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贷款诈骗罪案例
贷款诈骗罪案例分析
一、案情
被告人:耿某,男,43岁,江苏省杨中市人,原系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经理。1997年8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9月中旬,被告人耿某以贵州申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二开发部(以下简称第二开发部)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黎帮明代表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东山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第二开发部开发的东山住宅楼。同时,黎帮明应耿某的要求,在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以黎帮明之名开户,账号为“5665”,将自己承包的贵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公司的钱款501000元存入,并将此款的活期存折交给耿某,作为工程保证金。耿某收到存折后亲自写下收条并加盖了第二开发部的公章及财务章,讲明待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后退还。
同月16日,耿某将黎帮明的存折拿到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作抵押贷款,用私刻的黎帮明的私章(私章刻为“黎帮明”),并以“黎帮明”之名与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共贷款36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16日至12月16日。耿某用100元另立贷款账户,账号为“5673”,该信用社并于当日将贷款利息11128.32元扣下备付。
此后至12月10日,耿某陆续从“5673”账户将贷款全部取出。贷款期满后,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从抵押的黎帮明的存折上扣划了贷款及超期利息。黎帮明因一个月期满未能进场施工,向耿某追索存折未果,后到信用社查询,得知存折已被他人冒用自己之名抵押贷款,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对贷款审查不力,应负将存折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该院判决:“贵阳金筑城市信用社将黎帮明在该社5665号活期储蓄存款账恢复到1996年9月16日原状(存款501000元)……”,该判决业已生效。案发后,除追回被告人耿某用赃款购买的两部手机(价值11000元)外,其余赃款已被耿某挥霍殆尽。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所骗的钱款是黎帮明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请求对他从宽处罚。
二、判决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将他人财产作虚假担保并假冒他人名义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犯诈骗罪不确切,应予纠正。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实,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的规定,于1997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耿某不服,以“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之名诈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耿某上诉所称“诈骗的是私款,不是故意诈骗”,经查,耿某在一审当庭供述其将黎帮明的存折用作抵押贷款并私刻黎帮明印章与信用社签借款合同,骗得信用社贷款36万元,并先后将该款全部取出,与其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一致,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耿某上诉无理,不予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8年3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耿某尚欠的赃款人民币349000元。
2. 贷款诈骗案编号20160904006
首先,我们先看看中国络贷款骗局有什么特点: 公司名头一般比较大。一般以“诚信集团” “某某贷款集团” “某某贷款集团公司” 等命名。其实这类公司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工商管理部门不可能允许此类公司名称注册。 2.一般没有标注办公地址,也无法提供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 3.广告信息中一般只提供手机号码及联系人,而且这些手机号码集中位于国内少数几个省份。 4.放贷条件容易。一般不需要抵押、不需要担保也不需要查看收入情况,基本上是一个身份证就可以贷款。 5.当借款人动心后,骗子们往往会利用各位理由要求先收取费用,比如 “利息、律师费、核实费、保险费、手续费、保证金” 等。 6.当借款人先付费后,发现骗子的手机再也拨打不通,甚至某些借款人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公司、个人姓名,身份证,连对方身处何地都不知道。因此,当中国络贷款出现上述特征时,基本可以断定是贷款骗局。 本律师建议:你应该将贷款骗子的中国、中国站、账号、在线联系方式等做好备份,如有聊天记录等应一并备份,并尽快前往公安部门报案,在报案记录中详细填写被骗过程和信息。这是最好的自我保护措施,也最有利于挽回损失和防止别人被骗 其次,我们再看看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有哪些特点: 1.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某县或城市的某区)范围内开展业务。但是一些骗子公司往往自称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在审批项目时,必须与借款人当面进行沟通,且要借款人提供详细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甚至要到借款人住处和经营地点进行实地访问,但是骗子公司往往审查程序简单。 3.小额贷款公司由各省金融办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可打中国向该公司注册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实情况,这时骗子公司一般就能识别。
3. 法诉通知:关于你涉嫌信用贷款诈骗一案,因相关部门长期催缴未果,情
如果你收到民事诉讼传票或者警察上门出示逮捕令自然就是真的
4. 今天收到前男朋友涉案17900元贷款诈骗,案件已交到当地公安局正式通过审理,拘捕涵昨天已经发送了
前男盆友跟你有什么关系啊!你们平时还有来往吗?
5. 法诉通知:××你因涉嫌合同贷款诈骗一案,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193条及合同法相
您好!您这是遇到诈骗团伙了,您所说的一切都是骗子编出来的谎言,您只要坚决不汇款给骗子,把骗子的手机号码拉到黑名单里,不予理睬,您就是安全的。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是需要送达传票告知当事人的,不可能发所谓的“法诉通知”,更不可能在案件还没有审理之前就说“你因涉嫌合同贷款诈骗一案”之类的话。对付这样的骗子,您不予理睬,他们就无计可施了。谢谢阅读!
6.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贷款诈骗罪中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2万、5万、20万。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简介: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21年7月14日,反诈预警短信12381正式上线,首次实现了对潜在涉诈受害用户进行短信实时预警。该系统可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分析发现潜在受害用户!如果收到来自12381的短信,请保持高度警惕。
7. 二十万贷款诈骗罪判几年
贷款诈骗2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贷款诈骗罪 涉案金额多少立案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9. 贷款诈骗罪
一般贷款诈骗的罪名根据数额的大小来判的如果是自首的话,可能会减轻一点罪行,不过。100多万的数额太大了,会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