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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公司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09 03:26:19

Ⅰ 解读|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

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

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

《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

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

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张波指出,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对租赁企业给予资金和税收支持。例如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这都将有利于推动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同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各直辖市及人口净流入大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对此,赵然指出,这可视为本《意见》的配套政策,将从资金端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援力。

黄卉认为,《意见》出台后,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临的障碍有望突破,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赁房源规模扩大,能够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供给结构错配的问题。今年是租购并举提出的第七年,随着金融财税政策的落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融资方式走向多元化,企业经营负担的减轻,未来将形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能够满足多元化、品质化的租赁需求,各类群体都能够在城市中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原题:《解读|国务院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Ⅱ 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中国政府网7月2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明确了六方面的支持政策。在降低税费负担方面,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在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方面,一是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Ⅲ 有关房产抵押贷款方面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六部门联合发文: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长租公寓乱象也频频发生。

近年来,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同时,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也严重影响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问题,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重视。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从业管理、租赁经营、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等七方面入手,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从业管理的同时,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意见》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等。

《意见》明确,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

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通知》指出,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意见》还提到,要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此次政策是长租公寓市场首个系统监管的政策,也成为今年在经营贷管控基础上,房地产市场迎来的第二个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前述规定直击长租公寓企业各类违规做法,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同时防范经营方面出现金融风险。

2020年底,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到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是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作为“十四五”开局之年,住房租赁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关键词之一。政策会逐渐体现出“出实招、见实效”,这也将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望迎来长效发展。

Ⅳ 严控“租金贷”!多地重拳出击

近日,北京、深圳接连发文规范租赁市场。其中,北京多举措控制“租金贷”去向、缩短预收租金周期,限制企业“资金池”。一线城市出手严控租赁市场意图明显。

业内人指出,没有资金池和租期错配,长租房爆雷的可能性大大减小,所以上述调控解决的是租赁市场的根本问题,只要严格执行,这个行业将出现颠覆性变化。

多地发文调控

2月2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披露《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解读称,限制企业“资金池”是新规核心内容。第一,限制住房租赁企业预收租金数额,《通知》中明确规定向租客预收的租金数额不能超过3个月租金,同时收租客租金和支付给房主租金的周期必须匹配,明确禁止“长收短付”经营模式。第二,严格控制“租金贷”拨付对象,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能将租客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也就是说,租客申请了住房租赁贷款,放贷机构可以把贷款发放给租客,也可以签订协议后直接发放给房东,但不能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或利益相关方。第三,新规提出北京要建立押金托管制度,与租金相比押金数额相对较小,但伴随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同样可以形成“小资金池”。对此,《通知》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收取的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收取押金后,必须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企业不能擅自动用和挪用。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长租公寓企业已经全面金融化,长租公寓最大的问题,其实不仅仅在推涨房租,更大的问题是金融化带来的“资金池”,现在的长租公寓已经不是一个租赁企业,而是一个个标准的“金融企业”。北京的调控新政策要求限制租赁企业“资金池”,严禁“长收短付”不准超过3个月租金,这就代表了这类租赁企业基本失去了挪用资金池的可能性。北京的政策如果执行,将解决这个行业难题,将对行业产生颠覆性冲击。

2月1日,深圳也发文明确,围绕全市住房租赁企业租赁资金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对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押金及周期租金总额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部分资金,由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租赁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银行保函担保。

针对“租金贷”问题,深圳市特别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同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承租人将住房租赁资金存入专户,不得通过其他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专家:执行情况需要进一步监督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指出,近几年,长租公寓也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2018年-2019年在政策利好下,长租公寓机构迅速发展,然而,2019年底行业发展问题不断,爆雷现象频出,出台针对长租公寓的规范化运营的政策意义重大。

