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由哪个部门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后又一项管长远、管根本、深层次的农村变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2016年12月26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中央农办副主任韩俊在会上表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对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全国已有超过13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成员超过1亿人。
按照中央有关“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今年继续扩大改革试点覆盖面,已发文确定吉林、江苏、山东3个省开展整省试点,河北石家庄市等50个地市开展整市试点,天津市武清区等150个县开展整县试点,约占全国总数的1/3县市区。
Ⅱ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改革,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对农民来说就是变成了股东,对非农人口来说是多了一项投资渠道。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主要做法是将农民原来的土地承包权作为股份入股村(或镇)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对土地的使用权,享受村(或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且这股份可以继承和转让,一些地方还对添人进口和死亡做定期动态调整股份。
Ⅲ 什么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证可以抵押银行吗
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可以抵押银行。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是股东享有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股东遵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迅速腾空有关条款,享有众多创造权利,承担义务。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可以质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其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作为质押物担保申请贷款融资。股权质押担保应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空间,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
Ⅳ 研究农村金融理论对当前应对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有何意义
通过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析,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应该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应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目标创造有利条件。
创新改善“三农”生态环境新思路,建立适应新常态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在新常态下,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首先,应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立法,尽快出台保护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农村金融机构执法力度。其次,广泛开展信用文化建设活动。对涉农企业和农民进行“金融扫盲”,切实维护金融债权;进一步开展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评级活动,广泛开展创建信用企业、信用乡镇、信用村和信用农户活动,让“诚信是金、诚信是财富”的观念深入人心,并让诚信企业,诚信农民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获得创业发展更多的金融服务,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将失信者列入“不讲信用”的黑名单,对“老赖”实行联合信用惩戒。再次,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分散农村金融风险。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结合农村金融风险特点,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密切关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农村金融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表外业务与同业业务风险的监测分析,设定预警区间的预警指标,及时向金融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发出预警,适时提出农村金融安全运行的对策、建议及风险处置预案。
创新推广多元化产品服务,打造属于新常态农村金融的特色产品服务
在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应该不断坚持农村金融服务“满意度、便利度和可得性”的原则,序时、有效、稳步实施。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各地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服务机制和产品策略,大力推广“低成本、可复制、可持续”、“量体裁衣”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二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工作,按照中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要求,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探索实现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的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城乡统筹发展。三是重组盘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机构向下延伸,重心下移,率先走好“服务”这步棋。除对现有农村金融网点进行全面改造升级,成为精品网点、标杆网点,提升服务品质外,还要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山区和重点村设立简易服务网点,创办“流动银行”,定期开展“金融服务下乡活动”,减少金融服务网络空白点,为农民打开金融服务的方便大门。五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涉农贷款特色业务,满足客户的信贷需求,并通过基金、保险、理财项目等方式,帮助农民实现资产增值,在加强服务覆盖面的同时,实现收入结构多元化。
优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适合新常态的农村金融专业人才
金融的特殊属性与内在要求决定了行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目前正面临人才短缺且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难题。因此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首先,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地区农村产业结构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培养机制、选拔任用机制、评价发现与激励保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人才建设长效机制。其次,加大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力度,不断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大力开展农情、社情、民情教育活动,强化做实农村金融人才支撑,还要着力提高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最后,还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优势,推动新常态下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浪潮
互联网金融具备门槛低、效率高等多重“大数据”优势,将互联网金融与农村传统金融快速、有效结合,将进一步加快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平台,加快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金融服务品种在农村推广,打通结算“瓶颈”,为“三农”融资和支付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彻底解决金融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其次,坚持以信贷为主,投资理财为辅。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丰富农村互联网金融产品,整合农村闲散资金和小资金量,以农村资金助力农村经济发展,释放农村金融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再次,竞合推动,实现普惠金融。农村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并非只有竞争,而应相互补充、携手并进。只有传统金融的深度与互联网金融的广度结合,才能创造农村金融新生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最后,大数据成就大信用金融。大信用金融关键在于"大",源于大数据科学的应用。大信用金融在个人信用评定工作中能够节约时间,快速计算个人信用给予金融支持,大大提高金融效率,真正实现信用经营与资金经营的分离,推动农村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Ⅳ 农村的股权证可以抵押贷款吗
法律分析:不是所有地方的农村股权证都可以抵押贷款,目前还只有少数地区在试点阶段。从目前已经开展农村股权证抵押贷款来看,在全面清产核资、科学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并获得收益分配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Ⅵ 如何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范围,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一是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完善农户个人信用信息档案,促进农村地区信用、信贷联动。积极探索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规范稳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组织的内部信用合作。
二是拓宽农村产权抵质押物范围。推进完善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确权颁证,探索和推广农村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以及农业设施、碳汇出让收益等抵质押融资模式。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抵押担保配套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转交易、处置、风险分担等全流程配套制度。完善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信息集成、共享等机制。四是健全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制。
Ⅶ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程序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条件规定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合同批准登记之日起才生效,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Ⅷ 村集体资产可以做贷款抵押吗麻烦告诉我
网友“沧海一笑”你好!
现将你提出的三个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前提是将村委会的办公房子作贷款抵押是为解决村里所需,在此情况下,应为合法。
第二个问题:集体的资产村干部有权处理,但通常情况下,依照《村民自治法》有关规定,应由集体决定,村干部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第三个问题:对还不起贷款的村委会,法院不会将村委会办公房判给债权人,但当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应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村委会办公房依照程序进行拍卖,用以偿还村委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