大規模經營的資金需求,現行的小額農貸授信額度較小,眾多有償還能力的種、養殖大戶無法得到充足的信貸支持,而申請其它種類的貸款,其手續又非常嚴格,由此形成了農信社「想貸而不能貸」,農戶「想借又借不到」的尷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貸款責任制,實行與工資、獎金掛鉤的信貸激勵約束機制,而小額農貸管理難度大,存在一定的風險,加重了信貸人員的恐貸心理;三是農村信用社被動地發放小額農貸,對產量明顯過剩的農戶貸款需求沒有進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對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信貸杠桿調節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六、小額農貸比較效益低。目前,小額農貸綜合收息率僅在5%左右,與資金綜合成本持平,低於其他貸款2個百分點。小額農貸使信用社在實質上扮演著農業政策銀行的角色。少數信貸員慣性思維難以及時轉換,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認為發放小額農貸增加經營成本,不如發放大額貸款和企業貸款省力省事,影響了小額農貸的推廣面。
為此,要推動農村信用社小額農貸的穩健運行,必須繼續做好如下工作:
一、規范小額農貸操作行為。一是全面規范評級授信行為。按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管理指導意見》,吸收個人資信征詢系統的經驗,制定農戶定性和定量資信評價體系,嚴格按照「農戶申請—村組互評—村委會初審—信貸員復審—評定小組審定」的程序,做好評級授信工作;二是認真開展年檢工作。加強農戶信用動態管理,及時調整信用等級和授信額度;三是按照農戶等級,執行不同檔次的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廣大農民共同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加強小額農貸管理。一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貸」的放貸模式,按農業季節性和周期性合理確定貸款期限,避免人為縮短期限造成貸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戶經理」和「農戶協管員」制度,充分發揮村委會、村民代表的職能作用,隨時了解農戶資信變化的信息,協助信用社加強管理;三是正確處理好簡化手續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做到簡化手續必須以風險防範為前提;四是加強貸後管理,實行貸款歸還公示制度、按期結息制度、信貸催收制度等,增強農民的信用意識,不斷提高貸款回收率;五是加強農戶貸款證的管理,建立「農戶電子檔案」,降低管理成本,規避冒名貸款、多頭貸款等各類違約風險。
三、創新小額農貸模式。適度突破授信額度的限度,探索並推行聯保貸款和建立小額農貸聯保基金等方式,優化小額農貸營銷方式組合,發放抵(質)押貸款和授信的組合小額農貸,支持農村經濟大戶有充裕的資金上項目,發展生產。
四、引入小額農貸管理「均衡」機制。把責、權、利相統一,將小額農貸各項考核指標分解到人,合理授權,強化考核,落實獎懲,充分調動基層信貸人員發放小額農貸的積極性,確保小額農貸的質量。
五、發揮信貸杠桿的調節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資源和對市場的預期,有計劃地控制或擴大小額農貸投放量,並堅持「一鄉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則,以防止風險向單一項目集中,發揮信貸杠桿對經濟的調節作用。
六、發揮地方黨政的推動作用。一要協助信用社開展農戶信用等級評定,解決農村信用社人員不足的矛盾;二要積極協助農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貸款清收力度,妥善解決村組貸款債務問題,為創建信用村(鎮)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三要搞好農業項目庫建設和項目投資推薦工作,讓小額貸款發的「放心」,用的「舒心」,還的有「信心」。並圍繞「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培育和發展農村市場。
七、規范信用社經營行為。信用社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小額農貸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額農貸管理機制,杜絕各種違章貸款、人情貸款、以貸謀私行為,對審查不嚴或不按程序操作,違規放貸的問題,嚴肅查處,保證信用社小額農貸業務穩健運行。
㈢ 農村信用社的保險業務
信用社今後會逐漸向商業銀行方向發展,隨了存貸的收益外,以中間業務收入為主導
自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農村信用社通過增資擴股、清收不良貸款、完善法人治理、強化內控管理、利用央行票據置換不良資產、消化歷史包袱等一系列措施,不斷增強金融實力和服務能力,經營發展步伐明顯加快。但由於長久以來形成、一時難以完全化解的內外部矛盾,農村信用社經營發展過程中還存在諸多不利因素。為使農村信用社在改革大潮中,把握機遇,順勢崛起,本人對農村信用社在深化農村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創新經營發展,進行了調研。
一、農村信用社經營已出現轉機
改革以來,農村信用社抓住機遇,藉助銀監局、人民銀行的監督、指導及政府等社會各界的支持、幫助,不斷轉變經營理念、調整經營思路、嚴格內部控制制度、強化風險防範,經營終於走出了低谷,呈現出良性發展的勢頭,存貸款規模不斷加大,股本金大幅增加,不良貸款明顯下降,經濟效益顯著增長。同時,隨著監管力度不斷加強,農村信用社的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防範制度也不斷趨於完善;風險意識、經營意識不斷增強;原來那種忽視經濟核算、忽視利潤指標的粗放經營方式和經營理念已初步得到扭轉,可以說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已出現了轉機。
二、困擾農村信用社發展的深層次矛盾
農村信用社經營出現轉機,決不意味著其未來的發展道路就是平坦的。當前尚有一系列深層次矛盾在困擾著農村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這些矛盾主要是:
(一)資產質量差,不良貸款比率仍偏高。從目前情況看,不良貸款居高不下,仍是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的最大「瓶頸」。改革以來,在政府推動下,農村信用社對不良貸款進行了大力清收,幾經努力,存量不良貸款能收的都已收回或活化,未收回的,都是非常難啃的硬骨頭。其原因:一是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中,農民、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居多,這些貸戶本身都是弱勢群體,一旦貸款形成不良,重新盤活的機率就很小,特別是企業轉制過程中形成的不良貸款,收回難度相當大。二是農村信用社目前信貸人員較少,清收隊伍力量薄弱。三是農村信用社獎罰機制不健全,責任追究力度不夠,道德風險未能得到全面控制,致使不良貸款出現前清後增現象。不良貸款的大量存在,使農村信用社賴以生存的收入來源受阻,持續發展能力因此而受到嚴重影響。
(二)歷史包袱沉重,風險等級較高。雖然經營形勢式有所好轉,賬面實現了盈餘,但農村信用社歷年虧損掛賬數額和撥備缺口巨大,短時期內難以化解。雖然農村信用社加大化險升級工作力度,制定了發展規劃,但經營效益的提高恰恰與消化歷史包袱、補足撥備兩者矛盾並存,在短時間內不可能真正實現降級升位的同時經營效益大幅增長。
(三)資金來源受限,自有資金嚴重不足。一方面,由於農村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加上部分地區存在所有制歧視,農村信用社所吸收的資金主要是農村群眾的零星存款,各項存款中定期存款佔60%以上,資金成本較高。另一方面,農村信用社諸多網點分散、弱小,增資擴股渠道單一、狹窄,資本金嚴重不足,又因目前分紅回報較低,不能滿足入股社員的收益願望,大大影響了股本金的穩定性,且投資股比例低,抗風險能力較弱。同時,由於縣域資金大量外流,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由於收縮放款,國有商業銀行的縣級分支機構只得把大量閑置資金上存,再加上郵政儲蓄的吸存就形成了縣域經濟資金大量外流的局面。由於資金大量外流農村信用社的發展不得不嚴重依賴於人行支農再貸款和拆借資金的支持,大大增加了信用社的經營成本。
(四)業務種類單一,收入能力較弱。受經營方式的局限,農村信用社目前經營收入主要依靠貸款利息收入,中間業務發展緩慢。目前,農村信用社中間業務僅有代付教師工資、代付糧食直補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而代付業務基本上沒上中間收入,代理保險又因為農村險種少又不切合農民實際,而發展不順暢。同時,因銀行卡業務推行較晚,與各大專業銀行相比處於競爭弱勢,中間業務收入極度缺乏。因此,發展中間業務,對農村信用社來說,是面臨的一大難題和挑戰。從貸款營銷來看,農村信用社機構設置點多、面廣、線長,業務規模小,而且貸款營銷以小額貸款為主,分散到千家萬戶,經營管理費用大,其庫存現金占壓,運銷費用開支、資金結算及各項營運成本等均高於其他金融機構,難以形成規模經營效益。
(五)規模小,創新能力差,服務水平落後。目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范圍通常只覆蓋一個鄉鎮。過小的轄區、偏低的員工素質決定了各信用社乃至信用聯社的創新能力很差,難以適應急劇變化的社會、經濟環境。因此在防範金融風險、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確定操作規程、引入現代管理技術,乃至加強相互協調和合作等方面,信用社都嚴重依賴外部力量。
三、藉助改革機遇創新經營發展
