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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联社社团贷款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2-07-11 05:46:21

『壹』 信用社贷款检查报告

关于对×××贷款贷后检查报告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用途、抵押物及担保人情况、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时偿还情况、借款人经营及管理情况、信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为了能确保信用社资金正确使用,防止出现违规行为,绿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人员于××××年××月××日对×××申请××××贷款资金运作情况开展了一次贷后检查。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现年××岁,××乡人,信用度一般,×××于××××年×月××日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提出金额××万元的贷款申请,期限为×年期的×期贷款,用于在×××乡新区建房。经××信用社信贷小组对其经营项目的可行性、资信和条件进行全面调查后报经县联社审批同意后于××××年××月××日,对×××发放了抵押担保贷款××万元,期限××年。由×××担保。

二、贷款检查情况

借款人×××于××××年在×××乡新区购买了一地,现房屋已盖好。所有资金全部用于建房。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担保人×××为借款人丈夫、担保无效,房屋建好后未及时办理产权证后抵押登记,借款人信贷档案资料不全,×××信用社信贷人员未进行贷后跟踪检查。

三、检查分析

×××年家庭收入约为×万元,×××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未对大额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抵押担保未落实,信贷档案资料不完善。潜在一定风险,大水沟信用社对该笔贷款未进行检查分析,不掌借款人经营收入情况,五级分类仍在×××类,未及时反映风险状况。

四、检查结果

经过此次的贷后检查,检查人员认为×××铺面收入及×××在×万元左右,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资金运用上没有出现违规行为,合理正确的使用了贷款资金。但是该笔贷款信贷档案资料不全。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预计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故该笔贷款认定为次级类。

『贰』 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书范文

1
借款申请书

XXX信用社:
我是XX县XX乡(单位)XX村XX小组村民XXX,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龄XX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目前家庭成员X人,妻子(丈夫)叫XXX,子女叫XXX。家庭资产情况:有XX平方米价值约XX万元房产X套;负债情况:有个人借款XX元、在某某行有银行(或住房公积金)借款XX元,现因用于发展(或购买、开发种植)XXX(多少亩、多少平方米)需要投入XXX资金,由于一时无法筹集所需投入资金,所以特向XXX信用社提出申请借款XX万元,借款期限X年,由XXX单位的XXX为我提供担保(或用价值XX万元的XX作抵押担保),所借款项的还款来源有:1、XXX收入(预计月或年收入XXX万元);2、XXX收入(预计月或年收入XXX万元)。本人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望信用社给予贷款为谢!
同时本人向信用社郑重承诺: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人:XXX
手机号:XXXXXXXXXXXX
家庭电话: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2 附:所需贷款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 2、户口本复印件(一家子); 3、结婚证复印件或婚姻证明材料(当地民政局开); 4、家庭资产证明(如房产证、林权证、车子证照复印件等); 5、工资证明、工资本复印件、当地信用社股金证复印件、信用社卡或存折复印件; 6、注:家庭经营(工资)收入要大于申请借款金额及利息(申请期限内)

『叁』 高分!求一篇实践总结报告 (去农村信用合作社实践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业整体中的薄弱环节,表现为大而不强,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则是薄弱环节中的最脆弱点,其潜在着很大的支付风险和信贷资产风险。因此如何针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谋求出路和发展,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地区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试图就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当前面临的形势、间题和困难及解决办法作粗浅的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作用。

一、贫困地区的现状

经济决定金融。因此,在探讨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间题之前,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在区域外部环境、自然条件、经济状况、人文结构、生产力水平等现状进行分析十分必要,以惠东县增光、白盆珠、高潭、安墩4个贫困山区镇为例,贫困地区具有如下共性:

(一)基础薄弱,经济活动单一。贫困地区一般地处山区或沿江,自然资源比较贫乏,土壤肥力低,气候条件较差,不适宜发展经济作物。而且,地势偏僻,交通条件较差,供电、供水和通讯配套设施不齐。因而第一产业落后,第二、第三产业稀少,经济活动是单一的传统农业。

