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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購房意向金可以貸款么

發布時間:2021-06-05 09:26:54

『壹』 什麼是購房意向金

意向金是附條件的定金。意向金是在買方有購買意向後,委託中介公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並支付一定金額的意向金。

1、如果賣方同意買方的購買條件(要約),中介公司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性質就發生變化,自動轉化成定金,意向金協議也自動轉化為定金協議。

2、如果買賣雙方沒有達成協議,中介公司將把意向金返還給買方,若意向金協議轉換為定金協議那麼將對買賣雙方產生約束力,買賣雙方必須按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

3、買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簽訂買賣合同或不購買的,賣方可以沒收買方的定金;賣方如果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簽訂買賣合同義務或不出售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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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1、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准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並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2、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貳』 上海購房、如何防止意向金被騙

1.去正規中介公司;
2.去他們財務那裡拿正規收據;
3.簽訂一個協議,註明什麼條件下錢可以拿回。

『叄』 什麼是購房意向金,應該如何處理購房意向金

購房意向金也叫購房誠意金,購房誠信金,它不是定金也非訂金,嚴格上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來說是指購房者從是中介公司訂購自己看中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若賣方簽收後即轉化為房屋買賣的定金的,款項多少並不確定。
二、如何處理購房意向金,購房意向金可以退嗎?
在二手房的買賣居間服務實踐中,意向金轉為定金的議價方式,已經成為行業慣例。由於我國法律規定中並無「意向金」的概念,導致在二手房買賣法律實務中,由於「意向金」所產生的糾紛居高不下。那麼我們該如何對待購房意向金呢,如何防範意向金給我們帶來的風險呢?筆者認為,主要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意向金轉為定金的約定。實踐中,買方與中介在委託購房協議書中約定意向金之時,一般會約定意向金轉化為定金的條件,一般不外乎經中介居間,賣方同意按照委託房款成交,即轉化為定金。但這樣購房者就處在被動的位置上,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權利,購房者最好在意向金合同書中註明,中介在向賣方轉付意向金之前,必須再次取得買方另行出具的書面同意書,否則中介的轉讓行為無效,造成的損失由中介公司承擔。
2、關於買賣合同不能達成時意向金的處分約定。意向金的收取和處分規則要由雙方約定,約定的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購房者需要遵守。但是購房者在交納意向金時就要注意交納了意向金,與賣方談不攏時,意向金如何處分,是轉化為定金還是轉為中介費,就很重要了。提醒各位購房者,交納意向金可以,但是要約定一旦買方沒有看好房子不準備購買時,意向金就要如數返還,不得作為中介費用罰沒。
3、購房意向金可以退么,意向金的罰沒規定是否合法呢?《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第四百二十四條至四百二十七條的內容對此做了規定。有的中介會約定買方一旦交付了意向金,和賣方見了面洽談後意向金就轉化為中介費用。這種意向金條款是違反法律規定無效的。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居間不成不得罰沒意向金。所以意向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是這必須是在意向金轉換為定金之前,否則,就應該按照有關定金的規定處理。

『肆』 (上海購房)中介要我交一萬元意向金,我這個錢按理說是應該交給中介還是房東

你好,那個錢是交給中介代交給房東的,一般看房的話都是要簽看房協議的,中介會把復印件給你的,他不給你也可以索要,你最好是找大公司中介,信譽度高些, 你說防止被騙,最好就是不交意向金,那隻是逼你買那套房子下的套,如果你不想買那套房的話,就要賠違約金,

