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1、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什么2、企业从银行借入委托贷款的会计分录是什么;
银行发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如果有差额,记入委托贷款——利息调整。贷款方通过银行归还贷款,做相反的分录。资产负债表日,也要计算利息收入的,借记“应收利息”,贷记“投资收益”,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委托贷款——利息调整。
② 收到委托贷款如何做账
假如A公司委托B银行对C公司贷款,贷款期为半年,利率5%,贷款额100万元,B银行不对贷款的回收等承担风险。A公司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B银行对C公司的贷款,应通过“委托贷款”科目核算。
A公司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10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0
支付银行委托贷款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月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0.4167(100×5%/12)
贷:利息收入
收回发放的贷款:
借:银行存款1025000
贷:应收利息25000
委托贷款1005000
③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汇出存款并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借:短期投资-委托贷款
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每期期末企业计提利息
借:短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
3.税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短期投资-应计利息
4.收回贷款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委托贷款
④ 财务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而不通过委贷方式
能不能直接归集成员单位的资金,而不通过委贷方式,关键要看你集团的财务公司是自己一拍脑袋成立的还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如果是经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不通过委贷方式,否则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如果是在公司内部成立的财务公司(相当于公司内部的一个财务部门)归集分公司的资金就不需通过委贷,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另外,想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好像要求很高的,旗下至少要有5个公司,还有其他的一些条件,据我所知中石油、中石化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
⑤ 3.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收到贷款利息时,贷记( )
银行收到贷款利息时的分录: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表示资产增加。
因为会计基础里面是规定了,借方是表示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收入的减少和费用的增加。贷方是表示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收入的增加和费用的减少。题目中,资产类科目在借方,收入类科目在贷方,证明了是双方同时是增加。
(5)通过财务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扩展阅读
银行的贷款利息一般按季度计算和缴纳,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利润水平,一般都通过按月计提,按季度缴纳的方式处理:
按月计提;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季度末缴纳时: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⑥ 委托贷款的债权人是谁,是怎么认定的
(一)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即使是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是明知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代理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中受托人代理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将受托人认定为代理人、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
(二)从贷款资产所有权归属看,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人,委托贷款资产并不计入受托人资产负债表,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能够得到企业财务报表的支持
由于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间接代理关系,而不同于信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名义上都是受托人把贷款放给借款人的,但实质上是有区别的,最关键的就是委托贷款中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不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为发放,资金借贷的双方实质上是委托人与借款人;而信托贷款中,资金在法律形式上已属于受托人所有,借贷双方是受托人与借款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中存在两层非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信托贷款中则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人认定问题上,不能把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相混淆。委托贷款中,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符合法律逻辑。
(三)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回收债权。委托贷款中,回收债权的主要责任在委托人一方,受托人只是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同时,贷款风险在委托人一方,贷款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委托人,而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除收取手续费外并不获取贷款收益。贷款收益,即贷款的法定孳息,应归债权人所有;而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并非孳息,只是一项中间业务收入,相当于代理人报酬,认定受托人为债权人也与受托人并不获取贷款收益的事实不符。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四)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贷款债权,也契合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意愿
如前文所述,受托人并无利益冲动关心债权能否回收,债权能否回收并不影响其收取手续费,受托人只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等基本义务,就不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委托人则不同,债权能否回收不仅关系到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乎贷款本金是否会遭受损失。
(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也不违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初衷
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是国家金融调控的需要。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对央行调取和统计委托贷款数据、作出金融调控政策没有任何影响。
⑦ 委托贷款怎么来进行账务处理和税收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不设该科目时则使用其他业务收入代替),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委托贷款明细科目的设置: 委托贷款--本金 --利息调整 --已减值 (“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二、委托贷款税务处理方面: 1、由委托贷款银行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又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小编分别从委托贷款的账务处理以及委托贷款的税收处理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大家都明白了吧!最后,大家一定要注意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⑧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