農村信用社面對多年積淀所形成的硬負債、軟資產、高風險、低效益的現狀,同時面臨著強手如林的金融競爭,要求得生存並實現發展,只有鼎力革新,按照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要求,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發展為動力、以創新為手段,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科學、合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同業競爭中搶占市場,籌資金、防風險、爭效益。
(一)明確重點,夯實基礎抓創新,全力拓寬收入來源。
從目前狀況看,農村信用社作為以農村為主要發展陣地的金融機構,面對發展水平較其他商業銀行仍較低,而且農村經濟欠發達,農民消費意識和信用意識仍較薄弱的現實,業務經營必須要明確重點,在做好主打產品的基礎上,謀求業務創新,增加收入來源。一方面,要力足現實,突出貸款業務。從目前發展水平來看,農村信用社要提高經營水平和能力,關鍵仍是在於貸款營銷的有效性和貸款質量的提高,所以,農村信用社必須把經營重點放在貸款業務上,並突出「三農」貸款投放,做大做強「支農」產品。對「三農」內涵應適當擴大,可在傳統的「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組織」的基礎上擴展至涉農企業、涉農經濟組織和為農業、農村經濟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服務區域可擴展至縣域的城鄉結合部。以此全面擴大貸款營銷面,提高貸款質量,增加有效收入來源,最終實現階段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創新業務品種,特別是對中間業務,要結合實際,進行開發和嘗試,逐步增加新的收入來源,增強競爭實力。
(二)內外結合,大力清收不良貸款,妥善處理「包袱」。
改革以來,雖然在不良貸款清收上探索出很多盤活措施,但不良貸款佔比仍較大,仍是信用社經營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方面,信用社對這一歷史包袱,需要客觀對待,既要解決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歷史包袱,又要防止把因市場風險和經營管理不善而形成的新風險歸結為歷史包袱。要劃清界限、確定責任人,在繼續加大對責任人貸款追究力度的基礎上,創新措施進行清收活化。另一方面,對歷史以來形成的不良貸款,單靠信用社的力量還不能夠在短期內真正予以活化,要使信用社輕裝上陣,還必須要進一步深化改革,給予信用社更大的政策支持。國家應盡快制訂減免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的政策,對政策性歷史包袱應由政府負責並承擔,可採取「一次性補償」辦法,解決歷史包袱。
(三)強化管理,轉換經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信用社統一法人改革成功後,已建立了新的法人治理結構,改變了核算方式,但轉換經營機制並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統一法人後,不僅僅是核算方式的改變,其中也包括利益分配機制、經營考核機制、網點管理機制、資金營運機制等各個方面。這就要求農村信用社盡快適應統一法人體制要求,從轉變思想觀念入手,大力推行客戶經理制和全員營銷制;從集約化經營入手,改進網點管理機制和效益核算機制;從提高資金運用率入手,加強資金營運機制;從合理配置人力資源入手,健全用人機制和經營考核機制。通過強化管理水平和能力,促進經營發展。
(四)藉助改革,爭取更大的政策支持,創建良好的經營發展環境。
農村信用社的困境必竟是長期以來形成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決得了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給了信用社的經營發展帶來了巨大動力和新的希望,但要想保證改革成果,保證信用社真正走上良性發展的快車道,還需要中央銀行加大對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把農村信用社作為金融的「弱勢群體」傾注扶持之情。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適當支持:一是再貸款支持。由於農村信用社在同業競爭中勢單力薄,對外部救助的依賴性較強,這種比較劣勢容易導致支付危機,中央銀行需要加大再貸款支持力度,根據農村信用社需要及時給予再貸款支持。二是實行優惠利率,適當提高農村信用社存款准備金利率;三是在現金和開戶上,結合實際取消一些限制性規定;四是在稅收政策上,稅務部門要根據農村信用社服務農戶和農業的特點,繼續降低營業稅率,對資不抵債信用社應免交營業稅,對有歷年掛虧的信用社免交所得稅,待其經營好轉後再恢復征稅。對信用社依法收貸中以資抵貸的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免交交易環節的各種稅賦,對遭受自然災害嚴重的地區,當年適當減免營業稅。五是進一步凈化農村信用環境。要加快社會徵信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貸款擔保機構,加大打擊逃廢債務行為的力度,在全社會營造「守信光榮、欠貸可恥」的良好社會信用氛圍,為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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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辦法的第四章 監管措施與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根據農村信用社風險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轄內不良資產變化情況的匯報,同時向被考核對象通報不良貸款考核結果,並進行風險提示。
第十五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在監測、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現場檢查或實地調查,對確定的轄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不良資產總體情況及變動趨勢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強監管的意見和措施。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包括明確不良資產管理部門及工作制度、不良資產清收、盤活辦法和不良資產管理責任制等,並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明確的不良資產控制目標,包括年度、季度和當年新增控制目標以及分機構控制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報送當地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後作為雙方考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將轄內不良資產年度、季度及當年新增控制目標落實到部門和人員,並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按期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和分析,及時報送監測、考核和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並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趨勢判斷合理科學、措施切實有效。
第二十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在不良資產情況出現重大變動時,及時報告當地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轄內不良資產或不良貸款居高不下的機構和地區,各級監管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凡轄內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上(含)且余額上升、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超過2%以上(含)以及被監管機構列為重點直接監測的地區或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負責人須定期約見該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明確管理責任。
(二)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但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上升,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或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落實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的措施和責任。必要時,由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並明確管理責任。
(三)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下降,但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所在地監管部門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或被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督促其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
