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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農村合作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8-13 03:45:53

『壹』 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內或對外集資。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省內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應給與積極支持。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賬戶,存入的貨幣資金主要用於發放小額貸款,其他資產類業務、表外業務必須經省金融辦核准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政府相關部門、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當地派出機構備案,並要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制定穩健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要依照有關程序對貸款項目進行自主評估和獨立決策,有權拒絕各級行政管理機關為具體項目提供貸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要加強對貸款項目的風險評估審查,加強對貸款項目的跟蹤,完善對貸款企業或個人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強化內部監控,防範道德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准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准備金,確保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利率報備政策的要求,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時准確真實地報備有關利率、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原則下依法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應有不低於70%的資金用於支持「三農」經濟發展。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以短期小額貸款為主。單筆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對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1%.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合作方銀行開立存款賬戶,並委託合作方銀行代理支付結算業務。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支付結算業務使用的票據憑證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須於每季第一周內將上季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貸款明細表、貸款發放情況匯總表、貸款五級分類表等報送省金融辦,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送。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的規定程序接入信貸徵信系統,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信貸徵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信息,並在信貸業務審批和管理中查詢借款人的信用報告。
第三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政府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並依法繳納各類稅費。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由省金融辦牽頭,會同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股東自願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改造為村鎮銀行。

『貳』 農村想貸款怎麼辦理 農村貸款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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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陝西省信合關於城中村改造安置項目貸款的相關規定

