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要看你当时签的是什么 担保区分为二种 1种是一般担保,第2种叫做连带担保。
在担保期间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Ⅱ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法律分析: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承担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一旦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由担保人来承担债务。贷款担保人注意事项:最好在担保合同上写明,只有当债权人通过诉讼,确实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这样会最大限度的保障担保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Ⅲ 农村信用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一、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针对市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Ⅳ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期限问题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信用社一般采用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一般约定为到期后两年内,假如未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
《担保法》第25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因此,如果你是2005年7月11日担保,期限一年,那么此笔贷款就是2006-7-10到期,信用社于2007-8-6起诉的话,没有过担保期限。
Ⅳ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银行一般是不接受一般保证的,都是连带保证。具体还是以担保合同为准。
Ⅵ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都需要什么材料
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Ⅶ 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期限是多久
农村信用社担保合同的担保期是信用社与担保人依法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