第二十二條 監管質詢談話要做好記錄,整理成談話紀要,印發被監測機構,並抄送其上級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新增不良貸款,特別是當年形成的不良貸款,監管機構應直接或責成被監測機構逐筆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被監測機構要予以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結果報當地監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省會城市所在地銀監局要認真審閱省級聯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並結合日常掌握的情況,形成獨立、審慎的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分析報告,分別於季後20日內、年後30日內報送銀監會。
第二十五條 凡不按本辦法要求及時監測、考核分析不良資產和上報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的監管部門,上級機構將對其通報批評;對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或由於監管不力造成轄內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惡化的,由上級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下級監管機構負責人談話,落實監管問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和各級聯社要根據監管部門關於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機構或本地區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資料、報告和作專題匯報,接受監管咨詢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 凡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不及時准確報送有關數據及報告的農村信用社和各級管理部門,監管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㈤ 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成因和對策提綱
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怎眾》,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銀行貸款要擔保人,需要的手續如下:
(1)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對首付款的要求,銀行間有些許差異。
(5)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或有符合規定條件、具備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6)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最好不要選擇沒信用貸款公司。這類貸款一般都是那些沒有保證的容易出事。
㈥ 農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問題,問題的成因,解決對策
近幾年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管理體制初步建立、產權制度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服務「三農」方向進一步明確、資產質量和經營狀況得到好轉。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管理體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這些問題嚴重製約著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因此,正視這些問題,認真分析成因,制定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在當前顯得尤為重要。
一、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產權關系仍需進一步明晰
多年以來,農村信用社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管理責任不落實,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發展的一個核心問題。以法人為單位改革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關鍵就是要農村信用社作為一個市場主體,實現「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這一目標。這就要求股東在依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自己的出資額來清償債務,股東享有所出資產的收益權,企業由出資人或其僱用的經理人員來經營。按照市場經濟理論,產生這種效應的前提是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流動、組合,而非政府行政主導。農村信用社由於歷史原因,使其自建社以來的所有改革均是政府行政主導的結果,社員投入資本的增多並不意味真正獲得更多的表決權和管理權,使社員沒有增加股本金份額的動力。目前,股本金補充仍處於被動引導而非主動增資的局面,導致農村信用社股本金經過多次的清產核資和改革規范都難以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意義,這種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成為制約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
(二)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
農村信用社在由合作社轉向現代金融企業制度過程中,現有的法人治理結構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還沒有建立起決策、執行、監督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激勵和約束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匹配。具體表現為: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各自的職責分工尚未明確,現有的許多規定在實際操作中難以執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得到有效分離,股東會和理事會很難對信用社法人代表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一長獨大」的現象仍然嚴重。
(三)經營機制僵化和內控乏力
由於長期受「官辦」思想和國有商業銀行管理模式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了「鐵工資」、「鐵飯碗」、「鐵交椅」的痼疾,難以實行有效的正向激勵制度,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處於粗放經營狀態,員工素質普遍偏低,與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在同業競爭中處於劣勢。在內控管理上存在著制度不健全、制度執行力差、風險控制力弱等問題。
(四)歷史包袱沉重,資產質量差,經營困難,潛在金融風險仍然很大
為了明晰產權關系,真正轉換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機制,國家對試點地區的農村信用社不僅發行了專項央行票據,置換了部分不良資產,彌補或部分彌補了歷年虧損掛賬,減免了稅收,希望達到「花錢買機制」的目的。應該說,這些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對於化解農村信用社的歷史包袱,改善資產質量,提高盈利能力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農村信用社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並未得到根本解決,風險狀況也沒有得到根本改善,今後改革發展的問題仍然不少。這主要表現在:農村信用社票據兌付條件「門檻」較高,「出門」困難,即使票據兌付後歷史包袱仍然較重,不良貸款總量仍然很大,而且還有許多潛在不良資產沒有反映出來;人均利潤、資產利潤率等指標較小而虧損面、虧損額仍然較大;撥備嚴重不足,抗風險能力尚未得到明顯增強;農村信用社股金雖然增加很多,但是不少股金在本質上仍然是存款化股金,基礎很不穩固;農村信用社在提足各項風險撥備後實際資本充足率仍然很低;內控制度很不健全,案件時常發生,潛在風險不容樂觀。
(五)管理體制不順,管理職權和責任需要進一步明確
經過改革,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按照國務院關於「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轄內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形成了「國家宏觀調控、加強監管,省級政府依法管理、落實責任,信用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農村信用社監督管理體制。但是這一新的監督管理框架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省級政府依法管理的職責范圍沒有具體劃分,造成職責定位模糊、職責邊界不清,政企難以分開;省級聯社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基層聯社雙重授權管理(即省級政府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業管理,社員單位授權省級聯社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自律管理)缺乏法律依據,且多重授權管理對基層聯社違規違制行為缺乏約束力,多級法人體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分散決策、低層次決策。同時,金融監管與行業管理、行業管理與自主經營、依法管理與自律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內涵還不清晰,各自的職權和責任還有待明確,職能交叉、責任不清的現象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