我是陝西科技大學的 西安推行了城中村計劃 但是現在還不包括陝科大旁邊的的湖北庄、草店子和杜家堡 應該他們現在發展的還不符合規定 你看看下面關於城中村的規定 而且他們現在發展的很好 雖說沒有在政府的規劃之內 但是看其他他們就像個城中村 租房 開店 現在的這個地方的人應經是很富了 將來會更富有的e 第一種、位於城市建成區內,早已沒有農民戶口和農業用地,早已改成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城鎮管理,撤消了鄉、村行政建制,已經沒有農民集體財產和宅基地產權的地區。這類地區實際上等同於城市的危舊房改造區,適用城鎮房屋、土地、居民拆遷管理辦法。可以採用成片改造危舊房的有關政策。但對其中的民工外來人口應該妥善安置,不能採取一律無償轟走的辦法。因為這些地區是外來人口的集中居住區,是低收入人群住得起能夠棲身的少數地區,而這些低收入民工是對北京的經濟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的,不能歧視他們,讓他們流離失所。城市化進程就是大批農民進入城市能夠世世代代生存下去,徹底轉變為城市居民,可以享受城市現代生活。但前提是農民進城能夠就業居住,有生活基礎。留美華人學者文貫中先生曾寫過一篇文章《「城市化」無法避免「貧民窟」》指出:正是因為存在貧民窟,才使得城市特別有活力。貧民窟的存在,使得城市擴大的成本特別低,包容性特別強。貧民窟房租低廉,同為天涯淪落人的鄰居對新來者多相濡以沫,抱有多一層的同情和照顧,使新移民比較容易找到安身立命之地。生活在貧民窟的大部分新移民一二代之後,便融入主流社會。這不但發生在美國的紐約和芝加哥,也發生在中國的香港、北京和上海。北京的浙江村當年一片臟亂差,經過十幾年的資本積累和改造,現已成為充滿活力的商廈群。美國的市長們十分精明,知道城市的發展離不開新移民的不斷湧入,所以不但允許貧民窟的存在,而且相互之間展開爭奪人口的斗爭。而中國的市長們則把貧民窟看成是城市的瘡疤,會影響自己的形象和政績,千方百計要驅趕和強行拆毀。貧民窟確實不美觀,治安差,但貧窮並不是農民自己的罪錯,不能讓他們富起來,也住進高樓大廈才是政府官員的過失。如果真想加速城市化,則應該正視貧民窟的存在,甚至允許在一段時間內有所擴大,以大大降低城市化的成本,從而大大加快中國城市化進程,使中國最大限度地從城市化的積聚效應中獲益。因此在改造「城中村」過程中,妥善安置外來人口,讓他們有能夠繼續安身立命的廉租屋,是一個重要問題。 第二種:村內已沒有耕地。原自然村除宅基地以外的土地已被徵用,變為城市建設用地,村內已無農民集體財產。雖然一些村已將農村村委會改為城市型居民委員會,農民也已農轉非,成為城鎮人口,但農民宅基地還未被征為國有,宅基地和房屋產權還是農民產權。對這些農民宅基地和房屋仍應按徵用農民土地給予足夠的補償,拆遷房屋則可結合拆遷城鎮私房和農民房的政策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補償政策,妥善安置農民。特別是對無業、無生活來源的農轉非人員,要建立相應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種:「城中村」現有土地產權還屬於農村集體所有,村民以非農收入為主。土地已經全部或大部份被國家徵用,雖然村中農民已全部轉為城市戶口,但農民宅基地還未被征為國有,其土地本質仍未發生變化,這部分「村」至今仍然還是「村建制」,實行村的管理方式。甚至還有不少農民集體財產和村辦企業經濟實體。良好的區位條件和低廉的建設成本使「城中村」出租房屋比率相當高,房屋出租加上村裡的分紅收入,可以使村民們過上相當富裕的物質生活,有些村民的平均生活水準甚至已遠遠超過城市居民,很多農民也已有自己的企業,主要從事一些初級飲食娛樂、交通運輸、建築業、農副產品和蔬菜零售等行業,或是以房屋租賃為主收職業。這些地區的改造難度最大。市場經濟使政府已不能像過去那樣解決農民就業問題,貨幣安置又很難達到農民滿意。因此這些地方不宜強行將村內土地徵用為城鎮國有土地,農民原有集體企業財產可以仍歸農民所有,可以改組為集體所有制的商貿公司,人口就地消化,就業就地解決,土地產權性質不變,仍歸集體所有。對需要佔用的土地,還可以用土地入股或出租的方式,年年有收入 ,以保證征地居民的生活來源。 第四種:還有部分耕地 ,仍是鄉政府、村委會建制。還有不少人是農民戶口。農牧種植業仍佔一定比重的村落。這樣的地區改造時,農民轉為城市戶口,鄉政府改組為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改組為居委會,但土地產權和經濟組織形式可以不變。原村集體所有財產、土地可以改組為農工貿股份公司,人員就業由農工貿股份公司就地解決,成為公司職員。可以用發展都市農業的辦法,發展現代化農業,養殖業。如:工廠化無土栽培高檔蔬菜、花卉;觀光旅遊農業;種植果園、葯草;開展鴕鳥、孔雀、錦雞、麋鹿等珍稀動物養殖;發展農牧產品深加工及不影響城市景觀和環境的其它農工貿產業,以使農民能利用原有土地資源,熟悉的工作技能就能融入城市生活。用都市農業改造「城中村」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改造辦法。 這次准備改造的231個「城中村」主要是第一、二種,今後則會轉向第三、四種。我們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對不同「城中村」採取不同的改造方式,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按不同情況把每一個「城中村」都改造好。既改變了城市面貌,又使當地居民受益,得到妥善安置。 但無論哪種改造方式,「城中村」改造都必須是由政府統一組織,統一規劃,政府統一負責土地一級開發征地拆遷和市政配套工程建設,除了原已批給開發商的土地外,基本上盡量不採取商業開發形式,以避免造成很多後遺症和遺留問題。應該調動當地居民的積極性,爭取採用政府搞規劃設計,完成市政管線道路,適當補貼,居民組織住房合作社自己建房的辦法進行改造。建成的房子產權歸居民自己,余房可以出租出售,以減少矛盾和改造難度。總之,「城中村」的改造是一件好事,也是一件難事。需要集思廣益,群策群力,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妥善解決各方面的利益沖突,才能把這件好事辦好

『肆』 陝西信合要辦理貸款需符合哪些條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

個人消費貸款為農村信用社向非農戶個人發放的用於住房裝修、購買耐用消費品、旅遊、教育、臨時生活資金周轉等用途的貸款。

申請個人消費貸款的客戶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的住所,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有農村信用社評定或認可的信用等級,信譽良好和在農村信用社開立了個人結算存款賬戶等基本條件,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陝西省農村合作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的相關要求規定:

1、農村信用社與借款申請人簽訂借款合同,擔保貸款還需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和辦理相關擔保手續。選用委託扣款方式還款的客戶需在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明確,並在農村信用社指定的營業網點開立還款專用的個人結算存款賬戶。

2、辦妥有關放款手續後,農村信用社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農村信用社開立的存款賬戶內,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支用貸款。

