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不良貸款的現狀分析
不良貸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商業銀行的貸款本息而形成的貸款。
我國曾經將不良貸款定義為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即一逾兩呆)的總和。我國自2002年全面實行貸款五級分類制度,該制度按照貸款的風險程度,將銀行信貸資產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貸款主要指次級、可疑和損失類貸款。 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788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95%,較二季度的4564億元和0.94%均有小幅上升。
分機構來看,2012年前三季度不良貸款數據顯示,除大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保持下降外,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外資行在這三個季度內的不良貸款率均保持上升。而包括大型商業銀行在內的所有類別的銀行機構不良貸款余額均保持上升。
具體分類來看,大型商業銀行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為3070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股份制商業銀行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為743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7%,城市商業銀行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為424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85%,農村商業銀行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為487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65%,外資銀行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為63億元,不良貸款率為0.62%。
不良貸款出現反彈等原因,導致撥備覆蓋率有所降低。三季度撥備覆蓋率由二季度的290.18%微降至289.97%。
㈡ 信用社信貸風險的現狀和對策
(一)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的現狀
一、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部分農村信用社信貸發放未嚴格執行信貸發放操作程序,貸款發放把關不嚴。一般借款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級貸款意向,再向下逐級辦理,致使基層信用社信貸人員錯誤認為既然上級已經有貸款意向,我們遵照辦理。這種與商業銀行自下而上實行貸款營銷的逆程序操作使相當一部分信貸管理人員淡薄了風險意識,甚至會出現第一手調查材料就存在虛假、謊報、瞞報等不真實反映的瑕疵行為。
二、擔保抵押流於形式。當前農村信用社除發放小額農戶信用貸款外,一般為防範信貸風險,採用擔抵押保形式貸款。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偏高或對有權部門評估的權利價值認可比例過高。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夠處置抵押物時,其變現價值不足抵償貸款本息,有的甚至還要付出昂貴的資產保全和執行費用;二是對有抵押、擔保人的能力調查不實,出現一人多保、交叉互保等情況,平時對擔保抵押物監管不嚴,潛在風險大;三是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範本不一、要素不全、主體不符,訴訟時致使擔保抵押合同無效,形成無效抵押。
三、信貸資產質量反映不夠真實。一是未及時調整貸款佔用形態,即使已經形成不良貸款卻仍舊在正常貸款科目反映,如個別農村信用社按貸款五級分類反映不良貸款余額佔比例高達70%以上,農村信用社信貸風險隱患較為突出;二是貸款到期轉據較多,貸款到期後,只要能收回貸款利息,諸多信用社都採取辦理轉據方式,有的大額貸款多次轉貸,影響了信貸資金的流動性,掩蓋了潛在的信貸風險;三是放貸收息現象依然存在.
四、貸款管理不嚴、內控制度乏力。一是貸前調查不夠深入,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分析不準,重視不夠,只片面注重第二還款來源(即借款抵押物的變現處理)二是貸時審查與貸款審批有待加強,部分信用社、而參與貸審會人員對借款人的基本情況所知甚少,難免會造成決策失誤,存在未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制度的現象。三是疏於貸後管理,重放輕收輕管理思想嚴重。
五、信息反饋不及時、不準確。一戶多借貸、交叉借款、跨區域借款等違規借款的調查信息不能通過信貸咨詢系統及時了解,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客戶信息得不到及時發現,致使多頭借款、一戶多社交叉借款現象普遍。
六、企業改制破產影響嚴重。由於企業認識和動機的偏離,加之地方政府保護主義的影響,企業改制和破產給信用社信貸資金造成了巨大風險,逃債,廢債現象時有發生,大量信貸資金被吞食、流失。
七、不良資產的處置滯後,貸款責任追究不力。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由於平時預警信息掌握不及時不全面,待處理時比較棘手,收貸費用成本過高,盡管資產保全部門通過多渠道努力盤活清收,結果多是本息難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