针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张大伟指出,租赁市场因为不需要过户确权,所以很难监管。之前,长租房曾出台政策不准进行隔断,大部分公寓企业并未执行。长租公寓类的企业,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占比市场份额已经超过20%,如果计算普通二房东交易模式,当下市场,已经有60%的租赁房源很难见到房主交易。这种情况下,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公寓市场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会长李文杰认为,住房租赁是老百姓,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最基本的安居方式,关系社会安定和谐,是年轻人安身立命的根基和安居乐业的希望。安居才能乐业,“租住稳”才能“社会安”。住房租赁领域矛盾纠纷多发、调处解决不畅也一直是困扰广大房主租客的难题。北京住房租赁行业经历了一个过热发展阶段,特别是经过近两年的租赁企业爆雷后,政府部门开出药方对症下药,对北京住房租赁行业和租赁市场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表示,新规突出长租公寓发展要合法、规范、专业,决不能理解为把长租公寓“一棒子打死”,住房租赁企业是加大租赁住房供应,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北京还是坚决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一系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礼包,正在路上。

Ⅵ 租赁可以贷款吗

房屋租赁合同不可以作为贷款凭据。

贷款需要的资料:

贷款申请表;

身份证(包括配偶)复印件;

户口薄复印件;

婚姻证明复印件;

个人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其收入水平的证明(包括我行认可的工资单、税单、纳税证明等);

以财产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原件、质物原件;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必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担保人收入证明(自然人保证担保时);法人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法人保证担保时);

申请个人住房、商铺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契约,以及首付款证明(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申请助学贷款时,必须提供教育单位签发的入学通知书;

申请留学贷款时,必须提供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已办妥留学学校所在国入境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申请装修贷款时,必须提供装修合同和装修预算书,以及首付款证明(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时,必须提供耐用消费品购销合同,以及首付款证明(发票及银行交款单);

申请经营类贷款时(商铺贷款除外),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购销合同和财务报表等;

以上所有借款人及担保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是原件,确认材料真实性后,复印件留存。

Ⅶ 用房屋租赁合同贷款可以吗

法律分析:租房合同是不可以贷款的,不能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办理贷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Ⅷ 租房合同能贷款吗

租房合同是不可以贷款的,不能以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办理贷款。
在租房有些事情是要注意的:
1.当心租房过程中的骗局。目前许多骗子以提供租房为由欺骗求租者,租房者一定要确认出租者是不是真正的房东,是不是拥有房屋的出租权,不要急于交钱;
2.租房一定要按照正规的租房的手续,签定租房合同,对于各项费用的交纳做好规定,以免日后出现争执。特别要对退租的内容做详细规定,以避免一些恶意的房东借机不退押金或少退;
3.合租房的对象最好是找和自己志趣、爱好相同的一些朋友、同事、同学,大家彼此熟悉了解,合租一套住房可以共同分担租金,又可以在生活上相互照顾帮助。和原先不认识的人一起合租房首先要与对方互相留下身份复印件、工作证等证件及联系电话,核实对方的身份,并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 ;
4. 房要注意安全,晚上锁好门,反锁好,贵重物品收藏好,贵重的钱物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出租屋里。注意防火、防电、防煤气,保持室内的空气流通。
5.租房时要尽量多看几套房子,多作比较,优中选优,合适中选最适合自己的,同时注意四周环境是否安静、安全、卫生等;
6. 租房时不要急于交订金或租金,最好从正反两方面来考虑自己的决定。当然,有个人在旁边参谋一下会更好 ;
7.租房合同要细,如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要在合同中注明归谁来交纳,以免争拗;
8.同时,如果你已看中要租的房子,先别忙签合同。在签合同之前,还应核实出租人是否有对出租房屋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Ⅸ 房屋租赁合同能贷款么

房屋租赁合同影响贷款,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借款人年满18岁不满65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借款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Ⅹ 租房贷款政策是什么

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的,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时不考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配偶缴存情况及调节系数等因素。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贷款,按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按借款申请人名下实际住房和贷款情况确定贷款适用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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