『伍』 農村陝西信合貸款需要什麼 ,一個人給貸款多少

個人的話五萬以下可以信用,也可以擔保,如果不是公務員這些就得找擔保人,擔保人如果已婚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諾擔保,如果借款人已婚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諾。

『陸』 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管理工作,確保到本世紀末如期完成《陝西省五七扶貧攻堅計劃》確定的工作任務,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盡快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決定》精神和堅持扶貧到村到戶的方針,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是指通過扶貧經濟合作社(以下簡稱「扶貧社」),採用小額短期、整貸零還、五戶聯保、婦女為主、不抵押擔保的辦法,向貧困農戶提供有償扶貧資金支持的一種扶貧方式。第三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以貧困鄉村為重點,以貧困農戶為對象,通過連續有效扶持,使貧困戶盡快解決溫飽問題。第四條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實行「三線管理」的運行體制,即:黨政一條線,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扶貧社一條線,負責扶持對象及項目的選擇,扶貧資金的承貸、投放和回收;農行一條線,負責扶貧貸款的審批、發放、監督、管理、回收,幫助扶貧社建立健全帳表和管理制度,監督資金運行。第五條扶貧社是以為貧困農戶服務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分級負擔全額撥款。第六條省上設扶貧經濟合作總社(簡稱「扶貧總社」),其職責是: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全省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指導基層扶貧社的工作,負責地、縣扶貧社的業務培訓;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到戶資金的檢查、審計和監察。第七條地(市)設扶貧經濟合作聯社(簡稱「扶貧聯社」),其職責是:在地(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地(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的有關政策;協調解決基層扶貧社運作中的問題;監督、檢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對縣、鄉扶貧社進行業務培訓;總結推廣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經驗,指導縣、鄉扶貧社的工作。第八條縣(市)設扶貧社,其職責是:在縣(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編制縣(市)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承貸承還扶貧到戶資金;安排調度扶貧到戶資金;培訓鄉鎮扶貧分社工作人員;審查落實扶貧開發項目;負責稽核扶貧分社財務;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扶貧資金的審計和監察。第九條鄉鎮設扶貧經濟合作分社(簡稱「扶貧分社」),其職責是:在鄉(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受縣(市)扶貧社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編報鄉(鎮)小額信貸扶貧到戶工作年度計劃;組建扶貧中心和聯保小組;確定扶貧對象,幫助貧困戶選擇生產項目;負責小額信貸資金的投放和回收;組織召開中心會議,開展技術培訓,提供項目配套服務。第十條按行政村組建1個或幾個扶貧中心,每個扶貧中心由4-6個社員聯保小組組成。中心設主任1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扶貧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動場所。中心主任職責是:組織社員選擇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按時召集主持中心會議,交流生產經驗,傳遞市場信息,開展技術培訓,辦理扶貧資金的投放和還款手續,落實聯保責任,宣傳扶貧政策。第十一條在村民小組范圍內,按照居住就近、自願、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聯保的原則,組建若干個社員聯保小組。小組一般由5戶組成,設組長1名,由小組成員民主選舉產生。小組組長職責是:幫助成員落實生產項目,申請扶貧資金,落實聯保責任,督促小組成員按時參加中心會議,按時還款。第十二條扶貧社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扶貧社接受當地黨委、政府和扶貧辦的領導,同時接受上級扶貧社的業務管理。第十三條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扶貧社業務所需調配幹部。縣以上扶貧社的財務人員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分社財務人員須具備初級技術職稱,選配的其他工作人員也應熟悉金融財會、農村經濟和農村工作,熱心扶貧事業。第十四條扶貧社幹部可從黨政機關中調配,也可從事業單位中選調,還可從大專院校畢業生中錄用。扶貧社新選配的幹部,必須經過業務培訓,方可上崗。第十五條堅持管事與管人相結合的原則。扶貧社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貧辦與組織、人事部門聯合考察,聯合審批。扶貧社幹部調入,由扶貧辦考察考核提出意見後,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扶貧社幹部調出扶貧社,必須徵得扶貧辦的同意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於不勝任扶貧社工作的幹部,人事部門應根據扶貧辦的意見,及時辦理調出手續,並按編制及時補員;鄉鎮扶貧分社幹部,由縣(市)扶貧辦統一考核、統一管理;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可以統一調配使用。

