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銀監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就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徵求意見稿)答問
近日,我國銀監會對《個人告貸辦理暫行方法》(以下簡稱《方法》)揭露徵求意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方法》有關內容答復了記者的提問。
問:《方法》出台的布景是什麼?
答:近年來,跟著我國國民經濟的不斷開展和金融市場的日益活潑,個人告貸事務開展迅猛,僅2009年上半年就累計新增個人消費告貸6508億元,比去年(2008年)同期多增3917億元。但相對於數量日益添加、品種日益多樣的個人告貸現狀和趨勢,我國尚缺乏規范這類告貸的一致的辦理方法。商業銀行個人告貸經營辦理雖然取得了較為成熟的經驗,但彼此之間缺乏一致的規范,面臨較大的法令危險和名譽危險;一起,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事務違規操作現象,特別是「假按揭」、「頂冒名」以及告貸移用等時有產生,不只嚴峻危害到告貸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影響到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影響到信貸對國民經濟平穩較快添加的持續支撐效果。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保添加、促開展、調結構、惠民生」的方針要求,提振個人告貸的決心,進一步加大信貸對擴內需的支撐作用,確保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維護告貸人和告貸人合法權益,構建和諧信貸文明,我國銀監會在歸納學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事務先進辦理經驗的基礎上,擬定了本方法。
問:《方法》中對「個人告貸」是如何界說的?
答:《方法》從維護個人告貸合法權益的角度將個人告貸界說為「個人告貸是指告貸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才能的自然人,按約好條件提供告貸資金並回收本息的經營行為」。《方法》包括了從告貸受理直至告貸回收的信貸活動全過程,涵蓋了告貸活動中告貸人、告貸人以及買賣目標、中介機構等首要當事人行為,從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進行准則組織。這是我國出台的第一部個人告貸辦理的法規,也是銀監會近兩年一攬子告貸事務監管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
問:《方法》的施行是否會添加個人告貸請求的難度?是否會按捺商業銀行個人告貸事務的添加?
答:《方法》不針對詳細個貸事務品種的請求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告貸全過程的監測和辦理,沒有抬高個人取得告貸的門檻,因而不會對取得授信產生影響。在告貸用處方面,著重不得發放無指定用處的告貸,明確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進行辦理和控制,實踐上,現在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告貸在實踐中現已依照此法付出。一起,《方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買賣實踐情況,力求符合客觀實踐,在尊重方法共性規則的基礎上,詳細由各商業銀行依照相關方針要求,施行個性化辦理,擬定詳細的辦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方法》中的個人告貸詳細條件和門檻沒有新的變化,不只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合理添加產生按捺作用,而且由於《方法》對個人告貸付出方法的組織愈加有利於個人告貸的安全運用,反而會添加告貸需求人運用告貸的決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事務的開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問:為什麼對個人告貸施行付出辦理?是否會影響銀行和告貸人的成本?
答:《方法》對個人告貸施行告貸人受託付出和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是貫徹「實貸實付」告貸理念的詳細表現,一方面能夠有用監控告貸按約好用處運用,防備告貸移用危險;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頂冒名」等違規危害告貸人利益等情況的呈現,實在維護告貸人合法權益。在告貸的付出辦理上,原則上都施行受託付出,這在我國個人告貸中現已是比較遍及的慣例。一起考慮到個人告貸中告貸人買賣目標的復雜性,《方法》中明確對難以事先確定詳細買賣目標且額度不超越30萬元的或買賣目標不具備條件有用運用非現金結算方法的,經告貸人同意,可採納告貸人自主付出方法;對金融機構而言,雖然會添加事務操作的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告貸移用危險的削減,信貸質量將得到進步,歸納效益也將得到進步。
問:《方法》對個人告貸資金付出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一是明確要求告貸人應依照告貸合同約好,經過告貸人受託付出或告貸人自主付出的方法對告貸資金的付出進行辦理與控制。
二是對告貸人受託付出、告貸人自主付出兩種方法的前提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則。
三是明確要求告貸資金的運用需告貸人提出付出請求,所有個人告貸需依照合同約好告貸用處運用,告貸人有審查相關買賣資料及憑證的責任。
問:為什麼要求告貸人有必要堅持面談、面簽准則?
