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2011辛被農村信用社信貸主任騙去簽了轉接貸款19萬5的合同,我沒收到
呵呵,法院起訴,不要說騙,都是成年人,
② 農村信用社信貸員從什麼時候不負責收放貸款的
不知道你是哪個省的,各家省聯社的規定不太一樣。
首先小額農戶信用貸款 是由基層信貸員直接發放的,但要上報縣區一級聯社備案。
其他貸款 基層網點的主任有30萬元以下的審批權,也是有基層信貸員發放,同理也必須上報
30萬以上的 就需要縣區一級聯社審批 2000萬元以上的還需要地市一級的辦事處審批
再大點的金額 需要省聯社審批
③ 我們農村鎮信用社主任給我打電話吹貸款剛開始說的挺好後來就罵我。後來我也把他罵了說要抓我這事成立嗎
你要是惡意欠款的話最好還是別把銀行的人搞毛了,一般100萬以下的貸款很少走法律程序的。但是銀行非跟你過不去起訴你也是麻煩事。抓人倒不至於,不過銀行和公安局經偵上的關系一般都不錯。真挑你點毛病說你貸款詐騙也很難說。
④ 我的親戚在農村信用社上班是信貸員,前幾年不知道怎麼回事他找我給他貸款辦事!當時也同意了,(像我這樣
一旦他沒有按時歸還這筆貸款,你就將承擔一切責任(貸款戶名是你的,簽字是你簽的),還有就是看你貸的哪一種款,如果是信用貸款的話,就會一直催你還款,這個就算是起訴你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因為你沒有抵押,如果是有抵押的話直接拍賣抵押物,如果有擔保人,直接找擔保人歸還此筆借款,如果有質押的話直接跟你扣劃了,但是只有信用貸款是輕松一點的,不過你的耳根子和你的家人就不會得到清靜,畢竟清收不良貸款是每一家農信社的最重要的責任和任務。所以是不會輕易放過你的!
⑤ 農村信用社銀行信貸經理說我貸款通過了我怎麼沒收到簡訊啊
農村信用社銀行信貸經理說我貸款通過了我怎麼沒收到簡訊啊?是不是收到免打擾信息裡面了,有的手機會自動把陌生信息收入免打擾。
⑥ 農村信用社貸款如何處理違規人員
管理好各級領導什麼都解決了,信貸員調查審查都做啊,壘大戶信貸員說話算嗎?背黑鍋的罷了!
⑦ 農村信用社發放貸款
主要還是看你的錢有沒有進你的賬戶,如果進了你的賬戶錢被取走了那就是你的問題,你的賬戶對應的密碼和存摺或信用卡都應是你自己保管的,銀行把錢打入你的賬戶就相當於把錢給了你,而你如果沒有保管好密碼或存摺信用卡而遭到損失你要承擔責任。
不良記錄只是貸款時的一個參考,不影響你和信用社的信貸關系。
⑧ 農村信用社貸款五萬需要聯社主任簽字嗎
信用社貸款的話,一般的是需要信用社的主任簽字的
⑨ 信用社主任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案情】黃某系某縣信用聯社下屬信用社的主任,有一定限額的核放貸款的權利,採取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手段,先後與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數份,發放信用貸款金額達近幾十萬元。信用聯社在稽核檢查時發現該情況,責成黃某收回貸款。由於黃某和別人合夥做生意虧本,直至案發時,黃某尚未償還本金,但每期都有按時歸還利息。 【分歧】對於此案,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黃某利用職務上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2條的規定,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信用社主任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據占為己有,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71條,構成職務侵佔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的主觀故意明顯,客觀方面採用冒用他人名義的手段,且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193條,構成貸款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來分析下本案黃某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是具體詐騙罪名,而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在於其特殊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在客觀表現方面並不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行為人僅表現為採取編造虛假理由等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貸款手段,其騙出的貸款是據為己有。而在本案中黃某客觀行為上確採用隱瞞真相的方式,但其主要是利用了擔任信用社主任的便利,及審批貸款的漏洞,否則不可能取得貸款。因此,其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其次,看案黃某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指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在本案中先要確定黃某的身份。那就要了解農村信用社的性質,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屬企業而非國有企業。因此黃某的信用社主任的身體符合職務侵佔的特殊范圍內的人員的主體身份。利用其職務之便是職務侵佔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黃某的行為也符合,但職務侵佔罪還有個特點就是其主觀故意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在本案中黃某按期歸還利息,就表明其並無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最後,分析黃某是否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該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合本案,一方面,黃某系信用社的主任利用了自己手中的貸款審核權,冒用他人身份證,與信用社簽訂了借款合同,從而將信用社的資金挪出歸自己使用。另一方面,當被本單位發覺後,便責成其收回。這也印證了該貸款貸出完全是黃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得逞的。否則,上述貸款是無法貸出的,並且黃某按期歸還的貸款利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本案黃某構成挪用資金罪。(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