『柒』 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支農服務水平,規范農戶貸款業務行為,加強農戶貸款風險管控,促進農戶貸款穩健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戶發放的用於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和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開辦農戶貸款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本辦法對農戶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堅持服務「三農」的市場定位,本著「平等透明、規范高效、風險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發展農戶貸款業務,制定農戶貸款發展戰略,積極創新產品,建立專門的風險管理與考核激勵機制,加大營銷力度,不斷擴大授信覆蓋面,提高農戶貸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增強主動服務意識,加強產業發展與市場研究,了解發掘農戶信貸需求,創新抵押擔保方式,積極開發適合農戶需求的信貸產品,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消費者教育。
第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風險管控要求及農戶服務需求,形成營銷職能完善、管理控制嚴密、支持保障有力的農戶貸款全流程管理架構。具備條件的機構可以實行條線管理或事業部制架構。
第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括建檔、營銷、受理、調查、評級、授信、審批、放款、貸後管理與動態調整等內容的農戶貸款管理流程。針對不同的農戶貸款產品,可以採取差異化的管理流程。對於農戶小額信用(擔保)貸款可以簡化合並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動態調整」模式進行管理;對其他農戶貸款可以按照「逐筆申請、逐筆審批發放」的模式進行管理;對當地特色優勢農業產業貸款,可以適當採取批量授信、快速審批模式進行管理。
第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優化崗位設計,圍繞受理、授信、用信、貸後管理等關鍵環節,科學合理設置前、中、後台崗位,實行前後台分離,確保職責清晰、制約有效。
第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辦貸效率,加大惠農力度,公開貸款條件、貸款流程、貸款利率與收費標准、辦結時限以及廉潔操守准則、監督方式等。
第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開展農戶貸款業務應當維護借款人權益,嚴禁向借款人預收利息、收取賬戶管理費用、搭售金融產品等不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提高農戶貸款管理服務效率,研發完善農戶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與自助服務系統,並與核心業務系統有效對接。 第十三條 貸款條件。農戶申請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農戶貸款以戶為單位申請發放,並明確一名家庭成員為借款人,借款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戶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經營場所在農村金融機構服務轄區內;
(三)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四)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五)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六)借款人無重大信用不良記錄;
(七)在農村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八)農村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貸款用途。農戶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農戶貸款。按照用途分類,農戶貸款分為農戶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消費貸款。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貸款,包括農戶農、林、牧、漁業生產經營貸款和農戶其他生產經營貸款。
(二)農戶消費貸款是指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費,以及醫療、學習等需要的貸款。農戶住房按揭貸款按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按揭貸款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貸款種類。按信用形式分類,農戶貸款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以及組合擔保方式貸款。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積極創新抵質押擔保方式,加強農戶貸款增信能力,控制農戶貸款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貸款額度。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狀況、償債能力、貸款真實需求、信用狀況、擔保方式、機構自身資金狀況和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額度。
第十七條 貸款期限。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生產周期、銷售周期和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貸款利率。農村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農戶貸款資金及管理成本、貸款方式、風險水平、合理回報等要素以及農戶生產經營利潤率和支農惠農要求,合理確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條 還款方式。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合理確定農戶貸款還款方式。農戶貸款還款方式根據貸款種類、期限及借款人現金流情況,可以採用分期還本付息、分期還息到期還本等方式。原則上一年期以上貸款不得採用到期利隨本清方式。 第二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廣泛建立農戶基本信息檔案,主動走訪轄內農戶,了解農戶信貸需求。
第二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農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供能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對信用狀況、風險、收益進行評價,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二十三條 貸前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一)借款人(戶)基本情況;
(二)借款戶收入支出與資產、負債等情況;
(三)借款人(戶)信用狀況;
(四)借款用途及預期風險收益情況;
(五)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還款意願及還款方式;
(六)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七)借款人、保證人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查詢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前調查應當深入了解借款戶收支、經營情況,以及人品、信用等軟信息。嚴格執行實地調查制度,並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員進行面談,做好面談記錄,面談記錄包括文字、圖片或影像等。有效藉助村委會、德高望重村民、經營共同體帶頭人等社會力量,准確了解借款人情況及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信用等級及授信額度動態評定製度,根據借款人實際情況對借款人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並結合貸款項目風險情況初步確定授信限額、授信期限及貸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慎性與效率原則,建立完善獨立審批制度,完善農戶信貸審批授權,根據業務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實行逐級差別化授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逐步推行專業化的農戶貸款審貸機制,可以根據產品特點,採取批量授信、在線審批等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八條 貸中審查應當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規性和完備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貸前調查盡職情況、申請材料完備性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及經營風險等。依據貸款審查結果,確定授信額度,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辦結時限以前將貸款審批結果及時、主動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外部經濟形勢、違約率變化等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和授權。 第三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需擔保的應當當面簽訂擔保合同。採取指紋識別、密碼等措施,確認借款人與指定賬戶真實性,防範頂冒名貸款問題。
