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车子贷款逾期了,车被贷款公司开走了合法吗
法律分析: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的,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欲以车辆折价抵债的,应当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未取得抵押权同意的,只能通过请求法院将车辆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贰』 车被小贷公司开走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车被小贷公司开走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还款。还款后车贷公司会将车辆返还给购车人。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叁』 贷款买的车可以卖出去吗
贷款未还清时,车辆使用权归购买人所有,但车辆产权证质押在银行。车辆产权在贷款未还清前归银行,所以不能卖掉。贷款已还清时,车辆所有权、使用权均归购买人所有,可以卖掉。
一,在车子贷款没有还完之前,汽车是不能变卖的,若是出售可能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如果还完贷款是可以出售的。贷款买车相当于是把车抵押给了银行,然后自己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这个时候,如果要把车转卖出去的话,那么会是非常麻烦的一件事情。车主们要明白,汽车贷款期间卖出,首先涉及的是过户问题。汽车贷款属于大型贷款,只有在银行还清贷款,银行才会提供已付清贷款的单据。
只有拿这个单据,车管所才会解除抵押,办理汽车过户手续,所以说如果贷款没还完就转售,是过不了户的。
二,如果说购买你车的人愿意将购车款先付给你还贷款,那么你还完贷款之后就可以变卖了,如果真的是急需用钱也可以先借钱还完贷款,这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没有还完贷款就将车卖了出去,很可能会产生一些利益纠纷
三,如果贷款已经还清,那车子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如果车子还在按揭中,则不能买卖。这是因为贷款买的车在贷款机构做过了抵押登记,如果车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那么抵押登记无法撤销。没有撤销抵押登记的车是无法进行过户交易的,自然也就不能买卖。
四,如果购车人愿意将购车款先付给贷款车车主还贷款,那么可以在还清所有车贷后,再申请注销汽车抵押登记,办理过户手续。或者也可以先向亲朋好友借钱将车贷还清后再进行买卖。
『肆』 车被贷款公司开走了,他们违法吗
法律分析:抵押车被贷款公司偷车或强行开走是属于违法的。
因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车辆是贷款人所有车辆,也就是说里面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以贷款公司没有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可以随便开走或偷走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伍』 我车子抵押给贷款公司然后把车卖了违法吗
如果借贷者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此项则是违法的。
如果借贷方已向借贷者到期不还款已催促好多次,是可以通过法院进行拍卖。
『陆』 贷款买的车可以卖吗
贷款期间的车不可以卖。车贷还未还清的车辆,汽车产权登记证书中会有抵押的字样,必须解除了抵押,才可以买卖车辆、办理过户。
毕竟对于买车方来说,买车就要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卖方无法提供车辆所有权,买方是肯定不会同意继续购买的。
拓展资料:
车贷类型
个人贷款购车业务分为直客式、间客式、信用卡车贷三种。直客式一般为客户直接见面进行贷款的银行车贷,间客式一般为汽车金融公司转接客户的汽车金融公司车贷。
直客式银行车贷,所收的费用项目为押金、本息、3%担保费等,银行优质客户费用还会有所优惠,不过每家银行的优惠政策各有不同。
间客式汽车金融公司车贷除了缴纳以上费用外,还需负担监管费、车队管理费、质保续保押金
还有一种就是信用卡车贷,信用卡分期购车贷款只对银行信用卡用户提供分期付款,不是任何条件都可以办理,还要有一个审核程序,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卡用户就很难办理。
信用卡分期购车的具体步骤大致如下:
1.持卡人(或申请人)电话资询银行信用卡中心或去当地银行,了解是否能够办理信用卡车贷。
2.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至经销商处现场填写车购易分期订单,交由银行后台实施审核。
3.当订单审核通过后,持卡人付首付款,并办理正常购车手续。
4.当车辆上完牌照以后,持卡人需要向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同时购买所需规定车险险种。
5.最后我们就可以顺利地将爱车开走。
贷款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2.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个人帐户过去6个月的流水清单;
3.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或者购车意向书;
4.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柒』 抵押车被贷款公司开走合法吗
抵押车被贷款公司强行开走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因为《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必要产权凭证,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车辆是贷款人所有车辆,也就是说里面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所以贷款公司没有车辆的“所有权”,也不可以随便开走或偷走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捌』 贷款车没还款被贷款公司开走
法律分析:需要看当事人贷款的时候对于车辆的处置方式有没有进行约定。
若合同上没有约定对方在当事人履行不能的时候可直接处分该车辆,并且对方在处置的时候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不可以擅自将当事人的车辆开走的,否则可以报警解决或者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玖』 车抵贷逾期车子被偷偷开走他们有权利卖我车吗
不合法、不合理。合同履行针对违约有相关规定,不会逾期一天就把车开走,而且要经过法院才能执行的说,银行自己无权动该车的。
拓展资料;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介绍
基本解释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职责: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职责: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等。职责: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而且是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商业它主要的业务范围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投资银行:包括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富国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等。职责: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Banca,其原意是长凳、椅子,是最早的市场上货币兑换商的营业用具。英语转化为Bank,意为存钱的柜子。在我国,之所以有“银行”之称,则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历史相关。
在我国历史上,白银一直是主要的货币材料之一。“银”往往代表的就是货币,而“行”则是对大商业机构的称谓。把办理与银钱有关的大金融机构称为银行,最早见于太平天国洪仁_所著的《资政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