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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的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25-05-09 09:59:15

❶ 历年人民银行的存贷款利率

从央行历年来公布的人民币个人存款利率信息,存款年利率变化如下:


1996年5月1日:10.80%


1996年8月23日:8.28%


1997年10月23日6.21%


1998年7月1日:4.95%


1998年12月7日:4.14%


1999年6月10日:2.70%


2002年2月21日:2.52%


2004年10月29日:3.24%


2006年8月19日:3.69%


2007年3月18日:3.96%


2007年5月19日:4.41%


2007年7月21日:4.68%


2007年8月22日:4.95%


2007年9月15日:5.22%


2007年12月21日:5.40%


2008年10月9扫:5.13%


2008年10月30日:4.77%


2008年11月27日:3.60%


2008年12月23日:3.33%


2010年10月20日:3.85%


2010年12月26日:4.15%


2011年4月6日:4.75%


2011年7月7日:5.00℅


2012年6月8日:4.65%


2012年7月6日:4.25%


2014年11月22日:4.00%


2015年2月8日:3.75%


2015年5月11日:3.50%


2015年6月8日:3.25%


2015年8月26日:3.00%


2015年10月24日:2.75%


2022年9月15日:2.60%


由此可见,三年期存款年利率现在2.6%最低,1996年最高达10.8%1992年银行5年定期存整取年利率为9.0%。1992年银行存款利率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4月21公布的城乡居民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表,定期存款(整存整取)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年利率分别为3.24、5.4、7.56、7.92、8.28、9.0;

❷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 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规定。提请注意,现在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❸ 利率贷款利率

以下是历史上的贷款利率数据,按照不同的期限范围来划分: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1991年04月21日,年利率为8.10%;1993年05月15日,为8.82%;...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1991年04月21日,年利率为8.64%;1993年05月15日,为9.36%;...


一至三年(含三年):1991年04月21日,年利率为9.00%;1995年01月01日,为12.96%;...


基准利率是中央银行用于指导商业银行存款、贷款和贴现业务的重要指标,存款利率保持稳定,贷款利率则可在基准基础上上下浮动,幅度可达10%至70%。


基准利率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考,其变动会影响整个市场。它必须具备市场化、基础性和传递性三个特性:





(3)1991年的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利率又称利息率,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量 ÷ 本金÷时间×100%

❹ 1980年至2012年中国商业银行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率

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将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定为10.08%,随后几年利率逐步下降。1997年,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降至5.67%,2002年进一步降至1.98%,直至2007年,这一利率稳定在2.79%至4.14%之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央行采取措施刺激经济,将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至2.25%。2010年起,利率开始回升,至2011年底,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达到3.00%。

贷款基准利率方面,1991年至1993年间,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在8.64%至10.98%之间波动。1995年起,该利率逐步攀升至12.06%,而后在1996年降至10.98%,2002年降至5.31%,2007年升至7.4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降至5.31%,之后逐步回升,至2011年底,达到6.56%。

在这一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的利率调整反映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中国人民银行适时调整了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以促进经济增长和控制通货膨胀。这一系列利率调整旨在平衡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需求,确保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此外,利率调整还反映了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随着中国加入世界经济体系,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银行在利率设定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这一时期,中国银行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利率调整成为这一转变的重要标志。

总体来看,1980年至2012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1年期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有效应对了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❺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表。从2003年到2009年的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表如下:

(5)1991年的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基本特征

(1)市场化。这是显而易见的,基准利率必须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且不仅反映实际市场供求状况,还要反映市场对未来的预期;

(2)基础性。基准利率在利率体系、金融产品价格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它与其他金融市场的利率或金融资产的价格具有较强的关联性;

(3)传递性。基准利率所反映的市场信号,或者中央银行通过基准利率所发出的调控信号,能有效地传递到其他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价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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