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再貸款的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九條再貸款的對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聯社(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十條借款人申請頭寸再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設立准備金存款賬戶;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業務經營基本正常;
(三)同業拆借無凈拆出;
(四)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季節性再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人民銀行設立准備金存款賬戶;
(二)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能維持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現主要負責人作風正派、工作得力;
(四)自籌資金難以滿足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需求;
(五)承諾將借入的再貸款全額用於增加農業貸款,並制定了確保再貸款合理使用的具體措施;
(六)分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頭寸再貸款僅限用於彌補借款人支付清算的臨時頭寸不足;季節性再貸款僅限用於解決借款人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需求,並主要用於對農戶貸款。
B. 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以下簡稱再貸款),系指中國人民銀行為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頭寸不足及其增加農業貸款的合理資金需要,而對其發放的貸款。
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再貸款實行「限額控制、授權操作、規定用途」的管理原則。
「限額控制」,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以下簡稱總行)對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以下簡稱分行)下達再貸款限額,並以此控制分行的再貸款量。
「授權操作」,即分行(含營業管理部,下同)須依據本辦法和總行的授權,審批、發放再貸款和對轄區內中心支行轉授權。
「規定用途」,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審批、發放再貸款,並監督使用;農村信用社須按人民銀行批准用途使用再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