『伍』 購房意向金的作用有多少

中介公司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什麼情況會收意向金呢。比如說在2007年的市場,一個房子有很多的客戶看中,中介公司也不能說賣給你或者是他,只能通過收意向金的先後來安排先和業主談。意向金是在當時的狀態下產生的。意向金並不是普遍採取的,當買到一定的房子或者是獨家房源時,其實是需要客戶拿來下定的。因為你下了意向金之後,中介才可以協助你簽約,談房價,如果你不交這個錢,可能會在中介談完之後出一些問題,中介沒有辦法鎖定業務,所以會作為逼定前的一個環節。 不管意向金是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但是要看它的使用規則。中基壹佰目前執行的是,只要這單沒有談成,意向金一定是足額退還的。所以我們的網友在簽意向金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意向金在什麼時候退給你。我們一般認為意向金不能作為違約金來做,但是如果是中介公司幫你簽約,你談不成,只能是買賣雙方談不成,但是這個錢不會被作為違約金扣除。一般我們都是意向金主動抵房款或者是抵中介公司的傭金了,所以廣大的網友在簽約時注意這一點就可以了。 不管是意向金還是定金,定金是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但是意向金這種比較模糊的東西,最好在合同簽署時,無論是交給中介公司還是交給賣房人,都要簽名在什麼情況下我可以退回來。比如說是因為業主不肯賣了,意向金也沒有了,這對買房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無論在《合同法》還是《民法》上都要平等對待,如果我交了意向金,某種情況我出問題了你罰我,但是我遵守了,對方沒有遵守,是否要賠償我。當然,交了意向金的必須要開收據和發票,至少打一個條子,無論是哪個中介公司,再大的中介公司,不能說交完錢沒有任何憑據,這是不允許的。 在的意向金交過之後,都有一個意向書,一般都會簽訂清楚,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意向金。所以,我們要關注交了意向金之後,收據是否齊全,意向書條款是否能夠接受。如果這些條款你不能接受,就不用去簽意向金了。 在一手房中也有小定和大定,原來就曾經介紹過定金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退還你。如果兩個人的房子談不妥,開發商不同意,合同的主題條款都不同意,小定就可以退還的,我的理解是意向金也是這樣的概念,這個條款是非常關鍵的。 如果房子賣100萬,如果你不能以100萬和賣房人成交的話,意向金就沒收了,這是霸王條款,對買房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損害。 所以,意向金繳納的時候,條款一定要仔細的斟酌。只有一種情況是可以不退,比如說買房人故意違約,就是房子看好了,價格談好了,中途卻變卦了,這個可以不退,所以條款非常的關鍵。 意向金上大體有一個意向價格,但並不是最重要的,可能會寫上收了意向金之後,中介公司也是有責任的,多長時間幫著約業主來談。但是我們經常發現一些客戶交了意向金之後,又後悔了,結果就不來了,這種情況其實就是違約了。除此之外,只要去談判了,經常談不攏,這種情況一般都會退。所以像條款的約束,經紀公司也不能太霸王條款,本身客戶要不交意向金也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客戶一定要關注條款的約定是否平等,是平等的條款就沒有問題。 在意向金這方面特別重要的是在交意向金時要索要的發票和憑證,以及每一家不同的中介公司簽意向金的條款規則不一樣,有的是規定買房者的原因不能成交就可以退還,有的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還意向金。所以購房者要根據自己對房子的喜好,以及房源稀缺性來選擇是否要意向金,訂購房子。