二、成因分析
解決農村信用社在產權關系、法人治理、經營機制、歷史包袱、管理體制等方面的問題是農村信用社今後改革和發展仍需努力的方向。總的來說,這些問題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產生的。
(一)股權分散和經營虧損是農村信用社產權關系難以真正清晰的重要原因
按照2003年和2004年的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構建新的產權關系,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原則,因地制宜進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進一步完善合作制的產權改革,構建法人機構新的產權形式和組織模式。一是提高入股起點金額。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的實際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入股金額。二是拓寬入股范圍。以農村信用社原有社員為基礎,廣泛吸收轄區內農民、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三是積極探索建立新的股權結構。但在實際運作中,尚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重新認定股東和吸收新的股東後,信用社的股東人數有所下降,人均股本有所提高;企業股東數量少,但所持股份很多。但總的來說,股權結構仍較為分散,股東對信用社的監督成本過於昂貴,分散的小股東往往缺乏關心和監督農村信用社的激勵。其次,政策制定者在引進大股東後,希望大股東能夠對農村信用社切實起到監督制約的作用。但在信用社經營機制未轉換,又存在大量虧損的情況下,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是不願意投資入股的。如果入了股,其目的也只可能有兩個:獲得貸款服務和獲得比存款更高的利率回報。在大量虧損情況下,股東又要獲得更高的利潤回報,這只能說他們關注的是信用社短期利益,而不是信用社的長遠利益,更不會對管理層有什麼監督了。第三,由於農戶和個體工商戶不願意加入虧損的信用社,而虧損信用社為達到專項央行票據發行及兌付條件,採取分配任務、存款股金化等辦法募集股金,造成虧損信用社存款化股金較多。因此,其股權結構的變化未必會引起法人治理結構的實質變化。
(二)股東會的先天缺陷是法人治理結構仍然不完善的根本原因
由於股權分散等原因,造成了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表現在小額股東「搭便車」傾向嚴重,對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缺乏責任,從而造成出資人在信用社治理結構中處於虛置狀態,不能發揮作用。由於股東會的先天缺陷,農村信用社出現了「外部人」控制問題和「內部人」控制問題以及「外部人」內部化問題。這三個問題的存在和發展,使得農村信用社難以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制衡的機制,造成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完善。這里的「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如基層政府)利用直接或間接的權利影響農村信用社領導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經營原則的決策。「內部人」控制是指農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員在信用社的資產使用、處理和收益的分配等方面作出違背股東利益行為的現象。「外部人」內部化就是與農村信用社相關但不在農村信用社經營者行列的「外部人」通過實施一定權利而能直接或間接地從企業中獲得收益,從而與經營者串謀的現象。這三種現象都會使農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無法完善。
(三)治理結構不完善是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難以轉換的主要原因
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使得農村信用社不能按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擔風險」原則來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勞動用工、幹部任用、績效考核和薪酬確定等制度僵化,不能與現代企業的經營機制相適應,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進一步發展。
(四)傳統體制慣性是農村信用社內控制度不健全的直接原因
首先,表現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衡、有效分離的法人治理結構尚未真正建立,有其「形」而無其「神」。其次,表現在制度建設步伐落後。自1996年行社脫鉤以後,信用社內控制度沒有象商業銀行一樣自成體系,在人事政工、勞動工資、審計監察等方面的內控建設上還存有盲點,有些甚至仍在沿用原農業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導致一些制度與信用社的管理實際脫節;一些新業務的管理制度跟不上,無法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第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力。對已出台的制度真正落實的少。這些問題的成因主要是傳統的、不適應發展形勢的習慣方式在農村信用社從業人員的思想上、行動上還未根除,新的思維方式、行為方式還未真正建立和完善。
(五)擔負政策性金融任務是造成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的關鍵原因
農村信用社作為企業,只有走市場化、商業化道路才能使自己生存和發展,但同時農村信用社又要執行國家的金融支農政策,這種政策性金融任務使農村信用社違背市場操作規律去發放貸款,造成信用社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歷史包袱沉重等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由於行政干預、指令性貸款造成貸款損失。如八十年代支持鄉鎮企業貸款等。二是體制轉換過程中產生的新呆賬。主要是:行社脫鉤時農業銀行向農村信用社劃轉的呆帳、合作基金會撤銷帶進來的呆賬和保值儲蓄貼息支出三個包袱。三是由於擔負的政策性金融任務而使借款人認為農村信用社貸款是「不用白不用」的財政資金,造成信用社不良貸款的增加。在本次改革中,國家對虧損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貼息給予補貼,解除了這一歷史包袱;對於農村信用社的歷年掛帳虧損和實際資產損失方面,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以安排專項再貸款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來給予農村信用社資金支持,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還通過稅收減免、允許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的政策,增加農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進一步減輕農村信用社的歷史負擔。但是,中央對農村信用社實際資不抵債額的計算基數是按照信用社2002年的財務報表數確定的,由於較多的信用社受短期利益沖動等方面的因素,造成報表反映失真,因而尚有很大一部分資不抵債額未能獲得專項再貸款或專項央行票據,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尚未真正化解。
(六)省級信用聯社職能定位不清是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不順的重要原因
按照有關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省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信用社的管理職責中,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對當地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並通過省級聯社實現對當地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省級聯社對指導、督促轄內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負主要責任。同時,省級聯社既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發起設立、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委託對其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的聯合體,又是可以經營部分資金業務、清算業務的獨立的金融企業法人。因此,省級聯社是集政府行政管理、行業自律管理和金融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三種職能於一身的機構組織,其體制設計使省級聯社難以「政企分開」、「職責明確」。
三、對策措施
(一)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
