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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公積金貸款政策

發布時間:2022-08-01 13:11:03

⑴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

上海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自2015年4月15日起,本市實施以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貸款額度信息如下:
①購買首套住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②購買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參照購買首套住房政策。
③購買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
需要請您詳詢貸款業務經辦網點人員的。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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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申請上海公積金貸款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上海公積金貸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定期限;

(二)自有資金支付購房款不低於規定比例;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

(四)無尚未還清並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一)項中的規定期限、第(二)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擬訂,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

購買首套住房的,貸款利率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貸款利率上浮至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的1.1倍。

關於上海住房公積金的其他規定。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十二條市公積金管委會在擬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等重大事項前,應當採取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或者通過媒體廣泛聽取單位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當於每年八月向單位和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憑證。

以上內容參考上海住房公積金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


⑶ 上海公積金貸款額度

1、購買首套房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2、購買首套房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

3、購買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的額度參照首套住房的額度;

4、如果是購買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那麼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個人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元,繳交補充公積金的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

上海公積金貸款條件

最基本的條件包含下面兩項:

1、在上海繳納公積金的在職職工(退休、離職的都不可以);

2、在辦理貸款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少於6個月。

有下面3種情況的話,不能用公積金貸款:

1、家庭名下在滬已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大於36.7 平方米;

2、家庭名下在滬有 2 套(含)以上住房;

3、家庭名下在滬有公積金貸款在還或在審批中的公積金貸款,以及有 2 次(含)以上公積金貸款記錄。

這里說的都是在上海的公積金貸款記錄,外地的不在計算范圍內。

⑷ 上海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最高能貸多少

一、公積金貸款額度

1、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與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之和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2、不高於扣除規定比例首付款資金後剩餘的房屋總價款

3、不高於按照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

4、不得高於本市家庭或者個人最高貸款限額,其中最高貸款限額與累計繳存時間及信用狀況相關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公式

1、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之和÷實際繳存比例×12(月)×0.45(還款能力系數)×貸款期限(最長可貸年限)

2、若夫妻雙方繳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較高的一方確定實際繳存比例,不高於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應滿足月還款/月收入不大於50

註:月還款包括已有負債和本次負債每月還款之和

(4)上海人公積金貸款政策擴展閱讀:

公積金貸款條件

1、只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才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職工就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者要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款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即申請貸款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3、配偶一方申請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其未還清貸款本息之前,配偶雙方均不能再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4、貸款申請人在提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時,除必須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外,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其他債務

5、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辦理組合貸款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必一致

⑸ 上海公積金政策2016 在上海交公積金,在異地買房可以貸款嗎

如您在上海市繳納的公積金,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條件如下: 一.基本條件 借款申請人在申請貸款前六個月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包括時間和金額)即可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二.公積金貸款套數認定: 2016年11月29日起 註:借款人購房合同網簽時間在2016年11月28日(含)之前的按原有政策執行。 1、首套住房的認定:借款人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無公積金貸款記錄,包括沒有以借款人或以配偶身份作為共同借款人方式使用的公積金貸款情形。包括以下情況: (1)已婚借款人,婚前與父母共有房產的,借款人和配偶可以各有1套共有住房不計入名下住房; (2)未婚借款人,與父母共有住房的,借款人可以有1套共有住房不計入名下住房; (3)借款人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公積金貸款仍認定為首套住房。 2、第二套公積金改善型住房兩類情況: (1)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無住房、有1次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記錄; (2)借款人家庭在本市名下僅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計算范圍僅限於借款人家庭)不高於35.5平方米,無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有1次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記錄。 註:與公積金購房貸款合並申請的大裝修貸款次數不計入繳存職工家庭公積金使用次數。 3、符合以下情形的,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 (1)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借款人家庭; (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借款人。 (3)共同借款申請人為借款人的直系血親,名下已有2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不得作為共同借款人。 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11月28日(含)執行以下政策: (1)首套住房的認定:對於名下無商業、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已結清商業、公積金貸款的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執行公積金首套房貸款政策。 註:套數認定依據,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父母共有1套產權住房,或借款人與其配偶婚前各自與父母共有1套產權住房,可認定為查詢到得住房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產。即借款人與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可不算套數,配偶與其父母婚前共有一套住房亦可不算套數,一個家庭極端情況可剔除兩套住房,與父母婚前共有的認定根據結婚證日期晚於產權證日期認定。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關系的,與其父母共有的產權房不超過1套,也可以認定為查詢到的住房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產。(套數認定下同) (2)公積金改善型二套認定:對於擁有一套住房並已結清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的家庭,且人均居住面積滿足低於35.1平米的要求,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可參照公積金首套房貸執行。 由於各地區存在一定差異,請您辦理時詳詢貸款經辦機構。

⑹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勵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的規定,制訂本辦法。第二條(管理機構)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為本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貸款人。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編制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批公積金貸款的借款申請、監督公積金貸款的借貸和結算。
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市公積金中心承擔。第三條(貸款業務的委託)
本市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委託本市商業銀行承辦。市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與受託銀行簽訂書面委託合同。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託銀行應當按照委託合同的約定,定期向市公積金中心提供有關統計報表等資料。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使用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第四條(貸款償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公積金貸款的擔保辦法另行制定。
借款人同時借用公積金貸款和商業銀行貸款的,市公積金中心為該組合貸款擔保權的第一受益人。第五條(房屋類型)
借款人購買的房屋僅限於本市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應當用於本人家庭自住。第二章貸款條件第六條(借款人的條件)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以經申請成為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六個月、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兩年;
(三)所購買的房屋符合市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建築設計標准;
(四)購房首期付款的金額不低於規定比例;
(五)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六)沒有尚未還清的數額較大、可能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前款第(三)項中的建築設計標准、第(四)項中的規定比例由市公積金中心擬訂,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共同借款人)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可以作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戶成員需要作為共同借款人的,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第八條(貸款期限)
每項公積金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並不長於借款人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後的5年。
共同借款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並不長於其中最年輕者法定離休或者退休時間後的5年。
借款人的申請期限短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的,貸款期限以申請期限為准。第九條(貸款限額標准)
每項公積金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准:
(一)不得高於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儲存余額的倍數確定的貸款限額;
(二)不得高於按照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確定的貸款限額;
(三)不得高於按照還款能力確定的貸款限額,其計算公式為:借款人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工資基數×規定比例×12個月×貸款期限;
(四)不得高於最高貸款額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貸款限額按各借款人分別計算後的總和為准,其中,第(三)項中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當申請期限短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申請期限為准;當申請期限長於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最長期限時,以最長期限為准。
本條第一款中的倍數、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擬定,報經上海市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執行,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貸款金額的計算方法)
每項公積金貸款的具體金額,按照借款人的申請金額和第九條規定的限額標准計算。申請金額不超過所有限額的,以申請金額作為貸款金額;申請金額超過任意一項限額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額作為貸款金額。第十一條(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利率標准執行。第十二條(每月還款額的計算方法)
一年期以內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於到期時一次還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應當按月償還貸款本息。
按月償還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選擇按照每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或者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其他方法計算每月還款額。

⑺ 上海公積金貸款

【法律分析】:加強住房公積金差別化信貸政策審核:(一)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和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住房;無住房、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或已有一套住房、購買第二套符合改善型認定條件的,均認定為申請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二)停止向符合下列情況的借款申請人發放貸款:1、已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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