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劳动局办无息贷款担保人都有什么要求
劳动就业局推出财政贴息贷款,对贷款的担保抵押,跟个人贷款担保要求是一样的。
B. 无息贷款担保人可以担保几次
法律分析:没有次数限制。关于贷款担保人可以担保几次的规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实际情况允许,那么就可以无限次数地为他人作担保。像如果已经过了贷款担保期,借款人的贷款已经偿清的话,担保人还可以再次为他人作担保,第一次担保对再次担保也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 小额无息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小额无息贷款担保人的条件为有合法有效的收入来源,并具担保人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
D.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贷款可以担保吗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记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给他人贷款做担保人的,所担保的额度也视同负债。
1、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单方性、无偿性的法律责任,故对保证人尽了义务而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
2、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因而一旦发生债务人变动时,保证人一般不再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贷款合同发生变更,又未获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时,保证人也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3、在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贷款活动中,常常有协议以新贷还旧贷的情况发生。基于主合同主要内容变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的原理,以新贷偿还旧贷属于主合同变更,保证人除该变更协议知道并应当知道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旧贷的保证人又为新贷作保的话,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E. 劳动局的无息贷款对担保人有影响吗
看情况的,如果贷款人还不上,你的代替他还上,你在找他索要你所垫款还上的钱。如果,贷款人能还上,那么你就没事了!
F. 无息贷款担保人利与敝
1、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要贷款,不会受到影响的。因为银行没有你的不良记录的。
2、替别人担过一次保,无论贷款人是否及时还款,担保人还能为其他人再次担保的,因为担保是不限次数的。
3、如果贷款人不及时还款,担保人会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先垫付这些钱给债权人。
G. 如果别人去银行贷款我做担保人,那样也算我得负债吗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这种担保都是会上担保人的个人征信,这种应该不会算担保人的负债,但只有当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职责时候才会影响到。
H. 贷款人未还清债务前,担保人是否可以贷款
贷款人未还清债务,担保人是否可以贷款,这个主要取决担保人是否履行了担保责任。如果履行了担保责任进行了代偿那么担保人是可以进行贷款并且享有对贷款人的债权关系。
贷款人还款期间担保人可以贷款吗?
这个问题主要是贷款人是否是那个未还清债务的,如果不是,那么担保人申请贷款的时候银行会将此笔担保责任列为该人的或有负债之后审核,如果通过还是可以申请贷款的,如果贷款人是为未还清债务的,并且担保人也没有履行代偿义务的,那么一般来说银行是不会给他申报贷款的
I. 无息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小额无息贷款担保人的条件为有合法有效的收入来源,并具担保人主体资格。
主体资格
首先确定保证人的主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然后,不能作为担保人的三种情形。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对“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
首先分析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提出。
保证期间
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分析金融机构部分工作人员对保证期间的概念的误解原因及应付的对策。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