由於股份制在促進產權明晰、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高資本聚集能力等方面具有其他產權形式所不具備的優越性,因此,銀監會在2006年2月底召開的「全國農村信用社工作會」上把農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定位為:堅持市場化、商業化取向,爭取用5-10年時間分期分批逐步過渡到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有特色的社區性農村銀行機構。按照這一改革定位,農村信用社應圍繞股份制社區銀行來進一步明晰產權結構,以適應改革發展的需要。當前,一是要培養市場機制。由於目前我國經濟金融處於轉軌時期,還不具備完善的農村經濟金融市場體系,因此,要使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成功,就要求各級政府大力培育和發展與市場有關的機制,如制定經濟金融法規、促進生產要素的市場化組合等。對農村信用社而言,就是要不斷深化市場機制的利用,減少政府幹預,在生產要素市場化組合的基礎上,建立明晰的產權關系。二是建立農村信用社補充資本金機制。制定符合農村信用社實際的資本充足率管理規章制度和資本金管理機制,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或不定期評估資本金結構的合理性和資本充足率水平。三是創新資本金補充渠道。鑒於目前農村信用社盈利水平有限,不能吸收外資和上市籌資,國家又不能對農村信用社直接注資的客觀實際,國家應允許農村信用社發行次級債券。這樣,既能減輕農村信用社股金分紅的財務壓力,又能優化資本金結構,擴大投資農村信用社的范圍。四是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在經濟較發達、信用社實力較強的地區,可將當地的優質民營企業、合格的國內投資機構、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引進為農村信用社的戰略投資者,這樣不僅可以有效解決增資擴股的難題、規范增資擴股行為,而且可以改善農村信用社資本結構,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加速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在實施中,應適當提高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上限。建議監管部門比照《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國內戰略投資者向信用社入股的比例定為「不得超過農村信用社總股本的20%」。五是增大經營者持股份額。經營者所持股份的增加,有利於對經營者的激勵,使經營者的收入與資本所得掛鉤,從而使經營者與股東利益趨於一致。六是根據入股金額實施差別優惠政策。按照不同的入股金額,在貸款方式、貸款金額、貸款利率、辦理程序和時限等方面對股東體現差別優惠服務。
(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是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三會」制度。嚴格實行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分離,形成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真正發揮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結構。二是規范操作機制。積極探索建立理事會經營決策機制,充分發揮高級管理層和內設專業委員會在經營管理中的作用;要把經營班子深化為經營執行機構;要把監事會深化為經營監督機構,積極探索在聯社高級管理層下設置專職合規部門,對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章、行業管理准則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三是引入獨立理事參與農村信用社管理。獨立理事既不是農村信用社的股東理事,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經理理事,是從農村信用社外部產生,不是農村信用社的直接利益相關者。獨立理事依照法定程序由農村信用社股東大會聘任,獨立依法行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獨立理事以客觀公正的立場參與理事會決策,有助於農村信用社決策的科學有效,有效制衡經理理事或執行理事的決策立場,保證決策的專家性。
(三)轉換內部經營機制
一是按照「授權經營、分級考核」的原則,合理設定各項管理和業務工作權責。二是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推行全員考核、競爭上崗、崗位輪換等用工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優勝劣態的用人機制;要精簡機構、壓縮人員,有效治理農村信用社職工總量過大、結構不合理,分布不均衡問題。三是改革分配製度,全面推行績效掛鉤的工資分配製度。加大考核力度,根據崗位責任的大小、工作質量的高低、經營業績的好壞和所作貢獻的多少拉開收入差距,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四是要改進管理人員的選拔辦法和選拔方式,推行競聘上崗、擇優選用的方式,加大交流力度,防範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五是遵循「精簡、高效」原則,分類實施「定崗、定員、定編」制度。通過明確職責和任務,解決有人無事乾和有事無人乾的問題,解決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中長期存在的無人承擔失職、瀆職責任,無人彌補經營損失等問題。
(四)全面加強內控建設
一是樹立正確的內控觀念。要加強「合規文化」建設,使全體員工在思想上、行動上摒棄傳統體制慣性,樹立理性、穩健、審慎的管理理念;要堅持「制度先行」的原則,在全體員工中推行誠信與正直的職業操守和價值觀念,統一思想,形成合力。二是健全內控制度。要通過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農村信用社的機構控制、崗位控制、程序控制和業務操作程序與授權授信的規章制度,制定風險防範責任制和防範措施。三是創新內控方法。通過管理體制和崗位職責的調整,實現內控的組織控制要求,使不相容職務徹底分離。四是明確業務流程,實現內控中的同步控制要求,如雙重控制、賬款分開、換人復核、雙線核對、日清月結、貸款「三查」等。五是明確職責和許可權,實現內控的授權控制要求。理清授權事項,明確授權的責任和審批程序,建立檢查制度等。六是嚴格規范操作,實現內控的實物保護控制要求。如對現金及其他有價證券嚴格執行雙人守庫、雙人押運、雙人管庫、交接登記、相互監督約束、定期盤點等。七是建立員工管理的制約機制和優勝劣汰機制,實現內控中對人的控制要求。嚴格執行辭退制度、競聘制度、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幹部交流、輪崗、迴避、休假稽核制度等。嚴格稽核監督和合規管理,實現內控的監控職能,並引入客觀評價體系。
(五)加大金融創新力度
一是創新經營理念。克服傳統思維、定勢思維和順向思維的障礙,樹立效益意識、市場意識、服務意識。二是創新金融技術。建立起以省為單位的大集中網路電子平台,在此基礎上實現全國范圍的大聯網。三是創新金融產品。按照「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的原則,加強對中小企業和個人金融業務的創新,大力推進中間產品創新。四是創新服務方式。建立「個人貸款服務中心」和「個人投資理財服務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務;推進信用共同體建設,構建以利益共同體為支撐的聯保服務體系;按照「社區銀行」、「零售銀行」品牌戰略,合理布局網點,完善業務功能,健全個人業務優質服務體系,打造標准化和精品化網點,提升形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比照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財政注資和不良貸款剝離的方式,降低專項央行票據兌付「門檻」。同時,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額應以權威中介機構在清產核資後的確認數為准,而不以農村信用社報表數為准,以體現政策公允性原則。二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發放的農業貸款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專項補貼。三是對貧困地區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扶持政策再延長10-15年。四是取消對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限制政策,幫助拓展優良客戶市場。五是妥善解決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向農村信用社承貸、擔保及私貸公用形成的不良貸款等問題,化解歷史包袱。六是切實解決接受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遺留問題和對已關閉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問題,保全農村信用社資產。七是地方政府要切實改善信用環境,出台保護農村信用社合法權益、降低農村信用社維權成本的相關辦法,以增強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積極性。
(七)完善省級管理體制
為解決現行省級聯社職責定位不準、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增強農村信用社抗風險能力,提高決策層次和決策水平,實施有效管理,應在現行體制下,先將縣級聯社建成統一法人、合作銀行和商業銀行,再用3-5年的時間建成全省統一合作銀行或商業銀行。這樣,既有利於加強行業管理,形成較為完善的風險防範體系,又有利於完善業務功能,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增強信用社市場競爭能力,使農村信用社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㈦ 農村信用社貸款如何處理違規人員
