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政府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沟通城乡交流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本市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积极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职能,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目标要求
当前,上海已进入以工促农的发展阶段,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以及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统筹城乡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的任务十分紧迫。加快上海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完善农村市场商品流通体系,进一步加强为“三农”服务,拉动农村需求,建设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联合和开放办社理念,围绕上海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要求,聚焦上海“四个中心”和市郊城镇化建设目标,顺应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趋势,大力推进经营、组织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商品经营和资产经营并重”的上海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不断探索特大型城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路子,努力使本市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村现代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农资企业发展,完善农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服务。
(二)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村网点优势,以供销合作社系统日用品连锁骨干企业为基础,推进市场化重组。加强区域配送中心建设和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区县有配送中心、镇(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农村市场安全放心、便利实惠的消费环境。
(三)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本市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提升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营运能力。以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技术,创新改造农产品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
(四)整合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围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依法开展废家电、废汽车及贵稀金属的回收加工业务。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完善农村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为农综合服务站设施,开展为农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帮助农民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供应等经营性服务的基础上,参与社区社会公益性服务。
(二)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在农资、果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上海航运、金融、贸易中心优势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通过现代商业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运用,优化供销合作社传统业务,搭建新型的经营服务平台,使上海成为长三角、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优质农产品商贸集散和辐射中心,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服务全国。积极参与上海城镇化建设,发挥区县供销合作社资源优势,推进市场建设,加快市郊商业设施和农村商业网点建设,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
四、积极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创新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生产流通、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等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利用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证,并获得相应政策支持。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市场化、开放式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保持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积极完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一)健全供销合作社组织制度。市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搞好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凡是涉及区县供销合作社整建制变动或总体性资产变动,或者区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的选举、调动,都要征求上级供销合作社的意见。
(二)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制定实施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规划,指导下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指导企业开展商品经营、资产经营,推进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各类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受政府委托,承担农资、棉花、防汛抗灾物资等的储备以及其他可以承担的任务和职能;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市供销合作总社和郊区区县供销合作社的人员管理办法,由市和区县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和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四)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充实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供销合作社要立足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自身的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开放办社理念,注重指导、服务,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充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有条件的区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落实人才兴社战略,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六、切实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金融机构抓紧处置本市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银行债务,对因企业关闭、破产或注销,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历史债务和利息,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经审计确认的以前年度供销合作社不实不良资产,准予企业在税前核销。对供销合作社企业协保费交缴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妥善加以解决。对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在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重组、实施主辅分离中,原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上海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资产调整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沪府〔2009〕29号)精神,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后,可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变更登记到供销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所属独资企业名下。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的,其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扶持的政策,在产业准入、资金使用、储备体系、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有效支持。在改革发展中,供销合作社享有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扶持。对本市供销合作社为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取得的中央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市、区县政府可给予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把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纳入市、区县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选址用地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支农惠农项目。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或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和设施的,按照“征(拆)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偿。探索城区供销合作社改革,由市供销合作总社收回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经营管理权,统筹供销合作社资源,使城区供销合作社资产更好地服务“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支持市、区县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各种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㈡ 公司贷款需要审计报告和银行联系单,这个银行联系单是干嘛用的,什么时候需要银行联系单谢谢
应该是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 (Bank Reconciliation) 是银行和企业核对帐务的联系单,也是证实企业业务往来的纪录,也可以作为企业资金流动的依据,还有最重要的是可以认定企业某一时段的资金规模,很多地方需要对账单,例如:验资,投资等等。
㈢ 银行贷款一笔做固定资产建设,现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贴息,要求出专项审计报告。
涉及到的专项审计是《基本建设专项审计报告》。
公司首先需要准备资料提供给审计机构的是:
一.基建工程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立项批准建设文件
工程项目聘请监理合同等有关文档
工程项目质量验收相关文件
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施工合同、协议
工程竣工图
材料费用资料
取费资料
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
二.送审会计报表
建设项目概况表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表
待摊投资明细表
竣工决算编制说明书
三.审计资料
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
银行对帐单
营业税申报表
主要供销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
实物保管帐
设备管理台帐
固定资产管理台帐
四.辅助资料
建设方企业章程
建设方企业验资资料
内部管理制度
重要会议记录
机构设置示意图
报表截止日的重大事项说明及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法人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资料
采用的会计政策说明
现金盘点表(距工程完工最近日期)
银行未达帐调节表
固定资产清单
国家审计结论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工程造价审核报告
声明书
其次,取得《专项审计报告》后,还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贴息的书面申请和有关部门要求的资料。
供参考。
㈣ 合作社贷款贴息应该分配给社员还是
你好,违法。国家财政补助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的某个成员,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能分配给成员。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只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据,合作社成员对这部分财产没有所有权,成员资格终止时的,不能带走这部分财产。但合作社应当将这部分财产份额重新平均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现有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若帮到请采纳,谢谢
㈤ 银行贷款审计报告
贷款审计报告