第三十二條 借款合同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還款方式等。借款合同應當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對滿足約定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戶貸款,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農戶生產經營貸款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或用於農副產品收購等無法確定交易對象的;
(二)農戶消費貸款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
(三)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鼓勵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三十五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農村金融機構應當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農村金融機構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使用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三十六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貸款採取自主支付方式發放時,必須將款項轉入指定的借款人結算賬戶,嚴禁以現金方式發放貸款,確保資金發放給真實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制度,明確首貸檢查期限,採取實地檢查、電話訪談、檢查結算賬戶交易記錄等多種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金安全。
第三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貸後管理中應當著重排查防範假名、冒名、借名貸款,包括建立貸款本息獨立對賬制度、不定期重點檢(抽)查制度以及至少兩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部門、審計部門應當對分支機構貸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制度,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以及抵質押擔保情況,及時發現借款人、擔保人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提示,採取增加抵質押擔保、調整授信額度、提前收回貸款等措施,並作為與其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四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在貸款還款日之前預先提示借款人安排還款,並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第四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對逾期貸款應當及時催收,按逾期時間長短和風險程度逐級上報處理,掌握借款人動態,及時採取措施保全信貸資產安全。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自然災害、農產品價格波動等客觀原因造成借款人無法按原定期限正常還款的,由借款人申請,經農村金融機構同意,可以對還款意願良好、預期現金流量充分、具備還款能力的農戶貸款進行合理展期,展期時間結合生產恢復時間確定。已展期貸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貸款最高列入關注類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的貸款,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還清、本金部分償還、原有擔保措施不弱化等情況下協議重組。
第四十五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風險分類的規定,對農戶貸款進行准確分類及動態調整,真實反映貸款形態。
第四十六條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農戶貸款,農村金融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銷,按照賬銷案存原則繼續向借款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並按責任制和容忍度規定,落實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及時匯集更新客戶信息及貸款情況,確保農戶貸款檔案資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連續性。根據信用情況、還本付息和經營風險等情況,對客戶信用評級與授信限額進行動態管理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農村金融機構要建立優質農戶與誠信客戶正向激勵制度,對按期還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採取優惠利率、利息返還、信用累積獎勵等方式,促進信用環境不斷改善。 第四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以支持農戶貸款發展為基礎,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戶貸款定期考核制度,對農戶貸款的服務、管理、質量等情況進行考核,並給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
(一)農戶貸款戶數、金額(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農戶貸款佔比等服務指標;
(二)農戶貸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減變化等管理指標;
(三)農戶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遷徙率及增減變化等質量指標。
第五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根據風險收益相匹配的原則對農戶貸款業務財務收支實施管理,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
第五十一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制訂鼓勵農戶貸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以風險調整收益為基礎的模擬利潤建立績效薪酬考核機制,績效薪酬權重應當對農戶貸款業務予以傾斜,體現多勞多得、效益與風險掛鉤的激勵約束要求。
第五十二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包含農戶貸款業務在內的盡職免責制度、違法違規處罰制度和容忍度機制。盡職無過錯,且風險在容忍度范圍內的,應當免除責任;超過容忍度范圍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工作責任;違規辦理貸款的,應當嚴肅追責處罰。 第五十三條 農村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農戶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五十四條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戶貸款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捌』 陝西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三農」和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的合理資金需求,推進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企業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覺遵守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陝西省成立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擴大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陝西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辦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審批、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
省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試點初期,做好以相關政策和風險防範為主要內容的培訓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陝西銀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的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銀行、銀行監管等職能部門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

『玖』 陝西信合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8周歲以上才可以辦理貸款的,

信用社辦理小額貸款時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資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戶口簿、金穗惠農卡的原件和復印件;

2.抵(質)押物或保證人相關資料,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除外;

3.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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