管理好各級領導什麼都解決了,信貸員調查審查都做啊,壘大戶信貸員說話算嗎?背黑鍋的罷了!
㈧ 不良貸款的確認辦法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為了完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規范認定程序,加強對不良貸款的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將本辦法轉發轄內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及融資租賃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不良貸款的認定標准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2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指《貸款通則》中規定的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簡稱「一逾兩呆」)。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貸款的劃分標准
第四條 《貸款通則》中「一逾兩呆」的劃分標準是認定不良貸款的基本標准,商業銀行必須嚴格遵守。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五條 逾期(含展期後逾期)90天以內的不良貸款,列為催收貸款,在逾期貸款項下單獨統計和上報。
第六條 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及擔保等表外業務項下的墊付款項,從墊付日起納入不良貸款核算,並按「一逾兩呆」的認定標准進行分類。
第七條 貸款雖未逾期,或逾期未滿規定年限,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列入呆滯貸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
(二)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
(三)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
第八條 按第七條規定列入呆滯貸款後,經確認已無法收回的貸款,列入呆賬貸款。
第九條 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未歸還,又重新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應依據借款人的實際還款能力認定不良貸款。對同時滿足下列四項條件的,應列為正常貸款:
(一)借款人生產經營活動正常,能按時支付利息;
(二)重新辦理了貸款手續;
(三)貸款擔保有效;
(四)屬於周轉性貸款。
第三章 不良貸款的認定
第十條 不良貸款必須按照規范的程序嚴格認定,以保證不良貸款數據的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不良貸款的認定應遵循「本級負責、分類認定、超限核准、歸口管理、檢查評價」的原則。
(一)本級負責指本級直接經營的貸款,由本級認定並對本級認定的結果負最終責任;
(二)分類認定指對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按不同程序分別認定;
(三)超限核准指對超過本級認定許可權的要報上級行核准,核准行行長對認定結果負最終責任;
(四)歸口管理指認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由信貸風險管理部門統一負責;
(五)檢查評價指稽審部門應對不良貸款認定標准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應列入正常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辦理轉賬手續。
第十三條 對逾期貸款,應在貸款到期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逾期貸款科目;對呆滯貸款,應在逾期貸款滿規定年限的次日,由電腦系統自動或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四條 對貸款未逾期或逾期貸款未到規定年限需轉入呆滯貸款的,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其主管行長核准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滯貸款科目。
第十五條 對呆賬貸款,應由信貸經營部門提出書面意見,信貸風險管理部門審核,並會同財會部門共同認定,報行長辦公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集體審議決定後,由會計部門轉入呆賬貸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及時、准確、全面的原則統計和上報不良貸款。
第十七條 不良貸款統計數字的來源,應以會計部門轉入「一逾兩呆」會計科目核算的數字為依據。會計報表與統計報表的數據必須一致。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貸款,嚴禁各級行行長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虛報或瞞報不良貸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㈨ 不良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以下統稱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提高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XX省農村信用社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是指按照XX省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劃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貸款及表外不良貸款。
第三條 不良貸款管理是指根據不良貸款的內在特點,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與流程,對不良貸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處臵和監測、檢查與獎懲等各個環節進行的全過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公司業務部、個貸中心、營業部及基層信用社等。
本辦法所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是指承擔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等職責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構,包括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及承擔不良貸款管理處臵職責的貸款管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還款義務人是指借款人、保證人以及依法承繼其還款義務的個人或單位,如財產繼承人、虛假出資或抽逃資金的企業股東、改制後具有債務承繼關系的企業、企業開辦單位等。
第五條 不良貸款管理遵循的原則:
(一)真實反映。真實、准確、客觀地反映不良貸款的形態狀況及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各環節的工作情況。
(二)依法合規。不良貸款管理、清收處臵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
(三)盡職履責。不良貸款管理人員根據盡職管理要求,忠實履行工作職責,維護信用社權益。
(四)科學管理。科學合理設臵不良貸款的管理體系和業務流程,創新工作模式,提高處臵技術水平。
(五)優化處臵。合理把握處臵效率和效益的關系,通過處臵時機的選擇、處臵方式的比較和定價機制的運用等,實現不良貸款處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嚴格保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相關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響和貸款損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資產管理部門。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和縣級聯社要設立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配備相應數量的工作人員。轄內經營單位或不良貸款較少的辦事處也可設臵不良資產管理崗。
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作為不良貸款管理處臵的主管部門,分級負責制度制定、監督考核、統計監測、業務指導、資產保全、項目審查(咨詢)等不良貸款管理工作。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全轄不良貸款的集中管理與清收處臵。不良貸款原則上應全部集中管理、集中處臵。小額個人類不良貸款也可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處臵方式。 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本單位不良貸款規模,設臵不良貸款專職或兼職處臵崗。
第七條 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縣級聯社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有關事項的審議。
