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农村土地流转可以办贷款吗
土地流转贷款,即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简单地说就是以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那么,什么人可以办理土地流转贷款?
据介绍,并不是任何人或者单位都能办理土地流转贷款,在选择发放贷款对象上,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为流转经营主体提供的专项贷款,对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流转面积10亩以上的经营者,依照产权交易机构颁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就可以向银行申请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经过价值评估、贷款调查,就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评估价值的8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利率优惠政策的10%—15%算。
需要提醒的是,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或农业开发,同时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性质。这是为了保证贷款确实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
❷ 农村流转土地是否可以作为抵押进行贷款
是
借款人需合法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且取得发包方(即村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可以由金融机构对抵押的土地流转经营权进行处置的书面承诺。用于抵押的土地需是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用地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且依法经营,未改变农业用途。
据了解,相较于其他贷款,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的个性化资料主要是3项: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发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材料。借贷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后,还需到县农办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取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他项权证》后,即可根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此外,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淳安县财政还将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奖励。
❸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怎么做
流程
(一)流转见证
文件实施后,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到县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办理见证手续。县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见证过程中,需进行材料初审,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贷款申请
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完见证后,向金融机构提出书面抵押贷款申请。
(三)贷前审查
各金融机构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构,按照“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开展贷前审查等程序,并承担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
(四)申请登记
乡镇经济办作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机构,负责金融机构贷前审查通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登记工作。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程序完成后,与借款人作为共同申请人,向乡镇经济办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
2、《抵押贷款合同》;
3、借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出资人名册等证明材料;
4、经营权证书和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需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村级组织土地台账和村级组织证明;
5、土地出让方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等;
6、经县产权交易中心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7、农业企业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还需提供同意抵押的有效内部决议等证明材料;
8、借款人居住地与土地经营权所在地分离的,借款人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经济办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的主办单位,居住地村委会提供借款人身份信息确认、居民所在地乡镇经济办进行重点登记;土地经营权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经济办需共同提供土地经营权权属信息证明材料,并做好辅助登记,防止土地经营权重复抵押。
(三)村委会审核确认
村委会对申请书中记载的借款人身份信息和土地承包权信息进行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乡镇经济办复查确认
乡镇经济办受理村委会审核确认后的申请人抵押登记申请书后,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复查确认。
1、复查户口簿、身份证、经营权证书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身份信息,确保相关身份信息一致性;
2、复查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台账中的土地权属信息,确保抵押物的面积、等级、地类、权属等土地权属信息一致性;实际流转面积大于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台账面积的,待确权后以登记面积为准。
3、复查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书面证明;
4、复查被担保人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担保范围、抵押起止时间等于抵押贷款合同的一致性;
5、复查抵押物抵押认定价值与土地经营权抵押指导价格表的一致性;
6、复查申请书填制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的完备性;
7、审查土地经营的用途,确保不改变农业用途;
8、审查土地流转年限是否两年以上;
9、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进行信息核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
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台账没有登记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齐全的;土地台账、承包合同与经营权证不符的;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承包地已毁损或灭失的;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五)乡镇经济办进行抵押登记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初始登记。乡镇经济办复核完毕,符合条件的5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出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一式四份,乡镇经济办、借款人、金融机构、村委会各一份。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变更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间,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借款人5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资料;金融部门同意变更证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3、注销登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期届满,或者借款人与金融部门达成解除抵押协议后,借款人应于5日内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要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金融部门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六)管理抵押登记档案
乡镇经济办每批抵押贷款登记工作完毕,要按年度分村别分门别类的整理建档,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❹ 农村土地怎么贷款
在农村,最多的就是土地。现在很多年轻人外出打工,留下老一辈的在家种地。但是他们也种不了多少,导致大片的土地没得到利用价值。这时候有些农民朋友就会想利用土地贷款做生意,那么农村土地能贷款吗?一般能贷多少?
一、农村土地能贷款吗?
农村土地不可以贷款。但是土地确权完成之后颁发的土地经营权证可以贷款。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从银行贷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的)不变,所有权(村集体)也不变。因此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不会发生“抵押之后地就收不回来”的现象。
二、农村土地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和持续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业、设施农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2、土地承包或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3、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经营权证等证件;
4、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5、抵押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流出方同意抵押并在贷款无法归还时进行处置。
三、农村土地抵押贷款需要注意事项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因为农业经营风险和波动性比较大,所以贷款期限都比较短。一般来说,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5-10年及以上的个别地区也有,但很少。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在其所评估(包括地上附着物)认定价值的50%-80%之间,各地规定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
通过以上理解,土地经营权证可以贷款,但有一定的条件,符合要求的农民朋友可以去申请哦!