答:從國際上個人告貸事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時間事務實踐看,經過面談准則,能夠有用鑒別個人客戶身份,了解告貸的實在用處,查詢告貸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才能,然後有用防備個人告貸危險。因而,《方法》在進一步強化告貸查詢環節,提出了告貸查詢的詳細要求和方法方法,梳理了告貸查詢的有關內容和流程的基礎上,要點著重有必要建立並嚴格執行告貸面談准則,確保告貸的實在性,把握告貸人買賣實在、告貸用處實在、還款意願和還款才能實在,謹防虛假按揭事務的產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告貸的質量。《方法》規則,告貸人應要求告貸人當面簽定告貸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確保告貸人有用識別告貸人的實在身份,防備由開發商、經銷商或其他中介機構代為簽定相關文件可能引發的法令糾紛,在維護告貸人利益的一起到達防備信貸危險的意圖。
問:銀監會如何推動《方法》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規則了不適用的事務范圍。《方法》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告貸、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告貸,可暫不執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方法。
二是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依照《方法》的相關要求,擬定或修改各自的辦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施行准備工作。
三是親近跟蹤《方法》執行情況。《方法》施行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方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呈現的問題及時採納相應的監管措施,實在進步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辦理水平。
②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您好!《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第十四條
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第十五條
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第十六條
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
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對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確性進行全面審查,重點關注調查人的盡職情況和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誠信狀況、擔保情況、抵(質)押比率、風險程度等。?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價應以分析借款人現金收入為基礎,採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范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許可權,實行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按照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第二十一條
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貸款人應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
貸款人應根據重大經濟形勢變化、違約率明顯上升等異常情況,對貸款審批環節進行評價分析,及時、有針對性地調整審批政策,加強相關貸款的管理。
折疊第四章協議與發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但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除外。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法律風險。
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條
貸款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規范擔保流程與操作。
按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託第三方辦理的,應對抵押物登記情況予以核實
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不少於兩名信貸人員完成。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加強對貸款的發放管理,遵循審貸與放貸分離的原則,設立獨立的放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放款條件、發放滿足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發放貸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並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三十條
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
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第三十二條
貸款人受託支付完成後,應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保存相關憑證。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六章貸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個人貸款支付後,貸款人應採取有效方式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確保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六條
貸款人應區分個人貸款的品種、對象、金額等,確定貸款檢查的相應方式、內容和頻度。貸款人內部審計等部門應對貸款檢查職能部門的工作質量進行抽查和評價。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應定期跟蹤分析評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信用評價基礎。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個人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貸款調查、審查未盡職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執行貸款面談、借款合同面簽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未公示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採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一)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個人貸款的;
(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四)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貸款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虛構情節獲得貸款的;
(七)對借款人違背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八)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以存單、國債或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金融產品作質押發放的個人貸款,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發放的個人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用於生產性貸款等國家有專門政策規定的特殊類個人貸款,暫不執行本辦法。
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貸款人應依照本辦法制定個人貸款業務管理細則及操作規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③ 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在綜合借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
【拓展資料】一、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四、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五、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六、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七、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八、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十【拓展資料】一、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十三、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2]
十四、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十五、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十六、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
④ 銀監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辦法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貸款程序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⑤ 農商行貸款需要什麼條件和證件
身份證、銀行流水等。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的證件:
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 婚姻狀況證明。
4、 銀行流水。
5、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6、 徵信報告。
7、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8、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拓展資料:
一,基本信息 農村商業銀行,簡稱:農商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
二,農商銀行貸款條件
1,申請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沒有違法犯罪記錄;
2,申請人年齡為18周歲到60周歲之間;
3,在申請貸款的當地有穩定的住所,並且能夠提供證明;
4,有農商銀行的賬戶;
5,農商銀行貸款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條件
1,辦理抵押貸款提供房產證就可以,通過評估,多能貸房屋價值的70%。
2,若沒有房產抵押或者需要的資金比較小的話,還可以申請辦理小額信用貸款。 申請農商銀行貸款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信用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貸款用途不能用作購房、炒股,賭博等行為;你只要符合銀行個人小額貸款申請條件後,提供身份證、穩定的住址證明、穩定的收入來源證明就可以辦理小額貸款業務。
四,農村商業銀行貸款的流程:
1,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戶口或經營所在地的基層就業平台(有的可直接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證件或有關證明;
2,審查推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推薦給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受託運作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
3,承諾擔保。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項目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承諾擔保手續;
4,發放貸款。對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借款申請人,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後簽訂合同、發放貸款。經辦銀行是指與小額貸款擔保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業務的各級各類金融機構。
⑥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政策解讀
1.不會抬高個貸門檻
《辦法》不針對具體個貸業務品種的申請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貸款全過程的監測和管理,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明確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目前(2009年)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在實踐中已經按照此法支付。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實際情況,各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實行個性化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不僅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合理增長產生抑製作用,而且由於《辦法》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於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反而會增加貸款需求人使用貸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2.實貸實付監控用途
《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就是「實貸實付」。此舉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範貸款挪用風險;同時可以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經貸款人同意,可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會增加業務操作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減少了貸款挪用的風險,將確保信貸質量,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3.面談制度防範風險
國際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實踐表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重點強調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
4.信用卡透支不適用
根據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該《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該《辦法》。
銀監會將給銀行業金融機構3個月的准備期,督促其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1.規定了不適用的業務范圍
《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2.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
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3.密切跟蹤《辦法》執行情況
《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⑦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制訂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數據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身份確認,以及貸款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處置等環節收集、使用的各類內外部數據。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模型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
本辦法所稱的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下列貸款不納入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
(一)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二)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的貸款。
上述類型貸款應按照其他相關監管規定辦理。
第五條【基本原則】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參考行業經驗,確定單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上限,並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第六條【業務規劃】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發展戰略、競爭策略、客戶特點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明確業務模式、業務對象、業務領域、地域范圍,以及業務發展的年度和中長期目標等。
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應當在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中明確在貸款調查、授信評估、貸後管理等環節的具體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推介,風險數據、風險模型,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條【風險管理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制、網路信息系統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
第八條【地方法人機構】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注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注冊地轄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客戶開展的業務,不屬於前款所稱跨注冊地轄區業務。
第九條【消費者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切實承擔借款人數據保護的主體責任,加強借款人隱私數據保護,構建獨立的業務咨詢和投訴處理渠道,確保互聯網借款人享有不低於線下貸款業務的相應服務,將消費者保護要求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體系。
第十條【監督管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⑧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制定。
拓展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