第八條 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分別設立大額不良資產處臵咨詢委員會,按照許可權設臵審議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咨詢事項。
第九條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省聯社、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分別設立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與追究委員會,逐級負責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進行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條 經縣級聯社風險管理部門分類認定後,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以及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均應進行貸款移交。正常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的,由信貸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資產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正移交)。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由資產管理業務條線移交給信貸管理業務條線(以下稱逆移交)。
第十一條 正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形成一個月內,完成正移交。
(一)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向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清單、不良貸款責任認定材料。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原貸款管理單位向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提交不良貸款移交報告及檔案資料清單;
2、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對不良貸款資料進行審核,並組織開展盡職調查;
3、按照檔隨賬走的原則,根據賬務劃轉情況交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
4、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指定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責任人;
5、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3)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在貸款管理單位內部崗位之間移交,由原貸款管理責任人製作移交清單,向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不良貸款管理單位應對移交的不良貸款組織盡職調查;
3、對不能在一個月內移交的不良貸款,經貸款管理單位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遲移交,但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4、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四)不良貸款移交後,原貸款管理單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積極配合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和清收處臵工作。
第十二條 逆移交的程序。不良貸款轉為正常貸款的,要在一個月內完成逆移交。
(一)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信貸管理部門提交貸款移交清單。縣級聯社分管主任負責監督。
(二)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向貸款管理單位提交貸款移交報告和檔案資料清單;
2、貸款管理單位對照檔案資料清單進行核對,並對貸款進行實地調查;
3、貸款管理單位指定貸款管理責任人;
4、縣級聯社分管主任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4)非集中管理不良貸款的移交。
1、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崗製作貸款清單,向本單位指定的貸款管理責任人移交相關貸款資料;
2、本單位負責人對上述移交負責監督。
第十三條 貸款移交完成前,各相關單位對擬移交貸款的管理責任不變。縣級聯社信貸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配合,避免因移交影響貸款管理工作。貸款移交後,接收單位負責人對接收的不良(正常)貸款管理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不良貸款移交後,要及時將移交資料清單、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信息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進行日常管理,對非集中管理的不良貸款要建立監測台賬,制定清收處臵計劃,並對轄內不良貸款管理單位進行業務考核及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責任制。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是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的責任人,負責開展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十七條 實行不良貸款日常管理工作備忘制。 以工作日誌、會議紀要、調查報告、專題報告等方式記錄日常管理工作情況,及時反映和報告不良貸款管理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工作建議。對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上級報告,並記錄內容入檔留存。
第十八條 不良貸款主債權及擔保權利的日常維護,要圍繞盡職催收、權利保全、現場檢查、信息收集等工作進行。
(一) 盡職催收。定期向還款義務人催收不良貸款本息,督促其在催收通知書簽章後作回執留存。
(二)權利保全。根據法律規定及時主張權利,確保不良貸款訴訟時效、保證及抵(質)押擔保期間、申請執行期限、資產查封與續封期限等法律效力。
(三)現場檢查。及時了解還款義務人生產經營狀況及抵(質)押物情況,真實反映貸款風險變化。
(四)信息收集。密切關注還款義務人的動向,掌握其他債權人對其採取的維權措施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系統業務信息的維護。及時將不良貸款日常管理獲取的數據、信息等資料完整錄入信貸管理系統,做好系統日常維護。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形成的資料要及時入檔,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完整。
第五章 盡職調查與估值
第二十一條 盡職調查是以借款人某一時點的不良貸款為基數,對不良貸款進行全面調查,摸清不良貸款現狀,掌握還款義務人的主體資格、有效資產和償債能力,揭示不良貸款清收潛力。
第二十二條 正移交期間首次盡職調查後,公司類不良貸款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個人類不良貸款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盡職調查。對出現重大情況的貸款,要隨時調查。定期進行的盡職調查由不良貸款管理單位組織實施,實行雙人調查,清收處臵責任人為主調查人。不良貸款進行處臵時,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成立項目小組,實施盡職調查,項目小組組長為主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採取現場調查與非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調查內容包括還款義務人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資產負債、現金流量、或有負債、涉訴案件、還款意願、貸款抵(質)押物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完成後,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記錄盡職調查工作開展情況,以及還款義務人的各項信息,滿足不良貸款估值、定價需要,為不良貸款處臵方式的選擇和處臵時機的確定提供參考。盡職調查信息按要求錄入信貸管理系統。
第二十五條 不良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確保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和誤導性陳述。
第二十六條 估值。估值是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不良貸款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內部估算的過程。不良貸款的估值應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償債意願、抵(質)押物的權屬以及國家政策、地方經濟環境、金融生態環境等因素。 不良貸款的估值參照省聯社規定的不良資產定價有關方法,實行雙人測算、交叉復核。