(二)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

由于自然条件较差,技术装备落后,使贫困地区的生产局限于家庭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布局分散,难于形成集约化生产。

(三)结构不平衡,劳动力素质低

贫困地区生产力落后,生活水平低,外出谋生的人口较多,主要劳动力流失到发达地区,这些外出人口在取得一定经济收人后,则迁居他乡。致使贫困地区劳动力结构不平衡,以“老、少、妇”为主,劳动力素质低,生产难于发展。

(四)收人水平低,资金积累少。

贫困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受到很多方面因素限制,经济活动单一,收人水平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5年,惠东县高潭、增光、安墩、白盆珠四个镇的人均纯收人3543元,比全县农村人口的人均纯收人低28.3%。在低收人的条件下,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农户的资金积累很少。

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贫困地区的经济特点和自身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农村信用社,直接影响和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少而且分散,资金运用风险大而且集中。

一方面,由于贫困地区第一产业落后,第二、第三产业又难于发展,经济基础十分薄弱,资金来源渠道少,以致农村信用社的储源贫乏,存款业务发展很慢。具体表现在存款增幅不大,存款户数多,但单笔存款金额少。员工人均吸收存款不足,远远达不到经营保本点。

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投向农业的资金,从总体上看,表现为“量多、户多、分散”。贫困地区的农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很脆弱,一旦遇上自然灾害,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而投向非农业的资金,从总体上看,表现为“量少、户少、集中”。由于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落后,而且不配套,致使投向非农业的项目或者中途“流产”,或者勉强上马,生产不正常,难于取得经济效益。

(二)资产质量差,严重超负荷运转。

长期以来,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在经营上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把大量的贷款投向非农业方面,而投向农业方面的贷款相对较少,本末倒置。其中外迁户贷款占贷款的比例相当大,基本上是不良贷款,致使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整体贷款质量很差,大大高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不仅资产质量差,而且盘活资产难度大,主要表现在:

一是外迁贷款户大部分下落不明,难于寻找。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到处寻访,效果甚微,甚至空贴旅差费。

二是计划经济时期发放的生产队贷款、农户贷款金额小、户数多,而且分散,加上当时办理贷款手续简单,对贷款的约束力小,难于迫收。信贷人员翻山越岭、走家串户几小时,分文无收的现象很普遍,即使收回利息,也不能解决信用社职工工资和费用问题。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资金难以盘活,存款又长期滞后不前,自身难于为继,农村信用社只能靠大额拆人资金维持日常运转,这与低资本充足率和低备付率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使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潜在着很大的支付危机,直接影响到金融稳定。

(三)历史包袱重,经营亏损大。长期以来,社会各界由于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对信贷资金的偿还性和增值性认识淡薄,把农村信用社的信用与财政信用和民政扶贫救济等同起来,使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特别是向当地政府贷款和农行“撤所并社”划转贷款大部分已形成不良贷款,而且贷款单位拖欠利息很多,从而造成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经营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金额逐年增加。

(四)基础设施落后,结算渠道单一,汇路不畅通。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办公条件简陋,营业场所狭窄,基础设施落后,服务手段单一,仅限于传统的存、贷业务,电子化建设滞后,金融创新困难重重,而且结算渠道单一,异地结算仅靠信汇方式进行,其他方式的汇路不畅通,在途资金时间长、环节多、速度慢、资金运转效率低,造成农村资金倒流进城。低成本存款流失以及客户存款搬家现象。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农村信用社处于劣势,市场占有率低。

(五)人员素质低,队伍不够稳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人员大多数来自当地,而且大部分是照顾性质吸收的,世袭现象严重,家属子女偏多,文化水平低,整体素质差,内部管理淡薄。据调查,安墩、高潭、白盆珠、增光在职员工37人,还未有大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和中级职称的人员,中专学历的人数占比也不足二成。同时,由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缓慢,经济效益差,职工待遇较低原因,导致队伍不够稳定。