『陸』 關於購房意向金的問題

這個肯定不是這樣的,
在協議裡面寫的很清楚了,
估計是很難退款的。

『柒』 上海購房意向金的實質應如何使用意向金

購房意向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購房意向金指購房者為訂購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薦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並委託中介公司送交房屋賣方簽收,賣方簽收後傳為定金的,一定數額的款項,通常為房屋總價的1%,或稱誠意金或意向金。但是具體上海購房意向金的作用是什麼?小編帶您去看看對上海購房意向金知識的相關解釋。 一、意向金的實質是什麼? 意向金在房東簽收前為訂金的性質,可主張收回;在房東簽收後為定金的性質,不可隨意收回。 購房意向書其實是買受方與中介公司之間的居間合同,其內容主要約定買受方與中介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特別應當注意的是,該類合同都有買受方委託中介公司將意向金送交賣方,賣方簽收後該意向金轉為定金的條款,該條款意味著,如果買受方反悔,將可能喪失要求返還意向金的權利。 二、如何避免給付意向金的法律風險 可以從幾個方面慎重操作: 1、看房一定要仔細慎重,多看幾次,反復比較,中介公司永遠會說您所看得房子已經有好幾個人看中,不交意向金可能就沒了,您必須要意識到,這只不過是中介公司促銷的手段,千萬不要冒然倉促交付意向金; 2、如果當日不能確定是否購買所看房屋,而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應在意向書上註明:意向金轉交房東前需經本人另行書面同意; 3、如果意向金已經轉為定金後,發現房屋問題不想購買的,應及時咨詢律師,探討是否還有挽回的可能; 三、意向金、定金和訂金 二手房交易資金風險須謹慎防範 作為一項大額投資,二手房交易的全過程存在很多資金風險。如何有效防範資金風險、保證交易安全?除了查詢房屋產權、委託可信度高的房產中介公司、不要輕信口頭承諾等基本常識外,購房者還要注意以下兩方面問題。 首先,要區別意向金、定金和訂金。定金是一種擔保金,即支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收取定金的一方可沒收該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意義在於以該定金為擔保,督促雙方按約履行合同。訂金則是一種預付款,是款項的一部分,不具有擔保的性質。 在法律上並沒有「意向金」這個專有名詞,根據其意思,結合合同的實際情況,應該屬於定金或者訂金。如果無法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確定其性質的,可參考交易習慣確定其含義。通常認為,未明確有擔保意思表示的意向金,應理解為訂金。 在購房過程中,購房者為表示購買的誠意或為了擁有第一購買權,需要支付意向金即為訂金,但是這個訂金是不具有擔保成分的。只有轉為定金後,才轉化為有擔保的形式,代表買賣雙方認可對方,願意達成一致的買賣關系,假如有一方違約必將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在房產中介居間介紹成交的購房者,首先會由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顧問幫其選擇中意的房屋,然後簽訂買賣居間協議並支付意向金。收取意向金後,居間方約見房屋所有人進行房價及各項問題的確認。 房屋所有人同意在買賣居間協議上簽字確認,居間方將意向金轉交給房屋所有人,這時的意向金就轉化為定金了。與此同時,購房者需要注意,交付意向金一定要向房產中介公司索要正規的蓋有公司財務章的收據作為留存,以免房產中介公司的置業顧問有不道德的行為出現,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四、購房意向金的條款組成: 1、乙方(即購房人)為表示對丙方(中介)提供的房地產之購買誠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元; 2、如甲方(即售房人)接受本協議之條件,則乙方同意將本意向金作為購房定金; 3、在××期間,乙方不得收回意向金,在此期間,甲方無法接受本協議房屋買賣條件的,退回意向金。 由此可見,購房意向金盡管名稱為「意向」金,實際上它對購房人而言,絕不僅僅是意向,而具有合同約束力,只要售房人同意購房意向書中的價格和交易條件,意向金就不能退,購房意向就不能反悔; 而且,在意向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即便售房人還未表態,意向金也不能退;只有在售房人不同意以此條件出售的情形下,意向金才可退回。 因此,意向金這個稱呼對購房人而言,具有很大的欺騙性,它絕不是通常理解的「意向」金,而是「準定金」,一旦支付意向金,其購房與否的主動權就不在買方一方。故,購房人在簽了購房意向書、支付意向金後,除非有特別約定,在售房人沒有表示不賣的前提下,購房人無權要求退回意向金。 延伸閱讀: 商品房屋買賣將採取新政策 住房公積金存在的意義 相關法規規定:應如何使用意向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根據以上司法解釋規定,定金合同是中國房地產業的一個特有現象,簽訂了定金合同就是給消費者的脖子上上了一個小套,而收取了定金則將這個小套緊了緊,不退定金就是把這個小套拉了拉使消費者不得不低頭,很多消費者不是為了房屋而購房,而是為了不使定金浪費而購房。 這一條本來是想說,即使簽訂了定金合同,如果沒有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那麼開發商應當退還定金,但是又覺得這樣寫好象太對不起開發商的良苦用心,所以又寫了「如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那麼,怎麼叫做「一方原因呢」?怎麼又叫「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呢?消費者去了現場雙方沒有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性建議,是不是就是未能訂立合同呢?此時是哪一方的原因呢? 司法解釋是對現有的司法審判中可能出現模稜兩可的結果進行排除,將條件與結果進行確定,而一條司法解釋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它不能解決目前大量存在的定金合同爭議,也就是說無法使消費者擺脫那個脖子上的小套。 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根據這一條解釋規定,這一條是比較危險的,相當於確認了定金合同向買賣合同的轉化條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減少糾紛的,但是我想這一條則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糾紛。 我們一般將定金合同稱為預合同,而將買賣合同稱為本合同,預合同實際上是給雙方一個退出的機會,使大家在損失不大的情況下及時解除或者中止本來設想的交易行為,所以各國都規定了預合同解除的內容,嚴格限制將預合同認定為本合同的條件,但是這一條里我們看不到這種法律思想,很遺憾。 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規定,出售方收取「認購金」「訂購金」「意向金」等好像變得「有法可依」了,對此,買受人應更注意了,不過,同樣根據前述司法解釋,如果不可歸結為任何一方原因,如無法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那麼,「認購金」「訂購金」「意向金」是要退的。 南京房屋買賣合同過戶的相關流程 未辦產權證的安置房買賣合同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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