第二十七條 不良貸款的估值結果可用於不良貸款處臵預案的研究制定、處臵結果的分析評價、不良資產處臵損失的整體評測,也可作為貸款分類調整、減值准備計提的參考。
第六章 清收處置
第二十八條 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度規定,綜合運用各種清收處臵方法和手段,實現不良貸款收回、風險化解以及損失核銷等的經營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制度。不良貸款管理單位要根據規定對每筆貸款確定清收處臵責任人。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密切監控還款義務人的還款能力變化,並結合日常管理及盡職調查時所掌握的情況,採取直接催收、賬戶扣收等方式清收處臵不良貸款。
第三十條 制定清收處臵預案。對新形成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責任人應當在移交後15個工作日內制定清收處臵預案,明確清收處臵期限、擬採取的方式等。對清收處臵預案要定期分析,及時調整,並選擇有利處臵時機,啟動清收處臵程序。
第三十一條 制定與實施清收處臵方案。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條件成熟後,應根據擬定的處臵方式,成立項目小組,組織盡職調查,制定清收處臵方案,並根據許可權設臵履行審查、審批程序。項目小組要嚴格按照審批後的清收處臵方案,在規定的處臵時限內對不良貸款實施處臵。
第三十二條 不良貸款處臵方式包括直接追償、依法訴訟、破產清償、以資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讓、代理清收、資產臵換、呆賬核銷及損失退出等。選擇不良貸款處臵方式應遵循成本效益和風險控制原則,綜合考慮還款義務人的還款意願、償還能力、抵(質)押物變現及貸款風險情況,擇優選取。不良貸款清收處臵可選擇一種或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在同等條件下,現金清償優先於非現金清償。
(一)直接追償。依據債權憑證,直接催收、扣劃賬戶資金或督促還款義務人處臵有效資產,收回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清收處臵責任人應通過賬戶查詢、電話簡訊、上門催收、預約面談以及發送函件等方式,強制或敦促還款義務人履行還款義務。
(二)依法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要求還款義務人履約。採取依法訴訟方式的,應按照省聯社訴訟案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訴前論證並按規定報批後實施,不得以訴訟代替日常催收。
(三)破產清償。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企業法人進行破產重整或者破產清算。對進入破產程序的還款義務人,要積極參與破產重整或破產分配,根據重整協議和清算結果重組或清償貸款。
(四)以資抵債。當還款義務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時,經各方(包括地方政府、自願承接債務的主體等第三方)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信用社債權。實施以資抵債應優先選擇易保值、易變現的資產,盡快實現處臵回收入賬,減少抵債資產損失。
(五)債務重組。在還款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且貸款形成不良的情況下,依據各方(包括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對債務構成予以調整。包括修改合同條款、債務落實、債務承接、債務削減等方式。縣級聯社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擬重組不良貸款進行盡職調查、制定並組織實施債務重組方案,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貸款操作規定辦理手續。對不良貸款實施債務重組時,應對還款義務人以及第三方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審慎確定重組方式和重組條款,落實有關擔保措施,督促其履行約定義務。
(六)債權轉讓。合理確定不良資產債權處臵價格,通過拍賣、招標、競價、協議等方式,將債權及相應權益轉讓給外部買受人。債權轉讓可以單筆轉讓,也可以將多筆不良貸款按相應的標准和條件進行組合,形成資產包整體轉讓。
債權轉讓程序應嚴格按照省聯社債權轉讓辦法執行,堅持公開操作、市場競價的原則,審慎使用協議轉讓的處臵方式。
(七)代理清收。將不良貸款委託給具有清收處臵能力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社會中介機構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受託人依據代理清收合同,依法對受託不良貸款進行清收處臵,並按約定收取酬金。委託代理清收期間,要及時了解代理人的清收進展情況,加強對代理行為的監控和督促,發現有損農村信用社利益的代理行為,應及時終止代理合同。
(八)資產臵換。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以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等資產臵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實現不良貸款批量處臵。用於臵換的資產必須是農村信用社真正擁有所有權、處臵權、收益權,且能按要求變現、足額抵頂債權的資產。臵換方案必須取得人民銀行、監管、稅務等部門的書面同意。
(9)呆賬核銷。對符合條件的損失類貸款,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核銷。
呆賬核銷應提供符合核銷認定條件的確鑿證據,並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按照內銷外追的原則,對未依法終結債權與債務關系的貸款繼續追索。
(十)損失退出。表外不良貸款符合絕對損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認定,予以終結性退出。對已認定絕對損失退出表外核算的不良貸款,要建立退出台賬,債權資料封存入檔,永久保存。
第三十三條 處臵定價。不良貸款處臵基礎價格應根據不良貸款債務人及其債務責任關聯方的經營、財務、資產、信用和實物資產的屬性、質量狀況等,並充分考慮市場、政策等因素,選擇適當的定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三十四條 處臵創新。結合本地實際,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創新不良貸款的清收處臵方式與手段。創新方式實施前,應向上級咨詢備案。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清收處臵還要堅持以下制度:
(一)審處分離。按照業務操作流程,實行不良貸款清收處臵與審查、審批相分離。
(二)集體審議與授權決策。決策人依據社員大會(股東大會)、理(董)事會的授權,對不良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處臵方案予以決策。
(三)關系人迴避。與還款義務人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員,在不良貸款處臵的各個環節,應予迴避。
第七章 監測、檢查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 建立不良貸款監測制度。省、市、縣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許可權,對不良貸款形態結構、質量變化、權利保全、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內容進行日常監測,並建立不良貸款清收處臵監測台賬,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和評價不良貸款的變動和處臵情況,形成分析報告。各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分析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縣級聯社要定期對本單位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組織專項審計,發現違規操作和不盡職行為,要及時糾正、問責。辦事處(市聯社)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內縣級聯社不良貸款管理處臵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對重大處臵項目應及時檢查。省聯社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
第三十八條 建立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激勵機制。不良貸款管理和清收處臵人員的薪酬分配與不良貸款清收處臵成效掛鉤,對有功人員計酬獎勵。
第三十九條 實行不良貸款管理處臵損失責任認定與追究制度。在申報呆賬核銷、抵債資產損失列支、利息減免及通過其他清收處臵方式將不良貸款納入表外核算前,以及表外不良貸款形成處臵損失或認定絕對損失終結性退出前,均須對不良貸款的日常管理、盡職調查、清收處臵等環節進行合規檢查,對因不盡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和追究,對盡職履責的責任人予以免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涉及的各環節業務操作要求,參照省
聯社相關規定執行。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四十一條 辦事處(市聯社)、縣級聯社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XX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解釋、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