(六)“三防一保”工作难度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信用社网点机构分散,点多面广线长,且山区地理位置复杂,交通、通讯设施跟不上,一些地方一直称为“三防一保”的隐患区和安全信息网络“闭塞区”,突出表现在:职工安全防范工作素质低;安全设施差,报警装置也多是一般设施和“手动式”等;交通工具滞后。

(七)外部经营环境恶劣。由于受撤并乡镇影响以及少数商业银行不正当的竞争宣传,使农信社信誉受到贬损,公众支持率下降,存款逐步向商业银行转移,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同时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县联社和农信社回旋空间不大。

三、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出路

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总量虽然不大,但存在的问题很多,而且很突出。其潜在的金融风险比其他地区农村信用社大,如果长期得不到化解,很容易引发地区性金融风波。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解决这些问题已迫在眉睫。我们应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现状.并针对存在间题的特点和成因,从改革内部机制和优化外部环境着手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出路。

(一)正视问题,牢固树立防范和化解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意识。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间题是长期积累起来的,解决这些间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因此,要正视问题,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从思想上牢固树立防范和化解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的意识。在制定综合治理的方案中,要根据实际把长期目标、中期目标、短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而不能要求其一蹴而就。

(二)减员增效,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用工制度的改革步伐。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量小,成本费用率高,经营效益低,严重制约着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要求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和自身经营状况,客观确定业务经营与发展所需员工数量,对员工进行全面考试、考核,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改善员工队伍结构,减员增效。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岗位职务聘任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综合竞争力。这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的关键一步。

(三)优化网点结构,激活经营活力。要从过去按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转变为按中心乡镇和经济流向,将邻近的业务规模小、效益差的信用社,以撤并降格等方式,进行优化重组,彻底改变目前“一镇一社”和“一社多点”的格局。对偏僻、业务量小的网点撤并后形成的服务空白,可根据实际,以流动信用社形式定时、定点服务,以方便农户,取信于民。近年来,惠东县联社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1999年以来,共对贫困山区的宝口、马山、新庵、松坑、石塘5个法人社降格撤并,山区网点由原来的10个网点减少到现在的5个网点,并从2005年起,山区社实现了全面盈余。实践证明,对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兼并经营有利于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管理环节,避免行政干预,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存在问题。

(四)狠抓清贷,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清收贷款本息,盘活资金存量,不仅是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减少亏损,实现扭亏为盈的关键,而且是农村信用社恢复元气,转人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做好清贷工作。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应如实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经营情况和间题,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并将当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向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情况向当地政府详细汇报,要求当地政府及其下属企业积极归还贷款本息,以此带动清收贷款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求以政府的名义动员和约束贷款企业和个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履约还款,打开收贷工作的新局面,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区别对待,给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优惠政策。对于目前已经陷人经营困境的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来说,仅靠现有的政策和内部治理是无法走出困境的。因此,建议政农和有关部门实行区别对待,给予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如下几个方面的优惠政策:一是提高呆帐、坏帐准备金提取比例;二是扩大存贷款利差,主要是扩大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三是降低营业税率和所得税率;四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不良贷款,通过了发行国债等办法补充资本金,优先分期分批核销已经损失的贷款;五是划转资金,妥善解决行社“脱钩”遗留资金间题,上级人行应积极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与农行理顺脱钩资金遗留问题,减转历史包袱,使其焕发活力。六是通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实资本率,并置换部份不良贷款和历年挂帐亏损,减少历史包袱。此外,当地联社也应采取优惠措施,降低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上存资金的比例,降低拆借资金利率;降低运钞费等管理费的上缴标准。通过采取上述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补偿机制,提高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促进其稳健运行。

(六)稳定队伍,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外部经济环境较差,内部经济效益较低,职工福利水平较低,造成职工队伍不稳定,然而,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较大,不仅需要一支稳定的队伍,而且需要一批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在于: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扶贫力度,增加贫困地区的资金投放,改善贫困地区的经济环境,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经济,从而增加当地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来源。二是加快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硬件建设,改善办公条件,配备计算机设备等。三是妥善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职工的工资待遇、生活福利间题。通过采取各方面的保障措施,稳定贫困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职工队伍。同时,要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包括文化知识、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理论、金融业务等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从业人员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促进贫困山区农村信用社走出困境。