根据《关于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要求,我们检查组于2009年6月11日――-7月6日对所辖的支行机构进行了抽查,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某支行人民币贷款547亿元,不良贷款总额上升明显,由2005年的525亿元上升到2004年的644亿元,升幅为23%。
(二)存在的问题
1、贷款制度执行不严
(1)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严
如某支行对某开发公司2005年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属借新还旧,贷款实际上在2004年以前已发放。 1、“借新还旧”很普遍,这主要与考核硬指标有关 2、信贷员的道德风险
3、支行对于“借新还旧”贷款的潜在风险认识不足、贷后管理不到位、考核机制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借新还旧”贷款频繁出现。
4、使用“借新还旧”贷款方式的政策约束较贷款“展期”宽松,“借新还旧”贷款也就成了信用社转化不良贷款、保全信贷资产的一个手段,甚至作为巩固和发展客户的绝招。 (2)、无效抵押和担保无效
1、 该支行给10户企业贷款,金额39000万元属于无效抵押贷款,贷给47户,金额199000万元的款项为无效担保贷款 第一,共有财产,单方授权抵押。 第二,抵押物不足,抬价凑数。
第三,跨系统存单,无通融协作规定。 第四,多头(次)抵押。
第五,凭印、证件支取的存单(折)作抵押物,处理时处于被动 第六,第三者所有的抵押物,无授权证明书。 第七,借款逾期,贷方处理抵押物不及时。 (3)保证贷款风险大
某支行对地产公司发放的1.7亿元的保证贷款风险较大,一是借款人目前财务状况差,
处于亏损,二是发放的贷款为短期贷款,但实际上投入了回收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而且担保人财务状况不理想
2、 审贷分离制度未按要求执行。
某分行贷款审查和发放未分设两个部门。一般来说贷款业务的流程是首先由客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然后通过各项审查、提供各种担保,最后才签订贷款协议及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在这其中审查和发放是相互制约、是抵御贷款风险重要措施。该支行的行为会导致支行在没有充分审查时就发放贷款(人员风险)引起贷款贷款的还款风险增加。 3、 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
某支行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短期贷款4000万元,期限1年,但实际上,该笔贷款是对一个开发时间长达8-10年的项目发放的首期贷款。
将长期贷款转为短期贷款,因为长期贷款有于其期限长,风险比短期贷款要大,相应地形成不良贷款的机会也会相应地比短期贷款的大,这就成为了支行用以降低不良贷款的一个手段。
(三)意见及建议
一、要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度。对信贷员实行严格的工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对因主观、人为违规造成的资金损失,信贷员要按比例赔偿
二、加强管理,从切实防范信贷资金风险的角度减少“借新还旧”的贷款增量
三、规范操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尽快分立贷款相关的审查和发放部门。
四、完善抵押贷款手续制度,确保抵押贷款合法性
五、尽快推行统一授信制度,建立起对风险决策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发放贷款,坚决杜绝超权限、以贷收息等违规行为。 XX审计组
㈥ 企业贷款,需要提供审计报告,这个环节应该怎么操作
企业贷款时需要提供审计报告,可委托专业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基本流程是配合会计师提供财务数据和资料,表明审计报告用途。因为大部分银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大都是连续三年的年报审计,所以要问清银行的需求,清楚转达会计师,出具用于银行贷款的审计报告。
企业因没有专业财务人员,导致财务数据比较混乱,这种前提下,要和注册会计师谈出审计报告的事,要开门见山说明白现在的企业状况,表明贷款的重要性,这样会计师在出报告才会客观准确,有参考性,有助于银行贷款审批通过。
贷款审计是提供给银行作为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不仅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发表意见。是银行逃避贷款风险,企业展示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依据。
㈦ 从二0一一年到现在中国及云南省关于农业科技产业的相关扶持文件详细名录有那些
云南省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建设。
二、扶持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方式
20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项目范围
扶持范围: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2.农产品加工项目;3.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粮食、蔗糖、畜牧、蔬菜(含食用菌)、茶叶、渔业、薯类、蚕桑、经济林果、花卉、油料(含木本油料)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规模、有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是突出山区综合开发。着重支持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合作贷款项目)、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倾斜。
2.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合作社项目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设投资的60%。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3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4.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2011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未按期归还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借款的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010和201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五)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2012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范围一般限于81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可适当突破农业开发县的限制,非农业开发县的企业申报固定资产贴息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向所在州(市)农发办申报。
(七)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州市级农发办须于2012年8月8日前向省农发办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具体申报材料、开发县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
[2011]1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
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
报
指
南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农业综合开发的
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
号),现发布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
指南。
一、指导思想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以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
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
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
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
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
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
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
专用玉米、
优质水稻、
高油大豆、
“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
产等。
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本省实际,
确定重
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
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
捕捞等项目一
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
12
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7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
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省)中
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5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5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12
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4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
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4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6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30
%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70
%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
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年
1
月
1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
(包括
2009
年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
2011
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
2
年。
4.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年
6
月
30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
2011
年会计年度实际
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
100
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
500
万元以上、
6000
万
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
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
6000
万元。
6.
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
财政补助资金
60
%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40
%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
业项目。
2.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
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
储藏保鲜项目;
龙头企业
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
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100
万元、不低于
20
万元,龙头企
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200
万元、不低于
50
万元。
4.
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6.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
1
)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
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
2
)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
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
3
)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
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
4
)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
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的
3
%。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
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
贷款期限、
贴息期限及额度等
符合规定要求;
3.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
基本条件
--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㈧ 合作社的法人的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目前法律上没有对投资比例做相关的规定。但合作社权力的行使是一人一票制。
并不是谁投资大谁就可以占有绝对话语权。国家为的保护广大老百姓这个弱势群体的权益。所有重大事项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如果贷款了,单位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以下几条,你可以参考一下: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