❺ 农村土地流转可以贷款吗
鼓励土地流转已经成为了土地,特别是农村闲置土地利用,农民增收,农业规模化的重要途径。虽然土地流转已经进行很多年,但土地流转仍然存在碎片化,缺乏规范,市场狭小的特点,而在个人或集体将土地流转到手里之后,要进行利用包括种植养殖或其他建设等,资金不足,技术缺失等,都阻碍了土地流转的快速进步。在这样的情况下,解决资金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流转土地,然后贷款经营,这已经不是首创的经营模式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政策的扶持,越累越多的流转土地与金融挂钩,农业贷款,土地流转贷款等早已滋生。具体的贷款主要包括:(1)银行贷款,这类途径主要是流转过来的土地,在满足某一些银行要求,或者政策情况,包括规模,收入,经营年限等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到相关贷款的,并且利息较低。(2)金融机构贷款,这类贷款主要是市场金融机构,或者专业的农业服务平台,针对农业或者土地的相关金融贷款支持,这类贷款在市场上已经屡见不鲜,且申请流程,申请条件等比银行会简单很多,可能利息会比银行高。因此,流转过来的土地,只要是满足一定条件,农业或者非农业,都是可以贷款的,具体就看贷款机构的条件了。建议可以上网查一下当地的一些贷款机构,或者上银行,政府机构咨询。
❻ 土地流转后怎样进行银行贷款
目前国土部门正在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才能抵押,目前流转土地不好做抵押贷款
❼ 葫芦岛土地流转抵压贷款
可以去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在葫芦岛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实施方案中指出: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的信贷投入,可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等进行信贷授信评估,根据信誉度授予相适应的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同时,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完善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
葫芦岛市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化经营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强化规范引导和政策支持,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关系和承包耕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户流转土地;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承包的基本权益。
2、坚持集中、规模、增效的原则。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实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土地经营机制,增强土地集聚效益,不断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和收益率。优先使用土地流出方劳动力,确保就地就业,增加劳务收入。
3、坚持引导、服务、规范原则。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各项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登记、签证、备案和档案管理,及时妥善调解土地流转纠纷。
4、坚持政府支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凝聚各方力量,合力推进规模经营发展。
(三)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流转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纠纷,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扶持机制,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流转,提升全市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到2016年,经营土地面积30亩以上主体数量显著增加,到2017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机构。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乡镇要建立本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并为跨区域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流转价格评估、签订合同指导等服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建立本级土地流转信息库。
(二)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指导双方签订合同并进行鉴证、备案,督促土地流转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县、乡、村三级要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柜,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及时登记和整理流转情况,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关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规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与流转土地相关联惠农政策补贴由双方协商确定归属。流转合同一般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持一份,报发包方(村)和所在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各一份。乡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向达成意向或初步协议的流转双方提供由省农委制发的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流转监管。各县(市)区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按照工商资本租地面积的多少,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区、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该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村级组织作为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须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未经委托,不得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受让方将转包、租赁的土地进行再流转,必须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在规模流转过程中,对其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在协商一致、农户自愿的基础上,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包办代替等方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政府要加强指导,妥善平衡调换相关方利益。
(五)健全土地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乡(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行政村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六)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乡村各类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流转土地,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规模经营。全市每年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30个以上,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50亩以上主体名录。各乡镇要建立经营土地规模30亩以上主体名录。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新型规模经营发展模式,加强统一经营服务,提升合作社发展活力、发展水平和带动农户的能力。允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企业法人资格领办创办合作社,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发展大宗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增产,带动农民增收。
(七)加大项目倾斜。市、县两级发改、财政、农业、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水利、科技、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将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地平整、高标准粮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等项目安排给相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的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事企业承担,以改善流转土地的基础设施条件。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增加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的信贷投入,可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等进行信贷授信评估,根据信誉度授予相适应的贷款额度,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支持。同时,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完善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
(九)加大财政支持。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奖补制度。财政部门应将支农贴息贷款项目向农村土地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倾斜,优先予以安排。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重点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具体政策待国家、省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
(十)提供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粮食主产区,以建立农机合作组织和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为重点,为粮食生产提供全程服务;在蔬菜等经济作物主产区,以建立农民合作社为重点,着力完善提升生产、科技、质量、流通、销售等服务功能;支持规模养殖场联合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饲料供应、兽药配送、排泄物综合利用和屠宰加工等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加工仓储运销、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做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土地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县、乡两级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支持基层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加强管理和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考核和表彰。市政府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市农委要组成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督查组,加强对各地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督促检查,做好土地流转面积的统计汇总工作,建立通报制度。
(三)加强典型培育。各级有关部门要培育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好典型,由点到面,形成由区域影响力的示范片、示范园区,让农民现场看、现场学,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投身农业建设,发展规模经营的积极性,为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