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違法發放貸款罪作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② 刑法第175條中的「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如何認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個人違法所得在20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發放貸款罪數額特別巨大上海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六條 [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③ 違法發放貸款罪公安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公安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違法發放貸款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而且這種行為也會給他人的財產帶來很大的損失,公司對於此罪的立案標准也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讓犯罪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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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拓展資料: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對象是貸款,即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貸款既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發放的如果不是貸款,不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⑤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的「數額特別巨大」指的是多少錢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違法發放貸款罪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條第2款、第3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造成重大損失」的標准。由於這類犯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相比,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危害要相對小一些,因此,構成犯罪的數額要求相應高一些。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違法發放貸款,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項規定,「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⑥ 上海市關於犯罪情節的最新規定文件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滬檢法〔2008〕143號
關於印發《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的通知
各中級人民法院、各區縣人民法院、市高級人民法院有關單位;各檢
察分院、各區縣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單位;各公安分局、
縣公安局,市公安局有關單位,各公安處(局);各區縣司法局、市
司法局有關單位:
現將修改後的《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印
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
為了正確運用刑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
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的
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准
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的;
(2)重傷三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
(1)死亡1人的;
(2)重傷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後果特別嚴重」:
(1)死亡2人以上的;
(2)重傷5人以上的;
(3)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
(4)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20萬元以上的;
(5)造成居民受災10戶以上,且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80萬元以上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3)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4)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5、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在30萬元以上並占其出資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6、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個人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8、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9、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不滿50萬元,同時致使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3)致使3家以上有關單位停產、破產的;
(4)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占注冊資本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干「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l)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2)致使3家以上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
(3)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
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多次欺騙金融機構的;
(3)因欺騙金融機構受到行政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且案發前仍不能歸還的;
(2)採用的欺騙手段特別惡劣的。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750戶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結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3)引起群眾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1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違法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重大損失」,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屬於「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單位犯罪的標准為自然人犯罪標準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或者累計數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較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因非法集資受到行政處罰後又繼續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揮霍集資款,或者用集資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數額巨大的集資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資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抗稅罪
具有與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5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1)沖擊稅務機關,嚴重干擾稅務機關正常工作的;
(2)侮辱、報復稅務人員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題的解釋)}第1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冊商標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干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款第3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 假冒注冊商標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4項規定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1)假冒專利的手段、動機惡劣的;
(2)假冒專利的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1)使用卑劣的手段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多次在公開場合損害他
⑦ 違法發放貸款罪怎麼認定我國有規定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服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其他任何單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含外資、中外合資、外資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和個人都不能成為違法發放貸款罪主體。
中文名違法發放貸款罪
依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主 題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
行 為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概念
?
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立案標准
公安部經偵局關於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准問題的批復
(2009)
對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立案追訴標准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
關於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經商該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認為,盡管此類犯罪新的立案追訴標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此標准中關於「數額巨大」的規定處理個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訴標准(二)》確定的數額標准。因此,騙取貸款、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
⑧ 如何認定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量刑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立案標准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構成
本罪的構成要件特徵主要表現為四個方面: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