『肆』 农村信用社办理社团贷款,审查资料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我们这里叫银团贷款,跟你的社团应该是一个含义。看你们行应该办的是酒店开发贷款,审查时,一、应主要核实酒店的土地,你行是否是第一抵押权人,应到国土局查询抵押登记情况;二、酒店的规划及用途是否一致;三、建设期、造价及还款计划;四、是否开立专户管理回款资金。牵头行及成员行的管理,主要依据你行的集团管理办法,各行的规定不一样,建议参考你行内部银团贷款管理办法,一般对牵头行及成员行的贷款比例没有强制性规定。

『伍』 社团贷款的说明

一、贷款限额
根据借款人备件具体确定。
二、贷款期限
一年。
三、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团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
(二)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
(三)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和足额的资本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占资本金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贷款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五)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可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牵头社为贷款项目营销的县级联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级联社为一般成员社,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四、应提供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四)近三个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小型企业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

『陆』 农村信用社贷款记录怎么查询

您好搜贷网小编提示您:1.如果有卡的话,可以在ATM机上查询。
2.如果没卡,可以打农村信用合作社电话查询。
3.农村信用社的卡在ATM机上无法查询明细,需本人带卡和身份证去信用社的柜台上查询。

『柒』 我要一份信用联社的贷款报告 要写的详细

最好的办法,里应外合,哈哈。。。。。。
贷款到期不还,时间再过个一两年直接让跟你“内外勾结”的那人给你核销了。。爽啊

『捌』 农村信用社贷款要查征信报告吗

要查征信。

1、办理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3)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资本市场投资;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2、农村信用社个人小额贷款流程:

(1)农户信用等级评定。主要根据农户基本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程度等指标进行测评。农户信用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

(2)核定农户信用额度。根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农户资金需求情况及信用额度申请,由农村信用社核定相应等级的信用贷款限额。

(3)发放贷款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证。

(4)借款申请。农户申请贷款时,持农户贷款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便可申请办理信用额度内的贷款。

(5)贷款发放。农村信用社接到农户借款申请后,由信贷专柜人员(或门柜人员)审查后签订合同,填制借款借据,农户可按规定支用贷款。

(6)按期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8)农村信用联社社团贷款情况报告扩展阅读:

个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需要花费较长时间、要提供很多材料,以证明自身信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因无法证明自己的信用状况而得不到贷款。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后,相当于为个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支付水、电、燃气和电话费,以及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都会为个人积累成一笔信誉财富,可以用作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以后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

个人信用记录是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一旦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个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将会增加个人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办理信用卡或授信业务的难度。要知道,个人征信系统所收集的信息,要保存较长年限,且不能擅自更改。

1、若是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2、若是由他人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征信查询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2)征信查询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

(3)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

『玖』 农村信用合作社 管理条例 潮安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县联社行为,充分发挥县联社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联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五条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 联社根据所在县(市)名称命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三款数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设立县联社,申请人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县联社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拟定的筹备人员的履历;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县联社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发起社员名单及出资额;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安全防范措施、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的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县联社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县联社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 (一)变更注册资本;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任、副主任; (四)更换机构名称和营业场所。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 第十五条 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七条 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县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社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县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县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修改,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九条 县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县联社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联社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联社社员大会,并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县联社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县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县联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县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县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县联社年度财务预、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县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要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县联社的监督机构,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应有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县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县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县联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监事会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县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县联社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县联社正、副主任由县联社社员大会选举,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初审,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复审,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其任职资格后,由理事会聘任。 主任和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主任全面负责县联社的管理经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农村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基本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四条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在做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县联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县联社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六章 接管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县联社已经或可能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按有关规定对该联社实行接管,对其进行整顿,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县联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县联社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县联社超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服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联社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设立的县联社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三年之内依照本规定进行规范,具体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以前制定的农村信用社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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