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創業資金無息貸款是騙人的嗎
不是騙人的。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民工等人員返鄉創業的意見》
堅持普惠性與扶持性政策相結合。既要保證返鄉創業人員平等享受普惠性政策,又要根據其抗風險能力弱等特點,落實完善差別化的扶持性政策,努力促進他們成功創業。
對整合發展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地方政府可在不增加財政預算支出總規模、不改變專項資金用途前提下,合理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的財政引導資金,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恰當方式給予政策支持。
(1)國家扶貧無息貸款騙局怎麼破擴展閱讀
《山東自主創業就業享優惠可申請國家無息貸款》
財政部近日正式批准山東省享受中西部省份小額擔保貸款中央財政貼息優惠政策,今後,包括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高校畢業生等在內的幾乎所有經營個體,在自主創業就業過程中,除了國家限制的行業,從事幾乎所有小型微利項目,都可以申請享受一定額度的國家無息貸款。
政策規定,登記失業人員、軍隊退役人員、被征地農民、殘疾人、隨軍家屬、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境外就業的,均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除國家限制行業(如建築業、娛樂業、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等)以外的商貿、服務、生產加工、種植養殖等各類經營項目都視為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納入財政貼息范圍。微利項目貼息對象包括個體經營項目以及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創辦的小企業。
『貳』 中國三部委扶貧無期無息貸款是怎麼回事
那是剛解放發展需要,先到先得,極為不公,可以說改變了很多人的底層階級
『叄』 請問為什麼一看就知道無息貸款是騙人的
其實大家都知道:這天上會掉餡餅嗎?如果是無息貸款,那麼銀行怎麼生存?那還有哪家銀行願意接受儲戶的存款呢?首先對方會讓你交1000--2000元的所謂手續費、或者是什麼簽約費、還或者說與銀行人員的活動經費,等你一交了這些錢後,對方就會又以什麼稅點啊!什麼亂七八糟的理由要你繼續交錢,最後讓你自己主動放棄,還有,他們一般在一個地方不會呆太久的。
『肆』 我是精準扶貧戶,可我的無息貸款已逾期,現在怎麼辦呢
自然是及時還款。如果有特殊情況造成困難,主動聯系銀行,以免銀行上報,徵信受損。如果還不上,去銀行辦理展期,或者那些借新還舊之類的業務。不要讓它進入次級管理。
『伍』 精準扶貧貸款是無息的,但是農商銀行給我扣利息。請問怎麼辦
貸款本來是無利息的,但是銀行卻給你扣利息,那麼銀行這樣做是不對的,你可以投訴銀行,向銀監會投訴銀行。
銀行業消費者維權途徑主要有哪些?
消費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不滿意或其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可進行投訴,主要有三條途徑:
一、向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或其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投訴?
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首先應與業務發生的銀行網點聯系,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業務發生的銀行營業網點投訴,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快捷的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方式和投訴流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做好投訴登記工作,並通過有效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投訴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電話、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延長時限及理由。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上級機構投訴?
消費者若對銀行網點處理投訴的結果感到不滿意,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其主管銀行反映情況。銀行網點都會公示投訴電話或其他投訴方式。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的處理。
二、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
如何向監管機構投訴?
消費者認為以上投訴未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妥善處理或對處理不滿意的,按照屬地原則,可以向當地銀監局再次投訴。
向銀監局投訴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詳述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事項要明確,事實要清楚,要提供投訴事項的可驗證的有關證據,投訴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接到投訴信件後進行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將及時告知消費者。受理投訴後開展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60日內回復投訴人。
三、向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主張權利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投訴的一般線路是怎樣的?
投訴應按照「先基層後上級,先機構後監管」的原則,即首先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和其上級機構投訴,然後再向投訴事項發生地監管機構投訴。任何環節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陸』 國家扶貧款是什麼情況怎麼得到的,有假嗎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