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要看你當時簽的是什麼 擔保區分為二種 1種是一般擔保,第2種叫做連帶擔保。
在擔保期間你要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Ⅱ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法律分析: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的責任:作為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承擔連帶責任,即債務人一旦不能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要由擔保人來承擔債務。貸款擔保人注意事項:最好在擔保合同上寫明,只有當債權人通過訴訟,確實無法收回貸款的情況下,擔保人才履行擔保責任。這樣會最大限度的保障擔保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Ⅲ 農村信用社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一、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5、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自然人擔保的,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Ⅳ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期限問題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信用社一般採用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限一般約定為到期後兩年內,假如未約定的,可以參照以下:
《擔保法》第25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因此,如果你是2005年7月11日擔保,期限一年,那麼此筆貸款就是2006-7-10到期,信用社於2007-8-6起訴的話,沒有過擔保期限。
Ⅳ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
銀行一般是不接受一般保證的,都是連帶保證。具體還是以擔保合同為准。
Ⅵ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人都需要什麼材料
貸款對象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Ⅶ 農村信用社貸款擔保期限是多久
農村信用社擔保合同的擔保期是信用社與擔保人依法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期限就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